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来源:洛江区政府 2017-08-29 00:00 阅读人数:1

 

泉洛政办〔 2017〕 144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洛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洛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 2017年 8月 10日第 10次区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月 29日

  洛江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处置对象

  二、处置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二、职责分工

  三、工作保障

  第三章 风险预警机制及分类处置

  一、信息报告

  二、分级预警

  三、分类处置

  第四章 风险应急事件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一、事件分级

  二、应急响应

  三、资金拨付

  四、财政重整计划

  第五章 善后处置及监督考核

  一、应急终止

  二、后期处置

  三、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二、预案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为加快构建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全区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 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5〕 5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7〕 16号)、《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 2017〕 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 总则

  一、处置对象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存量政府债务,即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共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存量或有债务,即以非财政性资金偿还,且地方政府提供直接或间接担保的债务,或在法律上政府对该类债务不承担偿债责任,但当债务人出现债务危机时,政府可能需要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 一般债务风险事件: 指政府通过发行一般债券等方式筹集公益性项目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2. 专项债务风险事件: 指政府通过发行专项债券等方式筹集专项建设资金,应由政府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资金偿还的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3. 存量债务风险事件: 指清理甄别认定的 2014年末存量政府债务,在使用置换债券完成债务置换之前,债务到期后无法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 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 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担保形成的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即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及存量担保债务,当举债单位无法偿还债务时,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 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 指企事业单位在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规定范围内为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二、处置原则

  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明确有关乡镇(街道)和部门在防范和处置工作中的职责,最大程度减少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债权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一)分级负责。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对全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协调、指导、预警、监管,并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财政部门是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区审计局、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按照职能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二)及时应对。 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监控,及时排查风险隐患。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牵头负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行政协调能力,形成合力,依法合规、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三)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需要启动应急响应时,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

  区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由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财政副区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监察局、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以及债务单位主管部门等,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我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当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

  二、职责分工

  (一)领导小组职责

  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分析、研究政府性债务风险有关信息,制定应急措施;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实施应急措施;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二)成员单位职责

  1. 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并定期不定期在成员单位范围内共享相关监控信息和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 债务单位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我区债务单位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区国土资源分局、住建局、卫计局、教育局、环保局、商务局、文体旅新局、开发区管理处、国资办等。负责定期梳理本部门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3. 区监察局负责在债务风险事件后,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4. 区发改局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

  5.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依法提出审计报告。

  6. 区金融办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类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非法集资风险等应急处置工作。

  7. 人民银行泉州中心支行配合财政、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监测与评估,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8. 泉州银监分局负责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银行贷款、信托等风险处置工作。

  9. 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三、工作保障

  一是通信保障。 启动应急响应时,要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债务单位等有关部门要指定联络员,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 二是人力保障。 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要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三是资源保障。 发生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四是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五是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第三章 风险预警机制和分类处置

  一、信息报告

  建立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一)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区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提前 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区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二)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区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提前 1个月以上向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报告,并抄送市财政局。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区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财政厅、市财政局。

  (三)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地方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四)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二、分级预警

  财政部门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定期排查制度(即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定期召开研讨我区地方政府债务还本付息、梳理排查债务风险点、防止债务违约等事项),对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排查风险隐患,防患于未然。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相关要求,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债务风险事件预判,对可能触及财政重整指标线的,模拟运行财政重整计划。要将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纳入监测范围,防范财政风险。按照一般债务率、专项债务率和综合债务率等指标,设置“风险提示”和“风险预警”指标,实行债务风险预警。具体为:

  (一)当我区被上级财政部门列入风险提示名单时,要根据政府性债务合同制定分月偿债计划,明确偿债时限,统筹安排偿债资金来源,切实按期还本付息。属于非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由债务单位负责筹集偿债资金直接偿还。同时,结合财政收入增长情况和财政中长期规划,优化一般公共预算支出结构,严格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在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基础上,从严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加大预算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力度,统筹调剂一定资金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加强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根据债务偿还期限细化土地出让计划,推进土地资产的盘活和出让筹集偿债资金,逐步化解政府存量债务。

