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 2017 〕 51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鲤城区
江南兴贤路中段片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 138 号)第六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泉政文〔 2017 〕 139 号)第九条的有关规定, 2017 年 10 月 31 日 ,本府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鲤城区江南兴贤路中段片区改造项目召开论证会。经论证,鲤城区江南兴贤路中段片区改造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确定以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核实的拟征收范围界限作为鲤城区江南兴贤路中段片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范围( 详见征收范围图), 共计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 13 万平方米 。
特此公告。
附件:鲤城区江南兴贤路中段片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图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11 月 15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