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石狮市2016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来源:石狮市政府 2016-11-24 00:00 阅读人数:1

蚶江镇政府及厝仔村委会、宝盖镇政府及仑后、前坑、塘后、龙穴、杆头村委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于2016年10月20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文件(闽政地〔2016〕685号)批准,征收我市集体所有土地2.1040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及土地用途

  地块编号

  预申请单位及项目名称

  土地用途

  2016-03-01

  学府路(南环路-香江路)改造提升工程

  交通运输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地块编号、地类及面积

  征收(使用)

  土地位置

  地块编号

  地类及面积(单位:公顷)

  蚶江镇厝仔村

  2016-03-01

  水浇地0.0857、园地0.0141、农村道路0.0079、沟渠0.0072、设施农用地0.0187、田坎0.0068、其他草地0.078

  宝盖镇仑后村

  水浇地0.0335、沟渠0.0007、田坎0.0025、其他草地0.0096、村庄0.0894、建制镇0.0960、公路用地0.0754

  宝盖镇前坑村

  园地0.1543、坑塘水面0.0152、农村道路0.0243、设施农用地0.0466、村庄0.1411、城市0.0021,

  宝盖镇塘后村

  水浇地0.2111、园地0.0891、坑塘水面0.0001、农村道路0.0016、沟渠0.0085、设施农用地0.1457公顷、田坎0.0287、裸地0.2454、村庄0.0063、公路用地0.0348

  宝盖镇龙穴村

  水浇地0.016、园地0.0621、农村道路0.0053、设施农用地0.0054、其他草地0.045、村庄0.0101、城市0.1093

  宝盖镇杆头村

  旱地0.0029、园地0.0734、农村道路0.0103、设施农用地0.0144、田坎0.0004、其他草地0.0204、城市0.0485、公路用地0.0001

  三、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我市征地补偿标准,本批次的征地补偿标准为不分地类5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征地最低补偿标准的通知》(狮政综〔2013〕10号)执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实际数量计价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采取货币形式进行安置。征地单位按规定标准支付征地费给被征地村委会,由被征地村委会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分配。同时,按照《石狮市被征地人员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暂行规定》(狮政综〔2014〕97号)有关规定,纳入被征地农民就业及社会保障体系。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地村委会所在镇政府村建办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如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请互相转告。

  凡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如对《征收土地方案》有争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石狮市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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