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泉鲤政办〔 2017 〕 131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均等化工作评估指标进行责任分解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方案的通知》(国卫办流管发〔 2017 〕 21 号)、《关于开展 2017 年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督导评估的通知》(泉卫计办发明电〔 2017 〕 67 号)等文件精神,国家、省卫计委将于 10-11 月对我区进行流动人口卫生计生督导和全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示范区的评估,为确保顺利通过督导评估,现将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指标责任分解给你们(详见附件 1 ),各责任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抓紧抓好各项工作,并于 9 月 30 日前 将落实情况反馈至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中心(联系电话: 22355860 )。
附件: 1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指标责任分解
2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成情况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评估指标责任分解
指标
具体指标
指标说明
责任单位
卫计责任
单位(部门)
1 制度保障
1.1 出台针对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政策文件
制订或转发指导本地区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提供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等文件。各级制订的方案、制度应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要求。
区政府办
区卫计局
流管站
1.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成立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领导 / 协调小组或出台明确内部工作职责分工的文件
成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领导小组 / 协调小组或出台有关部门内部工作职责分工文件。
区政府办
区卫计局
流管站
1.3 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考虑流动人口因素
制定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考虑流动人口健康因素。
区政府办
区卫计局
流管站
1.4 出台有关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工作的文件
制定出台推进流动人口健康促进工作的文件。
区卫计局
流管站
1.5 流动人口计生协会建设
辖区内流动人口集聚的社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建立计生协会,引导流动人口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区计生协会
区卫计局
流管站
1.6 出台政府购买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相关政策
出台政府购买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的政策文件。
区政府办
区财政局
区卫计局
流管站
2 经费投入
2.1 流动人口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
本地区流动人口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经费。计算方法:流动人口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 =[ 当年下拨基本公共卫生经费总额 - (常住户籍人口数 * 当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 ]/ 常住流动人口数。
区财政局
区卫计局
办公室
2.2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本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预算。
区财政局
区卫计局
办公室
2.3 对流动人口的经费倾斜
对流动人口较多的市、县(区)给于经费支持。
区财政局
区卫计局
办公室
3 人员投入
3.1 千人口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数,也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
本地区每千常住人口所拥有的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数。计算方法:千人口基层卫生技术人员数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卫生技术人员数 / 辖区人口数,其中辖区人口数为辖区常住流动人口数和常住户籍人口数之和。
区卫计局
区人社局
办公室
卫协
3.2 千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数
本地区每千常住人口所拥有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计算方法:千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数 = 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服务提供机构计划生育服务人员数 / 辖区人口数,其中辖区人口数为辖区常住流动人口数和常住户籍人口数之和。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办公室
妇幼保健院
4 信息化建设
4.1 建立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
本地区建立并应用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信息能够及时更新和交换。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流管站
4.2 卫生计生系统内,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与相关基本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本地区流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同基层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信息联通和共享。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流管站
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
5.1 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中,已经建立了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建档率达到 80% 。(指标依据:《国家卫生计生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指导意见》)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政股
5.2 流动人口健康教育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向辖区内常住流动人口提供健康教育服务。制定、下发流动人口(新市民)健康手册(或健康指南)等宣传教育材料,在流动人口集中的地方开展针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等活动。到 2020 年流动人口健康教育覆盖率达到 95%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宣传股
流管站
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
5.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居住满 3 个月的 0-6 岁流动儿童按规定接受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的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达到 90% 以上。(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监应急股
疾控中心
5.4 3 岁以下流动儿童体检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年内辖区内接受 1 次及以上体格检查的常住 0-3 岁流动儿童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达到 85%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幼妇保健院
5.5 流动孕产妇产前检查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常住流动孕产妇在孕期接受过 1 次及以上产前随访服务的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流动孕产妇产前检查率达到 85%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幼妇保健院
5.6 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传染病报告管理制度,上报流动人口传染病病例的情况。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传染病报告率达到 95%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监应急股
疾控中心
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
