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前置条件有关要求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7-11-23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鲤政办 〔 2017 〕 170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

  前置条件 有关要求的通知

区直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发展,提高我区建筑产业规模化、现代化水平,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前置条件的复函》要求,经区政府同意,请区直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做好以下工作:

  一、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 2016 〕 93 号)以及《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闽建筑〔 2016 〕 41 号)的文件精神,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的,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发包。

  二、 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是否申请列入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对于列入工程总承包试点项目的,应当按照《福建省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工作方案》(闽建筑〔 2016 〕 41 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装配式建筑采用工程总承包招标前置条件的复函(闽建筑函 〔 2017 〕 98 号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11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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