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来源:鲤城区政府 2016-05-11 00:00 阅读人数:1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泉鲤政文〔 2016 〕 46 号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

  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

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 2015 〕 488 号)、《关于取消 60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 2015 〕 489 号)、省审改办《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审改办〔 2016 〕 23 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泉政文〔 2016 〕 36 号)精神,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区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调整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 15 项、行政权力(不含行政许可)事项 36 项、公共服务事项 36 项,共计 87 项。调整后,区直 26 个部门(单位)共保留区级行政权力 2100 项(其中行政许可 118 项),公共服务 213 项。

  各部门(单位)要抓紧做好取消、调整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下放调整的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于上级下放(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承接到位,调整编制新的运行流程图;对于调整的事项,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

  各部门各单位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调整更新后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行政许可)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应按要求纳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同时,根据审批提速的要求,及时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有关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实行标准化服务和管理。

  附件: 1 .调整的区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15 项)

  2 .调整的区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6 项)

  3 . 调整的区级行政权力事项(不含行政许可)目录 ( 36 项)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

  2016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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