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7-08-28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鲤政办〔 2017 〕 130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鲤城区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部门:

  《鲤城区 2017 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反馈。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鲤城区 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 - 2020 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 2017 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闽政办〔 2017 〕 36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 2017 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泉政办〔 2017 〕 102 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贯彻 <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2015 - 2020 年) > 实施方案的通知》(泉鲤委发〔 2016 〕 12 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 2017 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持续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改革试点。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各类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鲤城工商分局为主配合,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6 条规定)

  (二)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减轻企业和公民负担。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分别牵头,区经信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6 条规定)

  (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重点整治各种涉企乱收费现象,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乱收费行为,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强化举报、查处和问责机制。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发改局(物价局)分别牵头,区监察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6 条规定)

  (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贯彻落实《福建省定价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商品和服务价格。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物价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8 条规定)

  (五)健全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健全完善“两单两库一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鲤城工商分局、鲤城食药监分局分别牵头,区发改局、经信局、市质监直属一分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8 条规定)

  (六)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制度,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实现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等方面分离。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9 条规定)

  (七)提高公共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和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单位:区应急办、民政局、卫计局、安监局、鲤城食药监分局分别牵头,区发改局、农林水局、政府法制办、地震办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9 条规定)

  (八)推进社会自治,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区民政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9 条规定)

  (九)建立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服务质量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0 条规定)

  (十)按照国家和省、市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展街道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认真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促进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环保局、审计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1 条规定)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十一)严格落实《泉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按照《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鲤城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事先审查规程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备案审查机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2 条规定)

  (十二)定期清理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清理结果。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3 条规定)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十三) 严格执行《鲤城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决策若干规定》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4 条规定)

  (十四)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作出解释说明、及时对征求的意见作出反馈。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5 条规定)

  (十五)继续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区政府工作部门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政府法制办牵头,区司法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7 条规定)

  (十六)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制度。严格落实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18 条规定)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七)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严格执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1 条规定)

  (十八)加强执法监督,定期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政府法制办、效能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3 条规定)

  (十九)健全完善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按照省、市部署,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做好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4 条规定)

  (二十)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5 条规定)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二十一)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对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政府法制办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6 条规定)

  (二十二)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监察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6 条规定)

  (二十三)贯彻执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6 〕 54 号)、《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和福建省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办〔 2016 〕 170 号),规范我区行政应诉工作。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7 条规定)

  (二十四)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改进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机制。完善审计监督制度,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有重点、有步骤、有深度、有成效的审计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审计局分别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8 条规定)

  (二十五)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区长信箱”、政府门户网站等监督渠道作用,推动网络舆情规范化、法治化,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区政府办牵头,区监察局、信访局、效能办、法制办及鲤城公安分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29 条规定)

  (二十六)积极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0 条规定)

  (二十七)健全完善纠错问责制度,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区监察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1 条规定)

  六、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二十八)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区信访局牵头,鲤城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2 条规定)

  (二十九)加强行政复议能力建设,相关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应与法律规定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3 条规定)

  (三十)健全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

  责任单位:区信访局、司法局、政府法制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4 条规定)

  (三十一)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有效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责任单位:区信访局牵头,鲤城公安分局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6 条规定)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三十二)健全完善干部考核指标体系,把干部遵法守法、依法办事能力纳入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7 条规定)

  (三十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要通过集体会议、法治讲座等形式坚持学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8 条规定)

  (三十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机制,要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

  责任单位:区人社局牵头,区政府法制办参加,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39 条规定)

  (三十五)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咨询论证、审核把关作用。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40 条规定)

  八、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保障机制

  (三十六)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效能办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43 条规定)

  (三十七)加大开展建设法治政府宣传工作力度。搭建经验交流平台,加强各街道、各部门经验学习交流,推动全区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区政府法制办、司法局牵头,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别负责(依据《实施方案》第 44 条规定)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及区直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制定本单位、本部门法治建设年度重点工作计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要切实加大投入力度,对已明确时间进度安排的,要定期对工作完成或进展情况进行自查;对需要持续推进的,要有计划、分步骤实施,确保工作任务逐步推进、如期完成。区法制办要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并提出督促检查建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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