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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
2019-10-23 10:48 阅读人数:1
各分、县(市)公安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省公安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经市局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明确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的有关事项 

  (一)明确出生申报的有关要求 

  1.、婚内生育的无户口人员,其父母一方可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落户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为其办理随父或随母常住户口登记。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随母落户的,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声明申请办理;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  

  2.、未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一次性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先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后再按规定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非婚生育母亲信息不详或联系不上的无户口人员,父亲为其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场提供《出生申报落户缺件书面告知单》,告知申请人先向助产机构或拟落户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父亲一方的《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非婚生育声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3.、户籍在我省的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父母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无户口人员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声明、父母非婚生育声明,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亲子鉴定。 

  4.、户籍在我省的公民在我国港、澳、台所生子女,尚未取得港、澳、台合法身份的,可凭出生证明材料、入境证明材料以及父母出入境证件、父母一方为我省户籍的《居民户口簿》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5.、未进行出生申报的成年人,本人可自行提出户口登记申请。 

  6.、本文未规定的其他出生户口登记,按照《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相关要求办理。 

  (二)进一步规范被捡拾弃婴在社会福利机构的户口登记问题 

  公民发现、捡拾弃婴后,应及时向捡拾地公安派出所报案,公安派出所要立即开展核查弃婴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暂时无法核查的,出具弃婴捡拾证明,做好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有关捡拾未成年人报案后,及时采集未成年人血样进行比对“打拐”备案,并在2个工作日内采集该未成年人人像信息,登载性别、大致年龄、被捡拾扶养时间、捡拾地点、血型等基本信息,一并标明公安派出所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制作2张以上公告,选择在所辖区人员聚集场所张贴查找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并在所属县(市、区)公安微博、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站公告栏上同步开展公告查找(1条/平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线索反馈的,暂定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制作《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函》,同时将《采血入库流程单》一并送达社会福利机构,告知社会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函》、《采血入库流程单》等相关材料,及时到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的户口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结。本文下发之前已移送福利机构尚未落户的,由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开展“打拐”备案、公告寻亲工作。 

  (三)进一步解决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被私自收养未成年人户口登记问题 

  无法办理收养登记的被私自收养未成年人是指被捡拾扶养且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被私下送养后查找不到生父母或生父母无法确定的未成年人、被私下送养后生父母因故明确委托扶养人监护的未成年人。被私下送养后生父母无法确定的未成年人,是指扶养人虽自述未成年生父母信息,但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的(如:《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分娩档案等材料之一)。 

  1.、捡拾未成年人时未当场报案并已扶养或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的,由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开展核查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工作,对暂时无法核查的,公安派出所要主动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动员移送未成年人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工作。 

  (1)对经动员,扶养人同意移送未成年人至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公安派出所要会同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关于移送被捡拾未成年人的函》,做好移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工作。 

  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采集未成年人血样进行比对“打拐”备案,并在扶养人同意移送后2个工作日内采集该未成年人人像信息,登载性别、大致年龄、被捡拾扶养时间、捡拾地点、血型等基本信息,一并标明公安派出所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制作2张以上公告,选择在所辖区人员聚集场所张贴查找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并在所属县(市、区)公安微博、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站公告栏上同步开展公告查找(1条/平台)。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线索反馈的,暂定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公安派出所要制作《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函》,同时将《采血入库流程单》一并送达社会福利机构,告知社会福利机构应持弃婴、儿童基本情况说明、《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并签订的《代养协议书》、公安派出所提供的《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函》、《采血入库流程单》等相关材料,及时到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材料齐全的户口登记申请,应当场办结。 

  (2)对于经动员,扶养人仍坚持自行扶养拒绝将该未成年人移送社会福利机构,且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扶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采集未成年人血样进行比对“打拐”备案,制作《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经扶养人居住地的居(村)委员会同意由扶养人承担监护责任后,在2个工作日内采集该未成年人人像信息,登载性别、大致年龄、被捡拾扶养时间、捡拾地点、血型等基本信息,一并标明公安派出所联系方式、邮寄地址,制作2张以上公告,选择在所辖区人员聚集场所张贴查找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并在所属县(市、区)公安微博、微信公众号、互联网站公告栏上同步开展公告查找(1条/平台);公告期间派出所要完成有关户口调查(制作4份询问笔录,扶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有关线索反馈的,暂定为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公安派出所应通知扶养人持《居民户口簿》、书面申请、确认出生日期证明材料,向派出所申请以“非亲属”关系登记被扶养人的常住户口。 

  公安派出所应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扶养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及《采血入库流程单》、查找公告复印件、《动员通知、声明、监护意见表》、4份询问笔录等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办理落户。 

  对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未满三年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好动员、“打拐”备案、公告寻亲及户口调查工作,并做好一次性告知,为未成年人先行登记实有人口;待三年期满后,仍未查找到生父母,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户口登记。 

  2.、对被私下送养,生父母信息明确的,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以挂号信件发函告知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未成年人生父母的情况,并附相关材料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分娩档案等材料之一),请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按规定解决未成年人无户口问题。同时动员扶养人积极与未成年人的生父母沟通,促使未成年人随生父母落户,并为未成年人登记随父母落户提供便利。 

  (1)对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回函称生父母因故无法解决未成年人无户口问题或协助提供了生父母因故委托事实扶养人监护材料(《委托监护声明》或询问笔录),且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满三年的,可以随扶养人以“非亲属”关系申报户口登记。 

