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南安市政府 2016-11-15 00:00 阅读人数:1

 南政文〔 2016 〕 306 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闽政〔 2015 〕 23 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 2016 〕 26 号)精神,深化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南安,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产业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国家 “ 一带一路 ” 倡议和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部署,以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主线,以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强统筹协调、促进产业融合、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旅游产业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推动旅游产品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 提升旅游业规范化、市场化、产业化、现代化水平,把我市建设成为 21 世纪海丝旅游先行区。

  (二)发展目标。 实施《南安市 “ 十三五 ” 旅游业发展专项规划》、《南安市旅游产业转型升级路线图》,融合 “ 两溪一湾 ” 安全生态水系综合整治工程,构建 “ 一个环城市游憩圈 ” 、 “ 南北旅游发展板块 ” 的产业空间发展布局,形成业态多 元、功能完善、发展协调的旅游产业链,实现旅游产品品质和产业结构全方位升级, 着力打响 “ 成功故里、海丝南安 ” 品牌,努力把旅游业培育为全市国民经济战略型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现代服务业 。到 2020 年,力争实现全市年接待游客总量达到 950 万人次,旅游总收入达到 130 亿元人民币。

  二、强化政府主导力度

  (三)建立产业促进机制。 进一步完善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及时研究涉及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全局性、方向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旅游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持续强化景区管委会职能,统筹协调全市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永续利用。探索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推进旅游产业发展考评机制,适时将旅游工作纳入乡镇科学发展观和市直部门绩效考核内容。积极营造加快旅游产业发展氛围,形成各级通力协作、合力推动的促进机制。

  (四)健全旅游规划体系。 进一步完善市、镇、景区三级旅游规划体系,加大旅游景区、阶段性旅游开发建设项目规划编制。严格按照旅游项目规划进行建设,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防止盲目开发、低水平重复建设。各级各部门编制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旅游发展因素,做好与旅游发展规划的衔接。

  (五)加强旅游资源保护。 强化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明确保护区域四至范围,走规划先行、资源节约、生态平衡、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之路。加大对旅游景区的环境整治力度,坚决制止在旅游景区和通往旅游景区公路两侧未按规划乱搭、乱建、乱埋、乱采行为,严禁破坏沿途景观。在旅游景区内兴建各类项目时,涉及文保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的应按照《文物保护法》和《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六)深化旅游形象宣传。 围绕 “ 成功故里 海丝南安 ” 品牌,在加大传统营销力度的同时,加强新媒体在旅游营销 方面的应用,充分利用移动终端和互联网进行线上营销,开 展微信、微博、 QQ 空间软性推广,积极策划有影响力的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大力宣传推介南安旅游,不断提高南安旅游产品的知名度,塑造南安城市旅游形象,营造良好的旅游发展环境。

  (七)加快旅游项目建设。 建立完善旅游项目库,抓好项目的策划生成、储备招商和落地建设。加强旅游项目招商引资,推进旅游项目投资多元化,鼓励、支持有实力的境内外企业参与我市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加快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培育一批有特色、上档次、效益好的旅游精品。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支持农业旅游示范乡镇、农家乐、休闲农庄、森林人家、水乡渔村发展,形成比较完善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

  (八)扩大旅游休闲消费。 落实《国民旅游休闲纲要》,将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政府议事日程,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加快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推动旅游商品开发,挖掘凸显我市历史文化、自然风光、民俗风情等内涵的旅游商品,打造 “ 海丝南安 ” 旅游商品品牌。鼓励社会资本大力开发温泉、滨海、海岛、山地、养生、养老、健康服务等休闲度假和养生产品。积极对接新兴业态,推动特色民宿、度假酒店、主题酒店、生态农庄等发展。

