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洛江区政府 2017-08-09 00:00 阅读人数:1

 

泉洛政办〔 2017〕 130号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洛江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区法治政府建设进程,规范和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高政府法律顾问运行效率,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有序开展,根据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区政府法律顾问组成及聘用

  1.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是区政府法律顾问机构,主管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负责处理区政府法律事务,承担兼职法律顾问的聘任、联络、组织和协调等日常工作,指导区政府部门、乡镇(街道)的法律顾问工作。

  2. 区政府法律顾问以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人员为主,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根据工作需要聘请部分法律专家、律师作为兼职法律顾问。

  3.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区政府法律顾问聘用人选方案,法律专家作为聘用人选的应当征求所在单位意见,执业律师作为聘用人选的应当征求司法行政部门意见,按照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选聘,报区政府批准。获聘的兼职法律顾问,由区政府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兼职法律顾问聘期为 3年,可以连聘连任。

  二、区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

  4. 履行职责方面

  ( 1)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 2)对区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并审查其合法性、可行性;

  ( 3)对区政府重要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等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处置进行法律论证;

  ( 4)参与区政府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草拟、论证、审查工作,代拟有关法律文书;

  ( 5)区政府对重大、疑难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研究、论证,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 6)提供有关法律信息,就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 7)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 8)办理区政府交办或者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5. 兼职法律顾问规范执业方面

  (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的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 3) 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 5)不得从事有损聘用单位的利益、形象的活动;

  ( 6)履行与聘任单位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兼职法律顾问的工作程序

  6. 兼职法律顾问应当对所承办的事项出具书面意见并署名,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以政府法律顾问意见书的形式,按程序报送。通过参加有关会议或者代理有关法律事务等方式提供法律服务的,应当在记录其法律意见的相关会议记录、文件材料上签名。

  7. 兼职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意见和建议被采纳的,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回复告知兼职法律顾问;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记录在案。

  四、区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与处理

  8.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接受工作业绩考核。专职政府法律顾问按照公务员考核办法考核。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牵头每年对其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9. 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兼职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0. 兼职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聘用关系:

  ( 1)违反本规定第五点未规范执业的;

  ( 2)因身体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胜任工作的;

  ( 3)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缺席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 4)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 5)受所在单位党政纪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 6) 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处罚的;

  (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8)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存在严重失职给聘用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五、区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管理

  11. 区财政局每年将法律顾问经费纳入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12. 区政府法律顾问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开支:

  ( 1)区政府外聘兼职法律顾问的报酬;

  ( 2) 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差旅费、资料复印费;

  ( 3)区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产生的专家论证费、评查费、鉴定费等;

  ( 4)区政府法律顾问接受委托参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案件办理产生的代理费用;

  ( 5)区政府法律顾问开展论证、调研、培训等工作经费;

  ( 6)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法律顾问工作日常开支;

  ( 7)为保证法律顾问正常提供法律服务所需的其他费用。

  13. 区政府法律顾问差旅费、住宿费标准等按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14. 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身份的区政府法律顾问不领取法律顾问报酬。

  15. 兼职法律顾问的报酬,参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价服〔 2016〕 101号)执行,具体标准:

  ( 1)参与处理涉法信访、论证会、法律咨询(包括区领导直接咨询)等临时性服务事项,按每半天 200元计算(工作途中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 2)参与区政府行政复议、仲裁、调解等非诉讼案件及其他重大事件处理,根据工作量、处理难度,结合处理效果,参照行政案件收费标准,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承办法律顾问商定,按照委托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 3)代理区政府诉讼案件,参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闽价服〔 2016〕 101号)的规定,实行一事一议,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与承办法律顾问商定,按照案件委托合同相关约定支付;

  ( 4)因办理其他涉法事务,按实际需要及相关合同约定支付。

  16. 计入法律顾问报酬的事项,根据兼职法律顾问参与的具体工作事项支付。兼职法律顾问从事区政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包括区领导交由部门主办)的工作报酬,由部门、乡镇(街道)自行支付。

  17. 兼职法律顾问领取报酬应填写《洛江区政府兼职法律顾问服务登记表》,提交税务发票,经区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审核,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支付。案件代理费应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和《委托代理合同》一案一结算。

  18. 区政府法律顾问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19. 区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法律顾问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和审计。

  20. 本规定自 2017年 9月 9日开始施行, 2017年 8月 9日至 2017年 9月 8日期间有关法律顾问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8月 9日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8 月9 日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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