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继续推进香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政府 2018-04-19 11:57 阅读人数:1

永政文〔2018〕5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关于继续推进香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已经县政府第 21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春县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6日

关于继续推进香产业发展的八条措施

  为继续扶持我县香产业发展,引导企业聚集发展,打响“中国香都”品牌,立足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鼓励建设制香标准化自动生产线、生产车间

  1、鼓励香企引进自动化、数字化制香生产线和生产设备。对新购买生产设备超过50万元的(以税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用于建设从原料投入到产品产出一体化智能化、全自动化生产线的,县经信、财政等部门根据泉州市的验收办法和标准给予验收。验收合格的,按其投资设备总价(以税票或海关报关单为准)的30%给予补助;对新认定为泉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在市级分别给予补助100万元、50万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分别给予补助5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2、对采用烘干设备工艺的制香企业,按相应的销售额(以国税部门数据为准)对其烘干设备实际用电量给予一定补贴(需另安装专用电表计算)。年销售额300万元—1000万元的,每千瓦时补贴0.2元;年销售额1000万元—3000万元的,每千瓦时补贴0.3元补贴;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的,每千瓦时补贴0.4元。(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国税局、供电公司)

  二、支持香企研发创新

  1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同开展香品研发,对经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规模以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额 5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按其研发经费支出额的 5% 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支出额 1000 万元(含) —2000 万元的,对 1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 50 万元补助,超出 1000 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金额的 4% 给予补助;研发经费支出额高于 2000 万元(含)以上的,对 2000 万元以内的部分给予 90 万元补助,超出 2000 万元的部分,按超出部分金额的 2% 给予补助。(责任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2 、对企业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5 万元奖励。个人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4 万元奖励;对发明专利保护及运用 10 年以上(自授权之日起),每件发明专利补助 1 万元;对发明专利实现 “ 清零 ” 的企业,当年度每家给予 1 万元奖励;对企业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 3000 元奖励。个人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每件给予 2000 元奖励;对企业授权的外观专利,每件给予 1000 元奖励;对通过 PCT (专利合作条约)国外申请的专利,每件奖励 4 万元,其专利转化为产业化成果且与企业主营产品密切相关联的,每件专利再奖励 1 万元;对企业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每家给予一次性补助 5 万元,主要用于补助企业开展标准认证辅导、组织认证活动等相关工作经费。(责任单位:科技和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三、鼓励开拓国际市场

  1、鼓励制香企业开展自营出口,将出口业绩留在永春。对年自营出口额超100万美元的生产型企业,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对其年出口增量(比前一年度增加部分)再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奖励。对新开展自营出口的生产型企业,当年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在享受永政文(2017)159号第五款奖励政策的基础上,按其年实际出口额的50%再给予每美元0.04元人民币奖励。(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2、鼓励制香企业开拓海外市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福建“老字号”等称号的香企参加境外展会的,暂无出口业绩的,同样给予展位费60%的补助,每个展位最高不超过2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四、加大品牌打造力度

  1、鼓励提升品牌知名度。对新获得行政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制香企业,奖励100万元;新获得司法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制香企业,奖励10万元;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制香企业,奖励8万元;新获得福建名牌产品的制香企业,奖励8万元;新获得市知名商标的制香企业,奖励2万元。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福建老字号、泉州老字号的制香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8万元、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财政局)

  2、占据行业标准制高点。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对我县新获批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8万元补助。对国际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企业标准直接提升为国际标准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第一起草单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排名前5位)、行业标准(排名前3位)、地方标准(排名前2位)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3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专项补助。(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3、持续推进国家燃香类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实验室的管理运行、人才培训、科学研究及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

  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1、由达埔镇政府牵头,每年举办一次中国香文化博览会等大型推广活动,鼓励香企同步举办大型产品订货会、新品发布会等宣传推介活动,县财政按活动实际支出的50%补助给达铺镇政府。(责任单位:达埔镇政府、财政局)

  2、每年由县相关部门牵头、达埔镇政府组织,以“中国香都”为统一形象到海丝博览会、厦门佛事展会和相关工艺品展销会等进行集中展示宣传,县财政对其展位费、展馆布置、主题宣传等费用按实给予支付,每场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贸促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达埔镇政府、财政局)

  3、县财政每年安排100万元专项经费,在各级主流媒体、权威网站开辟“永春香”专栏;组织中央、省、市主流、权威、有影响力的媒体及新媒体来永春开展以香产业为主题的采风活动。(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财政局、达埔镇政府)

  六、引导发展上下游产业链

  1、鼓励香原材料种植。推广“香企+种植户”和“香企+基地”发展模式,成片种植香料、中草药植物等珍贵制香原材料。对新建连片种植面积50亩及以上的,每亩投入成本在500元以上的,经县林业局、农业局验收认定后,县财政按每亩投入成本50%的标准给予补助;对新建设施大棚种植20亩及以上的,经验收认定后,按市级设施花卉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林业局、农业局、财政局)

  2、鼓励龙头企业带动传统制香小作坊、个体农户共同发展,引导传统制香小作坊、个体农户通过购买本地企业生产的“数控一代”示范项目产品,承接龙头企业生产订单,形成产业链协作。对购买本地研发制造的全自动制香机械且与香企形成产业配套协作的,按发票金额的30%进行补助。(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七、培育引进香产业人才

  鼓励通过校地合作、校企合作模式,依托各类高等院校,开设涉香专业或开展涉香培训,培养香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由县人才发展专项基金给予经费补助。鼓励支持香企专业技术人员评聘技术职称。实施大师、名人工程,对被评为国家工艺美术大师或国家技能大师、省工艺美术大师或省级技能大师、市级工艺美术大师或市级技能大师称号的,按照永委发〔2017〕21号文件规定进行补贴。(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财政局、人社局、城联社)

  八、鼓励发展电子商务

  支持“香都云谷”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大力扶持互联网产业孵化器、集中区和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创新平台建设。鼓励香企发展电子商务,对注册地及结算地在本县的电子商务企业,经认定后,网上香品年销售额(以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为准)首次超过5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附则

  1、同一项目在我县历年来出台的扶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中享有多种优惠方式的,只享受最高优惠措施,交叉部分不重复、不累积享受。

  2、本工作措施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3、本工作措施由县经信局等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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