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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1-09-22 16:07 阅读人数:1

鲤城、丰泽、洛江、泉港(区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公安分局),开发区(城市管理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

  为加强本市机动车洗车场管理,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市城市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联合制定了《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泉州市公安局

 2021年9月13日

  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暂行规定

  一、为加强泉州市区机动车洗车场管理,保护合法经营,规范车辆清洗经营性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在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服务的机动车洗车场(以下简称洗车场),适用本规定。

  三、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洗车场,是指具备固定经营场所,配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车身清洁、排水、污水预处理等设施设备,以机动车有偿清洗为主营业务的机动车清洗服务场所。

  四、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洗车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各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行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行业分工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洗车场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排水许可的审批办理以及对洗车场未经许可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损坏市政设施、占道洗车、不按规定操作,致使污水外流(混流、溢流)等违反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洗车场污水达标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洗车场周边的道路交通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五、洗车场的开办和经营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水、节能环保的原则。

  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洗车场。设置洗车场的,应当依法取得城市排水许可等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洗车经营。

  七、设置洗车场应当建设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沉砂池、隔油池,洗车区周围设置排水沟或者截水沟,做到雨污分流,符合环保、排水、节水、环境卫生等相关要求。    

  八、洗车场应当定期清疏、维护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预处理设施,确保排水通畅。

  九、洗车场应使用再生水或安装使用循环水设施、节水型清洗设备,洗车用水定额应符合《泉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实施方案》(泉公用〔2017〕520号)中节水洗车定额。

  十、洗车场店面装修应符合《泉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十一、下列场所禁止设置洗车场

  (一)紧临层为居民住宅的地上房屋;

  (二)城区主次干道两侧道路红线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和文物保护核心区、饮用水保护区内;

  (四)城镇道路、广场、街道游园、消防通道、公园绿地、高压走廊、河道河堤保护区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点位;

  (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大门两侧100米距离以内;

  (六)其它法律法规禁止开办机动车洗车场的区域。

  十二、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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