  (二)当我区被上级财政部门列入风险预警名单时,应严控新增债务,并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控债减债化解措施,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还债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旧债,将债务率等指标逐步降低到风险预警线以下。同时,研究运用 PPP模式、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手段化解存量债务,通过 TOT(转让 -运营 -移交)、 ROT(改建 -运营 -移交)等方式,将存量公共服务项目转型为 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改造和运营,将政府性债务转化为非政府性债务。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改造,综合运用支付代建费、补充资本金、依法注入优质资产、加强经营管理等措施推动国有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实体化、商业化经营,按照同质同类合并、行业细分经营的原则进行资产业务整合,发挥规模效益和协同效应,提高运营效益,增强国有企业偿债能力。将政府性债务纳入中期财政规划,合理运用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控制政府债务风险指标。

  (三)对于区政府提前 2个月以上向市政府报告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相关部门或单位要做好以下工作:债务单位负责多渠道筹措偿债资金,争取按照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财政部门负责根据本级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和年度还本付息情况,加强计划管理,统筹安排资金;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性债务投入项目的投资控制等管理,加强对债务单位新增项目投资规模的控制;银监部门负责监管目录内政府融资平台的信贷管理等。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依法厘清政府和企业债务边界。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2015年以后,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分类处置

  (一)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区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二)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区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 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区政府要承担全部偿还责任,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

  2. 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由上级统一收回。同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三)存量或有债务

  1. 存量担保债务。 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区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 存量救助债务。 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区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四)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 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处理方式依法处理。

  (五)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 2017〕 3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事件分级响应及应急处置

  一、事件分级

  按照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我区债务风险事件分为 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我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区政府。

  (一)Ⅳ 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指区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因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债务违约造成群体性事件等。

  (二)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区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以上(未达到 5%)、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1%以上(未达到 5%)、债务违约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等。

  (三)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区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因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债务违约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等;或者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5%以上(未达到 10%)、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5%以上(未达到 10%)。

  (四)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指区政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因履行财政支出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等;或者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 10%以上、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 10%以上。

  二、应急响应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5〕 55号)精神,县(市、区)政府对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省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区债务单位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风险管理,按照《福建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闽财债管〔 2017〕 3号)精神,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相应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一)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 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要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 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启动财政重整计划。区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启动财政重整计划。

  3. 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市政府报备。

  (二)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区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 偿还省级政府代发的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市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归还上级财政。

  3. 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市政府,并抄送市财政局。

  (三)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区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可以向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申请救助,申请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区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 减少发行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四)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 区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省、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2. 暂停新增地方政府债券。

  三、资金拨付

  政府性债务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偿付区政府性债务的,资金由区财政负担。区财政安排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区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同时,财政部门需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加强对库款余额的监控,每月计算库款保障水平,并作为资金调度的参考依据,防止因通过库款垫付拟发政府债券资金以及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政府基本支出。

  (一)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二)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三)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四、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要注重与金融政策协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拓宽财源渠道。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清缴欠税欠费力度,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二)优化支出结构。 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要保持“零增长”或者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新批政府投资计划,不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制定分年退出计划并严格落实。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三)处置政府资产。 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四)申请省级、市级救助。 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省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代偿部分政府债务,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待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按省政府要求归还相关资金。

  (五)加强预算审查。 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区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的同时,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区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加强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依法按程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六)改进财政管理。 区政府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

  第五章 善后处置及监督考核

  一、应急终止

  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区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二、后期处置

  (一)记录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形成书面总结,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二)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区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三、责任追究

  (一)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 2014〕 4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二)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地方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涉及银监部门职责的,银监部门应依法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三)责任追究程序

  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区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区本级实施财政重整的,区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区直相关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区直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区直相关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及有关责任人员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本预案实施后,区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 2017年 9月 29日起实施, 2017年 8月 29日至 2017年 9月 28日的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参照本预案执行。

  抄送:市财政局、人行泉州中心支行,泉州银监分局,区委办,区委

  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

  区人大办,区法院,区检察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8 月29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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