5.7 流动人口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流动人口高血压患者接受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流动人口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参考(达到)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指标依据:当年度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政股
疾控中心
5.8 流动人口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 35 岁及以上常住流动人口 2 型糖尿病患者接受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流动人口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参考(达到)年度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指标依据:当年度关于做好国家基本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政股
疾控中心
5.9 流动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流动人口接受健康管理服务的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 65 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逐步达到 70%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医政股
5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
5.10 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率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辖区内确诊的常住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接受随访、督导服药等服务管理的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卫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率逐步达到 90%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监应急股
疾控中心
6 计划生育服务利用
6.1 流入已婚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率
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服务提供机构向流入已婚育龄群众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人群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计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 90%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妇幼保健院
6.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率
县级医疗机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及其他服务提供机构向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放置 / 取出宫内节育器、放置 / 取出皮埋避孕剂、人流、结扎、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人数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计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流动人口目标人群计划生育服务覆盖率达到 90%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全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妇幼保健院
6 计划生育服务利用
6.3 流动人口目标人群孕前优生检查服务落实率
县级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级其他医疗机构向流动人口目标人群提供的孕前优生检查服务落实比例。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计生业务口径。到 2020 年,目标人群覆盖率逐步达到 80% 。(指标依据:《 “ 十三五 ”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妇幼保健院
7 健康结果
7.1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数
本地区年内流动孕产妇死亡人数。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计生业务口径。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妇幼保健院
7.2 5 岁以内流动儿童死亡数
本地区年内流动儿童在年满 5 岁前死亡人数。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计生业务口径。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妇幼保健院
7.3 流动儿童麻疹发病率
本地区适龄流动儿童麻疹发病人数占适龄流动儿童数之比。其中, “ 流动人口 ” 依据计生业务口径。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卫监应急股
疾控中心
8 健康素养
8.1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信息知晓率
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设计包括 12 项服务内容的知识问题,通过服务内容、频率和服务对象调查流动人口知晓情况。到 2020 年,流动人口服务对象对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信息知晓率达到 90% 。(指标依据:《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 2016-2020 年)》)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疾控中心
宣传股
8 健康素养
8.2 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
根据健康素养调查表,调查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到 2020 年,东、中、西部地区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分别达到 24% 、 20% 和 16% 。(指标依据:《流动人口健康教育和促进行动计划( 2016-2020 年)》)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疾控中心
9 满意度
9.1 对当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度
了解流动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服务态度、方便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的综合满意程度。重点调查接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点人群。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区直各卫生医疗机构
9.2 对当前计划生育服务的满意度
了解流动居民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的服务态度、方便性、及时性、服务质量等的综合满意程度。重点调查接受计划生育服务的重点人群。
区卫计局
各街道办事处
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幼妇保健院
备注:各街道卫计办要按评估要求,做好目标人群的调查和信息数据采集;及时协调组织好目标人群参加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发放和优生检查工作;做好健康卫生宣传服务工作,提升流动人口健康素养水平和满意度。社区人口健康助理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统计,协助开展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等工作。
附件 2
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成情况
填报单位:
指标
具体指标
应建(查)人数
已建(查)人数
率 %
1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利用
1 、流动人口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
2 、流动人口健康教育
3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率
4 、 3 岁以下流动儿童体检率
5 、流动孕产妇产前检查率
6 、流动人口传染病报告率
7 、流动人口高血压患者规范管理率
8 、流动人口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率
9 、流动老年人健康管理率
10 、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率
2 计划生育服务利用
1 、流入已婚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发放率
2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手术免费服务率
3 、流动人口目标人群孕前优生检查服务落实率
3 健康结果
1 、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2 、 5 岁以内流动儿童死亡率
3 、流动儿童麻疹发病率
备注
指标 1 、 3 由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填报,指标 2 由街道卫计办负责填报,并于 9 月 30 日前 送区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中心汇总。
负责人: 填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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