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8-11-20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 2018 〕 39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鲤城区

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 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因 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办法》《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本政府依法作出《 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 2018 〕 38 号,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鲤城区江南新区北部,东至站前大道、北至江滨南路、西至规划道路、南至江南大道 (具体范围以征收范围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 泉州市鲤城区住房和建设局,电话: 22355816 。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泉州市鲤城区浮桥街道办事处,地址:浮桥街 168 号,联系电话: 22486101 。

  泉州市鲤城区金龙街道办事处,地址:鲤城区浮桥街廷玉路 1 号,联系电话: 28052301 。

  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办事处,地址:鲤城区上兴街 23 号,联系电话: 28052720 。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现场办公地址:泰明街 1 号,联系电话: 22200305 。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五、签约期限: 2018 年 11 月 25 日 至 2019 年 1 月 31 日 。具体签约事宜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办理。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完成搬迁。

  六、 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 被征收人如不服《房屋征收决定》(泉鲤政〔 2018 〕 38 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60 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 鲤城区站前大道西侧棚户区(石结构房屋)改造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8 年 11 月 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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