  三、推进旅游改革创新

  (九)创新旅游体制机制。 探索将部分乡镇划为 “ 旅游功能乡镇 ” ,实行有差别政策与机制,将优先发展旅游业作为该镇主要考核内容,重点考核旅游项目推进、招商引资、景区提升等。加强区域合作,打破景点、线路、地域、历史的束缚,促进旅游资源优化整合,建立区域间旅游线路对接、客源对流、利益共享的旅游联盟机制。引进境内外有实力的专业化企业对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进行市场化运作。

  (十)推进景区体制改革。 推进国有景区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分离,提高市场化水平,引进各类社会资本、专业管理团队参与国有景区营运,完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社会评价机制。实行积极的门票价格政策,对知名度高、环境优美、管理规范、服务质量好且投入较大、品位较高且门票价格明显偏低的游览景区,适时调整门票价格。整合旅游门票价格,探索联票制度,发挥龙头景区品牌带动作用,提升旅游品位。

  (十一)开展旅游众创众筹。 大力实施旅游产业众创众筹计划,支持旅游创客空间建设,扶持、鼓励文创企业、草根创客利用石材以及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创作南安文化特色的旅游商品。对旅游创业项目和创业人才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助推小微企业和创业者成长。

  四、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十二)实施人才强旅战略。 适应旅游业发展需要,调整优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适当增加人员编制,重点充实产业规划、旅游统计和质量监督等专业人才。 抓好旅游行政管理、企业经营管理、乡村旅游、文化技艺传承、星级导游(讲解员)等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旅游策划营销、文化创意、电子商务等复合型人才引进力度。加强与高校战略合作,选择 3-5 家旅游企业作为旅游教学实训实习基地和旅游行政管理人才挂职实践学习基地,每年组织干部和旅游企业赴省内外高校、优秀旅游城市、优秀旅游企业学习,组织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参加福建省乡村旅游 “ 百镇千村 ” 三年行动推进计划。

  (十三)完善旅游公共服务。 进一步完善涵盖 “ 食、住、行、游、购、娱 ” 六大要素的旅游配套设施,推进旅游星级饭店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景区直通车、交通连接线、旅游交通标识、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露营地、公共信息图形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智慧旅游平台建设,建立智慧导览、自助咨询、便捷预订、在线支付等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城市休闲公园、滨江湿地、自行车慢道、环城游憩、旅游公厕等宜居宜游设施建设,提升市民休闲空间。

  (十四)强化旅游行业监管。 深入贯彻《旅游法》,加大旅游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全市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平台,建立旅游、公安、国土资源、发改、市监、交通、市政、卫计等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严格落实旅游安全责任,完善旅游安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大旅游交通、消防、食品卫生、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力度,加强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安全管理,将旅游突发事件和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旅游预警信息发布制度等纳入各级政府统一应急体系。

  (十五)提升旅游服务质量。 健全旅游动态服务质量监督机制,规范旅游经营服务行为。加强旅行社和导游全方位培训,提升旅游业整体服务水平。完善联合推进文明旅游工作机制,强化主体责任、强化宣传引导、强化重要节点和主要关口,加快建立和完善旅游企业 “ 黑名单 ” 制度和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制度。持续开展文明旅游活动,发挥旅游行业组织作用,开展行业自律和诚信创建活动,强化社会监督,引导会员企业诚信经营。落实《旅行社行前说明服务规范》、《导游领队文明旅游引导规范》等行业标准,强化文明旅游宣传,提升文明旅游行为,助力文明城市建设。

  五、完善旅游保障措施

  (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继续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从 2016 年起每年在预算内安排 500 万元 作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旅游产业发展需要逐年递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发展规划编制、城市旅游形象宣传、旅游项目招商、旅游市场开发促销、优势品牌培育及人才培训等工作。

  1 .旅游规划编制方面。 对全市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旅游景区及经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村(社区)开展旅游专项规划编制的,在评审通过后按总费用的 20% 给予补助,每个规划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2 .星级饭店创建方面。 对新获评五星级、四星级酒店,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 50 万元 ;对新获评金叶级、银叶级的 “ 绿色旅游饭店 ” ,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5 万元 。

