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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定(修订)》与《泉州市中心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网 2019-10-23 10:10 阅读人数:1

市排水管理中心,中心市区污水(污泥)处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现将《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定(修订)》与《泉州市中心市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城市管理局 

     20191011 

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定(修订) 

  一、为规范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监督管理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污水处理厂BOT特许经营协议及其补充协议,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泉州市中心市区宝洲、北峰、城东和东海四座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三、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作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督管理。泉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在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全过程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考核、监测监管,为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本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本厂规范运营、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污水处理厂调试试运行期间的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完工并完成各项验收手续后,运营单位应向主管部门及市排水管理中心申请进入调试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污水处理厂主要污染物(出水水质指标、尾气、噪声、污泥)排放指标稳定达标后,运营单位应委托环保部门和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认证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上述指标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连续3日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正式运行。 

  调试试运行期间,运营单位应详细记录调试过程以及电单耗、药耗、设备运行参数、时长、进出水水量、水质等相关数据资料,编制调试报告,在申请正式运行时一并提交。 

  主管部门在收齐材料30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正式运行,正式运行日期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之日起算。 

  五、污水处理厂正式运行期间的管理 

  (一)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设置运行管理机构和相应岗位,配置相应的管理和生产运行人员,制定严格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相应的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应持有国家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污水处理培训证书。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国家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特种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运营单位应保证污水处理厂排放水质、气体、噪声和污泥等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国家、省市排放标准以及《BOT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排放限值。 

  (三)运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污水处理厂出水口安装CODNH3-NTP、总氮在线监测装置及进、出水流量计,并与市排水管理中心联网在线上传监测数据。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日志和严格的取样、检测以及数据统计分析制度。 

  (四)运营单位应每月向主管部门及市排水管理中心上报进、出水水量、水质、污泥处理处置、废气排放等指标和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按时完成全国城镇污水处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每年第一季度向主管部门报告上年度的组织机构、职工总数、年度检修计划、处理水量、水质、再生水利用量、污泥处理处置、废气排放、节能降耗、安全生产、污水处理费使用等生产经营情况。 

  (五)运营单位应切实保障污水处理厂安全正常运行,必须制定《污水处理厂年度检修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设备维修维护;制定《紧急事故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及市排水管理中心备案。运营单位申请停运或减少处理能力的应履行如下程序: 

  1.计划性检修 

  污水处理厂运营方须提前90个工作日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送停运申请,报送材料应包含:停运事由、停运时间、恢复生产时间、检修计划、检修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应急处置措施,经排水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检修期间遇到突发情况应严格按照各污水处理厂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处置。运营单位进行计划性检修,须提前采取相应的调蓄或调配措施,做好检修准备,尽量缩短检修时间,尽可能减少检修对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产生的影响。 

  2.突发性检修 

  当污水处理厂出现进水水质严重超标、系统严重异常、突发停电、关键设备故障或其他可能导致出水水质超标或影响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紧急情况需停运的,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针对性的应急措施,尽快恢复正常运行,最大可能减少影响。同时,须在突发紧急情况发生2小时内向排水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原因、发生时间、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可能产生的影响等。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停运期间情况进行总结,并向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污水处理厂运营方应加强设备运行状况监控和设备维护维修工作,及时消除设备故障隐患,减少因设备故障造成的突发性减产或停产。 

  (六)泉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进行每周不少于一次监督性监测,监督性监测结果不达标的,增加对相应指标的检测频次。运营单位必须按照《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13-88-2010)要求的检测项目及频次对监督性检测项目自行检测。 

  (七)市排水管理中心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日常跟踪、每周进行一次运行检查、每月上旬对污水处理厂上一月份运行情况进行月度运行评估,检查及运行评估标准(详见附件1234)。 

  六、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的核拨 

  (一)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支付从污水处理厂试运行出水及尾气、噪声经环保部门确认达标排放并经主管部门确认当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污水处理达不到设计排放标准,将不支付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直到运营单位能达到约定排放标准为止。 

  (二)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根据BOT特许经营协议以及运行检查结果、设备运行评估结果、监督性检测结果、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等进行核拨。 

  (三)市排水管理中心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初步审核核定污水处理厂报送的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申报材料。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度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及监督性检测结果达到标准要求且该月已完成检查及评估提出的整改事项的,应及时核拨当月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 

