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春县全面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永春县政府 2017-11-24 00:00 阅读人数:1

永政办〔2017〕1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为切实抓好中央环保督察反馈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加强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淘汰工作,根据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安监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全面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方案的通知》(泉经信〔2017〕746号),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我县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永春县全面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专项工作方案

  永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3日

  永春县全面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 设备专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切实加强我县现有铸造用高炉生铁企业管理,规范铸造用生铁行业发展,防止落后炼铁产能以铸造用生铁名义变相逃避淘汰,推动铸造用生铁企业转型升级。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综合施策,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确保2017年底前,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达标排放、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坚决予以淘汰;完成铸造用生铁企业100立方米以下高炉淘汰任务。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 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保障企业自主决策权,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二)坚持依法依规、政府推动。 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 以市场化和法治化推动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退出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四)坚持属地管辖、强化监管。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对相关企业的生产经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技术、质量、能耗、安全等要求的铸造用生铁企业及铸造企业,应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

  三、工作任务

  (一)产业政策方面。 按照《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 (修正)》、《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全省现有铸造用生铁企业管理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7〕286号)等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关停并拆除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

  (二)质量技术方面。 严禁新增炼铁产能。各地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的铸造用生铁高炉项目。现有铸造用生铁企业高炉必须大于100立方米。铸造用生铁企业高炉必须配套“短流程”铸造工艺(指高炉熔炼出的铁水经过调质、温控等处理直接用于铸造浇注,较常规铸造流程省去了生铁再进行重熔的环节,达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提高生产效率的目的),同时须配置高炉煤气回收利用、高炉喷煤等节能减排技术措施。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经信局

  (三)环境保护方面。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县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县环保局

  (四)安全生产方面。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到三级及以上等级、且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停业整顿;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县政府按程序予以关停退出;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县安监局

  四、分组督查

  县直有关单位要加强指导督促,开展分组督查工作。县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要根据部门职责及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8-11月份摸底排查阶段的摸排情况和整改方案,11、12月份开展分组督查,抓紧推进落后产能退出和验收抽查工作。

  五、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 2017 年 8 月 -11 月)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摸底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不达标排放、不符合安全生产及质量技术要求的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各地对摸排发现环保手续不完备的铸造企业,应督促企业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并及时将企业名单报请当地环保部门依法处置;对摸排发现的落后设备,必须如实全数上报,不留遗漏。将摸排情况11月23日前报县经信局。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二)组织退出阶段( 2017 年 11 月底前)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主体设备,做到应退尽退。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须做报废处理,不得向任何地区、以任何方式转移,并留有拆除相应冶炼设备的录像或图片等资料。地方政府要按照工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产业函〔2015〕97号)要求,严格验收标准,组织开展对淘汰落后设备检查验收工作,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指导单位:县经信局

  (三)验收抽查阶段( 2017 年 12 月)

  县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分组开展对各地完成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情况进行验收抽查。重点检查各有关乡镇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的安排部署和落实情况、落后设备全面摸底排查情况、设备拆除情况。验收抽查不合格的,责令地方政府限期整改,对抽查中发现的以及群众举报、新闻媒体曝光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问题,经核实后,将予以通报并提请有关方面依法依规处理。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督查单位:县经信局、发改局、环保局、安监局、市场监管局

  (四)巩固成果阶段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强化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日常监管工作。乡有关部门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禁止铸造企业新上落后炼铁设备。

  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县发改局、环保局、国土局

  六、保障措施

  (一)严肃责任追究。 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的地区给予通报或约谈,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漏报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严格督导检查。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各地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的指导。

  (三)及时公开信息。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及时向社会公告本地区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的企业名单、落后设备和淘汰时间及完成情况。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强化社会公众监督。淘汰工作实行半月报制度,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每月2日、17日前将本地区前半月淘汰铸造企业落后炼铁设备工作进度情况上报县政府,并抄送县经信局。 (四)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各乡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要落实好主体责任,将职工安置作为重中之重,工作措施要深入细致到位,确保职工有安置、社会可承受、民生有保障。摸清职工底数,指导依法依规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做好社会保障衔接。加强风险防范,完善并落实应急预案,及时协调解决职工安置中的突发情况,预防和妥善化解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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