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聚宝城南文化街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7-05-11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2017〕 25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泉州聚宝城南

  文化街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公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十一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第十条等有关规定,《泉州聚宝城南文化街区一期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017年4月8日至2017年5月8日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

  一、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总结归纳如下

  (一)要求原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回迁安置;

  (二)要求提高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三)要求提高产权调换的安置优惠;

  (四)要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享受购房补助不限于鲤城区辖区内;

  (五)要求延长教育保障时限;

  (六)要求予以临街房屋和古厝及(仿)古建筑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房资格;

  (七)要求逾期安置时临时安置费双倍计算超过保底标准的按双倍支付;

  (八)对被征收房屋的摸底测量结果公示有异议,要求重新测量;

  (九)要求店面应予产权调换;

  (十)要求未经登记建筑按实际测量计算补偿面积;

  (十一)要求提高储藏间补偿标准;

  (十二)要求提高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十三)要求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不计算公摊面积。

  二、针对被征收人提出的上述问题, 区政府 召集了有关部门进行了分析研究。现对有文件依据又结合片区实际的意见及建议,给予以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要求原地建设安置房用于回迁安置的问题

  本项目位于泉州古城核心保护区,根据泉州古城保护发展规划要求,聚宝城南文化街区项目应坚持不大拆大建的原则,因此在项目征收范围内不能规划建设安置房,无法实现原住居民原地 回迁安置 的意愿。

  (二)关于要求提高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的问题

  本项目的补偿标准系根据评估公司出具的市场评估结果所制定, 为 确保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适当提高部分被征收房屋补偿单价。 ①增设古厝结构类型的补偿价格,单价按10000元/㎡给予补偿;②提高被征收店面的补偿单价,位于中山南路(土地路以南)的按18000元/㎡,位于万寿路(老街店面)、聚宝街、港仔乾、宫塔巷的按13500元/㎡,位于支巷的按9500元/㎡给予补偿;③将(仿)古建筑细分为三档,一档、二档、三档补偿单价分别提高到13000元/㎡、11000元/㎡、10000元/㎡。

  (三)关于要求提高产权调换的安置优惠问题

  采纳被征收人意见,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进一步给予优惠。一是实行价值置换。 被征收人选择 产权调换 的,以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和安置房 安置结算价值 实施价值置换 ,并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结算差价。二是给予扩购优惠。因安置房户型、结构等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可价值置换面积部分,按不超过20 ㎡ (含)给予扩购优惠。

  (四)关于要求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享受购房补助不限于鲤城区辖区内的问题

  采纳被征收人意见,扩大享受购房补助区域范围。对 被征收人全部选择货币补偿 的 ,自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并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内 ,在中心城区 购买普通商品房(含二手房) 可享受 购房补助 。

  (五)关于要求延长教育保障时限的问题

  采纳被征收人意见,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相关教育保障政策。对在房屋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被征收人,①可凭户籍、被征收房屋产权证明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办理其直系(孙)子女在被征收房屋所在片区的区属公办学校入学等事宜。②选择 在 老城区 就读 的,其直系(孙)子女可就读鲤城区实验小学或通政中心小学北校区;选择 在 江南新区 就读 的,其直系(孙)子女可就读鲤城区第三实验小学或新华中心小学。

  (六)关于要求予以临街房屋和古厝及(仿)古建筑的被征收人优先选房资格的问题

  采纳被征收人意见,给予相关被征收人优先选房资格。对涉及中山南路、万寿路、聚宝街、青龙巷临街房屋和征收范围内古厝及(仿)古建筑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当日,优先于当日其他被征收人取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若同一日内有两户或两户以上房屋完成签约搬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证顺序号”以公开拈阄方式确定先后顺序。

  (七)关于要求逾期安置时临时安置费双倍计算超过保底标准的按双倍支付的问题

  采纳被征收人意见,调整逾期安置时临时安置费标准。《方案》明确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每产权户保底1500元/月,过渡期限为36个月。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实际情况,对逾期安置享受临时安置费保底的被征迁人,若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双倍计算临时安置费超过保底标准的,按经认定的可补偿面积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费,不超过保底标准的,仍按每产权户1500元/月执行。

  (八)关于对被征收房屋的摸底测量结果公示有异议,要求重新测量问题

  采纳被征收人意见,对摸底测量有异议的予以复核。被征收 房屋 摸底 测量 结果如有异议的, 待征收时 可进行复核 测量, 测量结果以 双方确认为准。

  (九)关于要求未经登记建筑按实际测量计算补偿面积的问题

  《方案》对于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 在中心市区国有土地上对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的意见 》(泉政办〔2015〕112号)制定。征收时将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十)关于要求店面应予产权调换的问题

  《方案》明确被征收店面 原则上 实行货币补偿。对店面实行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 鲤城区辖区内 多类别 (住宅、店面) 的安置房源,照顾被征收人 按评估基准价 购买 。

  (十一)关于要求提高储藏间补偿标准的问题

  该意见 不予 采纳。 《方案》中关于 储藏间的认定 与 补偿标准,与 鲤城区其他项目 现行实施标准一致 。

  (十二)关于要求提高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标准的问题

  该意见 不予 采纳。 《方案》中关于 停业停产损失 的 补偿标准 , 与 鲤城区其他项目 现行实施标准一致 。

  (十三)关于要求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不计算公摊面积的问题

  该意见 不予采纳。安置房的公摊面积属于安置房建筑面积范围,也属于业主共同使用的面积范围,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 。 因此,产权调换应安置面积不计算公摊面积的要求没有依据 。

  具体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区政府 将及时在征收范围内正式公布。

  特此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7年5月 11 日

  鲤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 5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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