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地〔 2018 〕 174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供晋江市
紫帽镇新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
晋江市紫帽镇人民政府: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紫帽镇新垃圾中转站项目用地供地的请示》(晋紫政 〔 2018 〕 33 号)收悉,根据《福建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办法》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 闽政地〔 2015 〕 56 号文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位于池店镇屿崆村的 0.3634 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原地类为池店镇屿崆村集体所有的水田 0.2530 公顷、其他农用地 0.1104 公顷) , 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晋江市紫帽镇新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用地。
二、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三、用地规则按照市土地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四、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 163530 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耕地占用税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
五、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 〔 2015 〕 56 号文批准的, 我市 2014 年度第十四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特此批复。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8 年 5 月 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泉州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晋江市发展和
改革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
局、统计局、环保局、人防办、消防大队。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5 月 5 日印发
(174)关于提供晋江市紫帽镇新垃圾中转站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doc 公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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