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
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规范31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200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规范市级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办〔2016〕12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21项市级前置审批和8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调整规范。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规范后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前置审批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调整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附件:1.调整规范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1项)
2.调整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8项)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1日
狮 20161025151640附件1.调整规范的市级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1项).xls
狮 20161025151640附件2.调整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8项).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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