  公安派出所接到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回函或协助提供了生父母因故委托事实扶养人监护材料后,应及时通知扶养人持书面申请、生父母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分娩档案等材料之一),申请将未成年人以“非亲属”关系在扶养人处登记常住户口。 

  公安派出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户口调查(制作4份询问笔录,扶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并将扶养人提供的申请材料、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回函或生父母因故委托事实扶养人监护材料、4份询问笔录等材料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扶养人为未成年人办理落户。 

  对与扶养人共同居住生活未满三年的,公安派出所应按照上述规定做好户口调查工作,为未成年人先行登记实有人口,待三年期满后,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仍未解决未成年人无户口问题的,及时报送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户口登记。 

  (2)对生父母提供经公证的因故委托事实扶养人监护材料或自行到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因故委托事实扶养人监护材料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3)对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超过3个月仍未回函的,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及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应当按上述规定,在1个月内为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或实有人口,并将发函通知复印件及挂号信存根附档案中。公安派出所登记常住户口后应将未成年人落户情况函告生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未成年人登记常住户口后,如生父母在其户籍地重新为其登记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应及时注销以“非亲属”关系在扶养人处登记的常住户口。 

  3.、上述未成年人落户后,扶养人可按照《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规定,为其申请更改姓名;扶养人户口在我市进行迁移的,可申请其随迁。其成年后也可参照扶养人亲生子女有关规定更改姓名及在我市办理迁移。 

  4.、对经比对确属拐卖的,要立即终止有关户口申报流程,已落户的要注销随扶养人登记的户口。 

  (1)对生父母要求直接将未成年人户口迁往生父母户内的,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可根据生父母要求协助给予办理姓名变更后迁移至生父母户内。 

  (2)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按照《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公安局转发关于开展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儿童收养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落户。 

  5.、对于已成年的被扶养人无户口问题,参照上述未成年人落户的规定,在排除刑事嫌疑和违法前科,调查清楚成长生活轨迹后,给予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进一步解决群众私自扶养但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的相关户口问题 

  1.、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群众坚持自行扶养,并已实际寄养在群众家中的,提供社会福利机构的寄养协议或村居委会同意委托监护的材料,可申请将被收养人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内。 

  2.、无法办理收养登记被私自收养的未成年人,户口登记在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时,姓名由社会福利机构统一命名的,现因实际寄养,户口已迁往扶养人户内的,可按照《泉州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执行<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的通知》更改姓名的规定,申请改名及更改姓氏随扶养人。户口仍在福利机构集体户,申请改名及更改姓氏随扶养人的,应经社会福利机构同意。 

  (五)其他类别无户口人员的解决办法。 

  1.、宗教人士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参照本文中群众私自收养落户规定办理。 

  2.、对于婚嫁多年无户口、在救助管理机构和安置机构中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省公安厅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公综〔2016〕326号)文件规定进行解决。 

  3.、凭虚假信息开具《出生医学证明》落户的,应当注销虚假信息登记的户口,重新以真实信息登记户口。由申请人向卫健部门申请换发真实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后,按出生落户申请登记户口,公安派出所应将虚假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复印件、真实信息《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复印件及情况说明一并归档。虚假信息《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应留存在原出生登记的档案中,不得发还。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与重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不同的,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应及时为重新落户地公安派出所提供相关落户档案材料。 

  4.、在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中,因故被注销户口的无户口人员,公安派出所应同时按照无户口人员落户的规定为其重新登记户口,对有涉及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的,应另行查处,不得影响无户口人员重新登记户口。  

  二、进一步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做好无户口人员调查摸底和落户工作 

  各地公安机关要全面对辖区内无户口人员进行调查摸底,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群众主动申报落户,畅通各类申报落户渠道,彻底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及公安派出所要定期主动与民政部门、福利机构沟通联系,及时排摸福利机构中的无户口人员,共同解决其登记户口问题,保障其落户权益。 

  (二)切实加强分工协作 

  各地公安机关既要按规定为群众申报户口提供便捷服务,又要严把落户关,认真落实被捡拾扶养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前的“打拐”备案、公告寻亲工作;要及时将公告收集和调查核实过程发现的有关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线索通报当地刑侦部门。同时,根据刑侦部门反馈的比对结果及时处置相关人员的户口问题。 

  (三)切实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 

  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落实在规定时限内为群众办理相关事项,对材料齐全的要及时进行核准、办结,尽量缩短办理时限,杜绝无故拖延。对群众急需登记户口的特殊情形,如:就学报名、重大疾病办理医社保等,公安派出所应开辟绿色通道,在群众提供材料齐全的基础上,先行为群众登记户口,经调查后不符合登记户口条件的,再行给予户口注销。 

  三、严格工作要求和工作纪律 

  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上亲自进行审议,并确定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和具体政策措施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是无户口人员的权力,也是公安机关应尽的职责,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社会公平正义。各地要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充分保障办事群众知情权,努力引导群众按照公安机关和各相关部门政策要求办理有关事项;要严把户口登记审核关,严防弄虚作假,严禁利用有关政策,为不法分子登记多个户口、漂白身份提供便利,严格按照户口登记责任追究终身制、公安部“四个一律”等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涉事民警责任。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 弃婴捡拾证明 

  2. 关于移送被捡拾未成年人的函 

  3. 暂时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函 

  4. 关于协助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函 

  5.委托监护声明 

  6. 关于协助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回复函 

  7. 关于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告知函 

  8. 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声明 

  泉州市公安局 

  2018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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