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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关于对泉州市中心市区水、电、气、通信等小型项目涉路施工免征相关费用的通知
2021-09-22 16:49 阅读人数:1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和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降低企业公共服务事项报装成本,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在泉州中心市区内实施的水、电、气、通信等涉及占用挖掘道路长度小于200米的小型项目简化审批,一律免征城市道路、公路路产占用费,对能按要求自行承担挖掘修复的建设单位,免征挖掘修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泉州市本级、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州开发区。

  二、适用项目

  城市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类涉及占用挖掘道路长度小于200米的项目。

  三、审批部门

  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的申请由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区城市管理局,按管理权限,负责受理上述项目审批工作。

  四、执行程序

  (一)申报。由市自来水公司、市供电公司、市燃气公司、市铁塔公司、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和市联通公司等建设单位作为申报主体,向项目所在地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公路)窗口申报。项目业主应向道路主管部门申报年度挖掘计划(每年10月份申报下年度计划,次年3月份可申报调整);特殊情况可以单个项目申报。

  (二)施工和修复。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许可的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在审批的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安全、文明施工作业,落实保障道路及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合格移交止,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范围内的安全责任。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按照不低于该段道路原有的技术标准恢复;如建设单位无法保证按标准恢复的,可申请道路主管部门指派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维护期限和日常管护。道路挖掘修复的质量保证和维护期限为24个月。在质保和维护期内,由建设单位负责对挖掘部位管护,及时修复缺陷部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该期间因修复质量造成的安全等问题,其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

  (四)验收。道路挖掘修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道路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移交道路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的,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通过验收的,由道路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维修队伍代为修复,修复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五)5G通信基站建设项目。根据5G基站设施设计效果,布点规划,组织相关审批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勘查,推行绿色通道,将通信类项目审批纳入占用挖掘道路“主题一窗”系统联合审批。占用园林绿化设施或移植苗木绿化需报市行政服务中心城管局窗口依法审批。绿化管理单位(市园林绿化中心)要全程跟踪监督管理,绿化苗木养护期为半年。

  五、执行效力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本通知执行期间,因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政策调整,导致本通知内容与国家、省和本市相关文件有冲突的,按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通知发布之前已获得审批同意实施的项目,按原审批意见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施工单位如挖掘城市道路、公路(区域)可能损毁园林绿化设施或移植苗木的,在报审材料中要如实填报,经审批后方可施工;申请方需按规定缴纳绿化赔偿费。

  (二)道路主管单位负责统筹安排好道路挖掘计划和施工时间,城市、交通运输执法单位要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规进行挖掘、占用道路的施工单位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罚。

  (三)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泉州市交通运输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2021年9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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