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2015年第二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通知
来源:晋江市政府 2015-11-08 00:00 阅读人数:1

  晋政文〔 2015 〕 276 号

  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取消 2015年

  第二批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有关单位:

  根据《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 2015 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保供养金及用电优惠金的通知》(晋政文〔 2014 〕 365 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 2015 年低保工作,加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经村(社区)、镇(街道)核实上报,市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核,决定取消、调整 2015 年部分保障对象及保障金。此次取消及调整后,全市共有低保(五保)对象 8816 户 16958 人,月发保障金 601.6823 万元,月发用电优惠金 17.572052 万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调整保障人数、保障金及用电优惠金

  全市 2015 年第二批取消死亡或脱贫对象 143 户 240 人,减少保障金 35.0592 万元(其中城市核减 9.6021 万元,农村核减 25.4571 万元),按市、镇(街道) 9 : 1 比例分担,市财政减少分担 31.63068 万元、镇级减少分担 3.42852 万元,减少用电优惠金 1.130146 万元。

  调整 110 户原保障对象的保障人数和保障金,减少保障人数 88 人,减少保障金 4.0536 万元(其中城市核减 0.825 万元,农村核减 3.2286 万元),按市、镇(街道) 9 : 1 比例分担,市财政减少分担 3.66624 万元、镇级减少分担 0.38736 万元。

  此次取消及调整后,共减少保障金 39.1128 万元(其中城市核减 10.4271 万元,农村核减 28.6857 万元),市财政总计减少分担 35.29692 万元、镇级减少分担 3.81588 万元,共减少用电优惠金 1.130146 万元,市财政分担总额减少 0.706341 万元,市供电公司分担总额减少 0.423805 万元。

  二、取消、调整时间

  取消对象保障金及用电优惠金按附件 5 标明时间停发;调整对象保障金按附件 6 标明时间调整,用电优惠金则不变。

  三、保障金及用电优惠金的发放和兑现

  调整对象保障金的发放形式、时间、资金来源等事项,一律按晋政文〔 2014 〕 365 号第五条要求严格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公开监督机制。 各镇(街道)、村(社区)对调整的低保对象,要及时更新低保家庭档案信息、更换低保证并录入全国低保信息系统;对不符合的予以取消,同时及时收回低保证。对有异议的对象,由各单位、村(居)委会按相关程序进行检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及时予以纠正。

  (二)完善低保管理制度。 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明确今年全市低保工作要求,加强对已保对象的动态管理,严格把好低保对象入口关,防止放宽入保条件,盲目扩大保障范围,引发相互攀比等不必要的矛盾;同时要加强低保档案管理,积极探索完善低保管理制度。

  附件: 1 . 2015 年第二批调整及取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汇总表

      2 . 2015 年第二批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分担表

      3 . 2015 年第二批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分担表

      4 . 2015 年第二批取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用电优惠金分担表

      5 . 2015 年第二批停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

      6 . 2015 年第二批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花名册

  晋江市人民政府

  2015 年 11 月 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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