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来源:泉港区政府 2016-11-28 00:00 阅读人数:1

  泉港政办〔2016〕281号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产品质量

  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山腰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06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1213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6〕15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着力提升我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着力推进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创建

  (一)扎实推进标准化建设。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提出的“用三年时间实现规模生产基地全部按标生产”的要求和市政

  府提出的目标任务,2016年全区要创建6个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9个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到2018年全区创建种植业标准化示范区18个、畜禽规模养殖场推广标准化养殖21个,建设水产养殖标准示范区1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做好蔬菜、茶叶、水果、畜禽等重点产业标准化生产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工作考评和综合服务,推广质量控制技术,推行统防统治、绿色防控、配方施肥、健康养殖和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按照“标准上墙、技术落地、记录入档、质量追溯”的要求,扎实推进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辐射带动农业标准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提升优质农产品品牌影响力。鼓励支持“三品一标”认证,继续落实认证一次性奖励扶持政策,确保“三品一标”认证每年有所增加。加快品牌培育,做好“三品一标”获证主体技术培训和服务。加强证后监管,督促获证产品正确和规范使用标识。加大推广宣传,全力为“三品一标”构建市场营销平台和产销联合机制,支持“三品一标”产品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展会。通过“三品一标”标准化生产示范,切实转变农业发展观念和理念,实现农业提质增效,提升我区优质农产品品牌的影响力、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着力提升监管信息化水平

  积极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模式,进一步加快“两个平台”建设与应用。

  (一)农资监管平台。通过宣传引导、鼓励扶持,以及强化行政监管执法等措施,确保重点区域的农药、兽药企业门店全部纳入平台监管范围。加强农资监管平台线上巡查,发现经营假劣违禁农药、兽药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加快农药、兽药企业经营场所规范化改造,统一规范管理制度。对农药、兽药用户信息实行动态管理,为农药、兽药实名购买制管理奠定基础。加强项目建设督促指导,将平台建设列入部门绩效延伸考核的重要内容,在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启动农药、兽药平台监管。平台启用后,要确保农药、兽药购销产品备案审核、实名制购买,以及监管平台企业终端使用规范等监管制度的落实,充分发挥平台的监管功能。强化平台线上巡查与现场督查,督促企业及时完整真实录入产品信息,重点关注高毒农药流向动态,及时调查处理购销异常情况。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安监局、供销联社、公安分局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监管信息平台。逐步扩大进入可追溯平台的生产经营者数量,将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重点生产主体生产的农产品全部纳入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监管,2016年完成1家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单位建设任务。加强平台线上巡查和现场稽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录入及时、准确完整,力争在2020年前实现进入超市的大宗农产品来源可查、责任可究,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探索建立准出与准入衔接机制

  (一)推行产地准出制度。做好准入农产品上市前的产地准出工作,因地制宜地按照产品类别和生产经营主体类型,将有效期内的“三品一标”认证标志、动植物检疫合格证明及农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等质量证明,以及生产主体出具的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销售凭证等责任证明,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础要件。健全准出管理制度,规范农产品生产记录及农产品包装标识,加快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系统,为产地准出管理提供基础。稳妥推进企业开展产品自检。从2017年开始,选择一批试点,支持和引导农产品生产者对采收后上市前农产品进行检测,提供质量合格标识。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开展生产企业检测人员培训,力争让农产品生产备案主体在产品上市前能自行开展产品自检;鼓励生产企业上市销售农产品时参照工业企业做法,贴上产品合格标签和产品标识;屠宰企业落实进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瘦肉精”抽检等制度。区农林水局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检。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在采购农产品时,应当要求销售者提供上述要件之一的证明材料才能入市销售,严把农产品市场准入关。开展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基本要

