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泉州市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7-08-04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 2017 〕 75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泉州市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

  为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福建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17 〕 64 号)精神,进一步做好鲤城区利用外资工作,营造优良投资营商环境,经区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研究,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扩大外商投资领域

  (一) 跟踪落实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相关政策法规修订进展,全面落实国家、省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政策措施,按照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实和备案条例》及时调整投资项目核实和备案等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清单,做好外商投资项目的服务管理,加强对相关政策的宣传。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 支持外资投向我区传统支柱产业,鼓励和引导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先进制造业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重点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半导体、新能源、新材料、生物与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企业同等适用《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泉政文〔 2016 〕 135 号)、《中共鲤城区委 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泉鲤委发 〔 2015 〕 8 号)、《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泉鲤政文〔 2017 〕 34 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商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 支持外资依法依规参与我区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PPP )模式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 2015 〕 128 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市政局、农林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四) 坚持内外资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凡在我区投资的境外投资者,均可享受国家、省、市、区鼓励外来投资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对外资企业科研创新、转型升级、技术改造、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建设、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等,确保同等享受、优先办理,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外资企业的限制。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经信局、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工商分局、市质监直属一分局、文体新局、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 进一步推进审批服务提速提效,实行“单一窗口”,推行“互联网 + ”政务服务,完善“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并联审批机制。对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项,由区商务局实行备案管理,备案回执由区商务局直接出具。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工商分局、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 提高外商投资综合服务水平。整合政府、社会资源,搭建企业服务平台,积极指导,靠前服务,处理好招商和稳商的关系,加强对外商投诉事项的协调与处理,切实解决企业提出的困难和问题,满足外资企业全生命周期需求。进一步清理不规范涉企收费,管住“无形的手”,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降低外资企业经营成本。凡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的,一律不得收费;凡是有上下限规定的涉企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经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一步加大吸引外资工作力度

  (七)金融服务方面

  1 .支持外资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上市,在新三板、福建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泉州分中心挂牌,享受扶持企业上市等有关政策。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鼓励类外资重大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负责

  (八)人才政策方面

  建立招才引智与招商引资联动机制,在各项招商引资活动中加入引才引智项目招揽并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鲤创业发展,落实人才补助资金和有关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泉州市高层次人才认定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团队评审规定(试行)》(泉政文〔 2017 〕 53 号),享受《泉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工作生活待遇暂行规定》(泉委人才〔 2017 〕 13 号)等有关 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局、卫计局、鲤城公安分局、人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土地政策方面

  1 . 对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项目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 执行。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鲤城国土分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鼓励外资向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等重点区域集聚。项目选址涉及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优先予以审批调整为允许建设区使之符合规划;对使用林地指标予以倾斜和差别化管理。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住 建局、鲤城国土分局、鲤城规划分局、农林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对外资企业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其工业用地在原有建设用地进行厂房加层改造,增加用地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对外资企业实施 “ 主辅分离 ” 、转型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允许相应变更项目用地性质。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住建局、鲤城国土分局、鲤城规划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对外资企业租赁标准厂房、仓库,对鼓励类外资项目用地涉及旧工业厂房“三旧改造”, 同等享受《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贯彻进一步促进工业稳定增长措施的通知》(泉鲤政文〔 2017 〕 34 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负责

  5 .鼓励优先使用园区工业存量或闲置土地,涉及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计划指标上予以优先保障,指标确实无法满足的,积极协助向上争取追加指标,用于保障重点外资生产性项目用地。

  责 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鲤城国土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科创政策方面。 支持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参与承担市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享受《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办〔 2016 〕 165 号)等有关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区科技和知识产权局、经信局、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十一) 对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业一策”、“一园一策”、“一企一策”。对全区产业升级和创新驱动产生关键性带动作用的重大外资项目和由高层次人才(团队)引进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由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经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鼓励开展大招商、招大商

  1 .鼓励外资企业在我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对跨国公司和外资企业总部或区域事业部迁入我区落地,参照我区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措施予以支持。

  2 .鼓励引进行业龙头重大外资项目。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总额 2 亿美元(含,下同)以上重大外资项目的或当年实际到资 2000 万美元以上的重大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引进单位 5 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3 .鼓励引进世界 500 强、台湾 100 大投资我区。对成功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合同外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世界 500 强、台湾 100 大投资项目,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引进单位 3 万元招商工作经费补助,可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鼓励企业加快到资落地投产

  1 .对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达到 500 万美元以上,按外方股东年度实缴注册资本额的 1% 折人民币给予奖励。奖励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 2 : 8 的比例承担兑付;上级对于此类的激励资金,市、区两级财政按同比例享受。

  2 .鼓励企业以未分配利润进行再投资。对以资本公积金、税后未分配利润投资于本企业或在鲤城区内再新设外资企业,按税后未分配利润转入投资所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50% 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 对新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外资项目和经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外资工业企业,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以上或合同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从第一个纳税年度起,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给予 100% 奖励,后三年给予 50% 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对 2016 年 12 月 31 日 (含)以前设立的同类型外商投资企业,从 2017 年起,按该企业年度环比新增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前 2 年给予 100% 奖励,后 3 年给予 50% 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 支持开展委托招商、代理招商、以商引商,对项目引荐人实施奖励。对与区商务局签订合作招商协议,成功引进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或合同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外资项目的引荐人,项目注册之日起 1 年内,按照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 1‰ 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人民币。对社会引资者(未签订合作协议的各类商协会、社团组织或个人)成功引进符合全市产业规划和发展重点,且投资总额 5000 万美元或合同外资 2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项目注册之日起 1 年内,按外方实缴注册资本的 1‰ 给予社会引资者资金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责任机制

  (十六) 全区各单位要把招商引资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结合实际,创新外资项目推进机制、要素保障机制、放管服机制、比学赶超机制等,用好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等重点投资促进平台,优先保障出国出境开展精准对接招商引资活动,确保各项重大招商活动和工作经费支出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对外招商,提升项目对接成效。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台工办(侨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 严格落实“一个项目、一个责任人、一个工作班子、一套工作机制、一笔启动资金”工作机制,集中资源、集中力量引进一批外资重大产业项目、好项目。各街道办事处原则上每季度应出面组织不少于 1 次的外资招商对接。街道主要领导每年要联系服务 1 个重点外资项目,每月一调度,及时协调项目洽谈、对接、签约、落地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局、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建立“成绩单”和 “排行榜”

  1 .以实际工作成效对利用外资工作一线干部进行考核,结果由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报同级党工委,并抄送组织部门,作为评价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按照实际利用外资完成情况、合同外资完成情况 2 项指标,对全区各街道办事处利用外资情况进行评价。每月将排名情况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负责

  (十九) 单家企业享受本实施意见的以上各项优惠政策补贴总和最高不超过该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区留成财力。本实施意见涉及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规定,由区商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区相关责任单位要迅速组织落实本实施意见,积极开展精准招商、专业招商、以商招商,切实促进有效投资,把各项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到位,确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以招商引资工作的新成效助推我区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 2 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7 年 8 月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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