  3 .旅游景区建设方面。 对新获评国家 5A 、 4A 、 3A 级旅游景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0 万元、 100 万元、 30 万元 ;对新获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 50 万元;对新获评国家、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0 万元、 50 万元。

  4 .乡村旅游创建方面。 对新获评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对新获评一级、二级、三级福建省乡村旅游特色村,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 ;对新获评福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 。

  5 .旅行社创建方面。 对新获评 5A 、 4A 、 3A 级旅行社的,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10 万元和 5 万元 ;对新获批出境游组团社资格或经营赴台湾地区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对首次进入全国 “ 百强 ” 的旅行社,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对本市旅行社在市域外设立以招徕南安旅游为主要目的的分社,经设立地旅游主管部门报备并取得当地营业执照的,自本意见生效起经营满一年,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同一企业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社,不重复奖励。

  6 .新业态建设提升方面。 对新获评福建省旅游特色街区,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对新获评福建省一级、二级露营地或休闲驿站,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20 万元、 10 万元 ;对新获评福建省观光工厂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对新获评福建省清新客栈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 ;对新评定达标的 3A 级、 2A 、 1A 级旅游厕所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8 万元、 5 万元 。

  7 .消费市场培育方面。 开发具有我市特色的旅游商品并获国家、省、泉州市、南安市级旅游相关部门奖项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同)的分别奖励人民币 2 万元、 1.5 万元、 1 万元 ;获省级的分别奖励人民币 1 万元、 0.8 万元、 0.5 万元 ;获泉州市级的分别奖励人民币 0.5 万元、 0.4 万元、 0.3 万元 ;获南安市级的分别奖励 0.3 万元、 0.1 万元、 0.05 万元 。旅游伴手礼商家参加泉州市级(含)以上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 大型展会,每场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人民币 0.3 万元 ,每家每年不超过 1 万元 。

  8 .旅游人才建设方面。 对持有国家级导游证、且每年在市域内地接超过 50 团(含)或 1000 人次(含)以上 的导游,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0.3 万元 。对持有南安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讲解员证书、且每年在市域内旅游景区接待讲解超过 100 团(含)或 2000 人次(含)以上的景区讲解员,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0.5 万元 。对在各级旅游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国家级金、银、铜(或一、二、三等奖,以下同)的,分别奖励 1 万元、 0.8 万元、 0.5 万元 ;获省级的分别奖励 0.8 万元、 0.5 万元、 0.3 万元 ;获泉州市级的分别奖励 0.5 万元、 0.3 万元、 0.1 万元 ;获南安市级的分别奖励 0.3 万元、 0.1 万元、 0.05 万元 。

  9 .旅游市场开发方面。 对市域内旅行社接待境内外游客来南安旅游 2 天以上(含住宿一晚),且年接待量达到 10000 人次、 5000 人次、 2000 人次以上(含),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10 万元、 5 万元、 3 万元 。市域外旅行社组团到南安旅游者,可参照市域内旅行社的奖励办法执行。

  (十七)完善用地管理制度。 推动土地差别化管理与引导旅游供给结构调整相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发展用地。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海洋功能区规划时,要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旅游项目,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以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办旅游企业。

  (十八)增强旅游发展合力。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重视旅游产业发展,加强领导,明确重点,突出特色,协调推进,共同推动旅游业改革发展。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旅游工作专项会议,协调解决旅游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市旅游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大胆探索,勇于创新,推动我市旅游业改革发展迈上新台阶。市效能办要定期对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的相关单位开展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十九) 本意见有效期五年,自 2016 年 11 月 11 日开始实施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止, 2016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参照执行。

  (二十) 本意见由市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南安市人民政府

  2016 年 11 月 9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建省旅游局,泉州市旅游局,南安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四套班子领导。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11 月 1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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