  件衔接试点工作,2016年选择部分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开展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探索开展收储运环节监管。定期对“收储运”主体进行督导巡查,督促其落实主体责任,及时发现、纠正和惩处违规违法行为。及时调整监测任务方案,将收储运环节农产品纳入日常监测范围。建立农产品运输环节联合执法机制,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环节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抽查和检测,严厉打击违法添加行为。及时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转化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白纸、告知书等,通过发放、张贴等方式,积极引导和推动“收储运”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自觉遵纪守法,努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分局

  (三)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农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保鲜)到市场销售的各个环节的记录制度。经初级加工、包装的农产品,生产(加工)者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生产者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和使用情况,加强产品自检,并建立产品合格把关制度,完善不合格产品的

  处理措施,建立生产全过程的质量追溯制度。收购者和经营者要建立进销台账和索票索证制度,实现农产品流向可追踪,质量安全责任可追踪的目标。推行“产地与销地”“市场与基地”“屠宰场与养殖场”的对接互认,减少中转环节。建立农产品质量问题信息反馈制度,在市场环节质量抽检中,发现农产品质量问题涉及种植养殖的,应当将有关农产品的详细情况及时通报产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溯源调查,推动责任倒查。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逐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质量安全常态化监管。持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与溯源清理整治专项行动,杜绝不合格农产品流出产地,进入市场。适时调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监测办法,全面实施“检打联动”,一旦发现问题,立即跟进执法,实施精准打击,勤查重罚,确保全区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并保持高位稳定。试行财政扶持项目“农产品质量安全一票否决制度”,对检出禁限用农药、兽药的生产者,一律列入“黑名单”,取消一切支持补助项目;检出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生产单位,暂停市级支持补助项目及评选资格,待复检合格后再考虑继续享受扶持政策。区农林水局要根据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测方法以快速检测为主,快检发现问题产品,应立即禁止产品上市,查找问题原因,并监督指导整改到位,确保上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

  (二)稳步推进监管体系建设。一要积极稳妥解决区、镇(街道)两级监管机构、人员和经费问题。要因地制宜加快解决监管机构设立问题并配足监管人员,确保各项监管工作顺利开展。各涉农镇(街道)监管机构至少要配备2名监管人员,且其中必须有一名专职人员。二要加快检测体系建设。推进资质认证和考核评审,有效发挥检测体系功能,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水平。尽快配齐必要的检验检测、样品采集等设施设备,确保区级每年完成1000个、乡镇每年完成300个检测任务。落实区级检测机构编制核定和人员配备,促进区检测中心真正发挥作用;要切实做好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履职的能力。三要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配齐配强区级执法队伍,有空编的要尽快补充人员,确保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岗专职执法人员均不少于5人。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

  五、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和社会共治

  (一)落实监管责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食品安全工作要坚持党政同责,对未履行责任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要运用组织处理、责任约谈、行政问责、司法追究等多种手段,严肃问责。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要对本地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规划制订、力量配备、条件保障、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监管工作顺利开展。相关部门要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强化综合协调,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服务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考核评价机制,做好对下级和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绩效考核,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入准出等制度。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二)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加大法律、政策特别是农药使用安全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用实物图片、场景图片结合浅显易懂的语言,将什么农药不能用,什么农药可以用、怎么用,以及用药安全间隔期等知识传授给农民,提高农民规范使用农药的意识。组织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和公开承诺,明确经营主体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增强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举办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提高生产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法律知识,加强农业新技术推广与指导服务,大力推广绿色防控技术,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农林水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推进社会共治。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组织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3·15”消费者权益宣传日、“质检利剑”农资打假下乡、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质量安全意识。严格执行“黑名单”管理制度,对信用等级较低的农产品企业,将相关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布。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公开农产品质量和农资打假投诉举报电话,畅通全民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渠道。积极推动多元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治理,鼓励、引导生产经营者主动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生产好的农产品,生产质量安全的农产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发挥农业行业协会、社会媒体的桥梁纽带与舆论导向、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林水局、经信局、公安分局、商务局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

  泉港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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