  (四)城镇污水处理厂月度运行评估不合格的,将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期限不超过半年)并延迟审核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申报材料。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主管部门可提请当地政府收回运营单位的特许经营权。月度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按当月综合合格率同比例扣减当月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连续三个月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不符合要求的,主管部门应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可提请当地政府收回运营单位的特许经营权。出水水质综合合格率计算方法按照《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13-88-2010)执行。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污泥处理处置、臭气、噪声排放等监督性检测指标检测结果严重超标(在进水水质无异常的情况下)或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如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等),主管部门应责成运营单位立即整改,未整改或整改过后再次检测仍不合格的,可提请当地政府收回运营单位的特许经营权。 

  (六)因超标进水影响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运营单位负责举证并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履行应尽职责,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去除率及《福建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标准》(DBJ/T13-88-2010)的有关规定考核出厂水质。 

  七、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将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视情况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等,直至取消特许经营权。 

  (一)不按国家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谎报运行、检测数据的; 

  (三)擅自停止运行、闲置、部分停运或者不正常运营污水处理厂,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 

  (四)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在线监测装置及自控系统的; 

  (五)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它行为。 

  八、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九、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表一:污水处理厂采样记录表 

  附表二:污水处理厂日常运行情况检查表 

  附表三: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运行评估表 

  附表四:污水处理厂运行检查整改通知单 

    

  

                                                    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达标处置,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及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市区宝洲、北峰、城东、东海四座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以下简称运输单位)、污泥计量单位(以下简称计量单位)、污泥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等在污泥产生、收集、运输、计量、贮存、处置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单位是污泥污染防治的第一责任单位,应当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安全稳定运行负责,确保环境安全。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全过程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污染控制标准及技术规范。污水处理厂必须严格按规范进行污泥处理并督促处置单位按规范进行污泥处置,对产生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并向主管部门及市排水管理中心、环保部门报告。处置单位必须取得污泥处置资质,按照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进行污泥处置,对污泥处置后的去向、用途、用量进行跟踪、记录并向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运输单位负责污泥安全转运到处置单位。计量单位负责进出厂污泥计量。 

  四、污泥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焚烧、堆肥、建材利用。 

  五、污泥的产生、收集、转运的管理。 

  (一)污水处理厂应认真做好污泥脱水设备的维护保养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确保完成每天的污泥脱水处理工作、切实加强污泥处理工艺管理,保证脱水污泥含水率达到要求。 

  (二)污水处理厂必须完善污泥贮存场所,确保贮存的污泥不造成环境污染。 

  (三)污水处理厂应认真做好脱水污泥管理,保证脱水污泥不含有影响后续处置的杂物、杂质等。 

  (四)污水处理厂应至少提前1天将污泥处置需求(包括需进行处置的污泥量、处置时间等)通知处置单位并做好装车准备。运输车辆到位后负责装车、如实填写污泥转运联单并监督运输单位做好防渗漏措施,车辆离开后及时清扫场地。 

  (五)污水处理厂应建立污泥处置台帐,包括污泥处置单位资质、处置协议、污泥检测报告、记录每车污泥出厂时间、运输车辆号码、运载污泥量、处置方式、处置地点、当班人员签名及运输人签名、全程GPS行车轨迹等信息,记录必须清晰、真实、准确。 

  (六)运输单位要保证运输车辆不夹带任何其它影响载重量的杂质。 

  (七)运输单位要按照污水处理厂确定的运输时间,及时转运污泥并如实填写污泥转移联单。 

  (八)运输单位要服从污水处理厂、计量单位及处置单位的现场管理。密闭运输,保证污泥运输全程不发生泄漏。 

  (九)污泥运输车辆运载污泥必须全程开启GPS定位系统,确保转运污泥全部送到处置单位进行处置。 

  六、污泥计量的管理 

  (一)污泥计量采用二次计量方式,运输车辆转运污泥时,应先计量车辆皮重,至污水处理厂完成运载污泥必须立即返回过磅点计量车辆总重。到达应急处置单位后,必须先计量总重,卸车后再次计量空车皮重。两次计量结果偏差应在1.5%以内。 

  (二)计量单位应做好污泥计量系统管理工作,将每车污泥计量结果记录在案,如实填写污泥转运联单并妥善保存,每月及时反馈、上报污泥计量结果。 

  (三)计量单位必须每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称重地磅进行检定。 

  (四)计量单位应对进行计量的污泥运输车辆防渗措施是否到位进行检查,并及时反馈污水处理厂或处置单位。 

  七、污泥处置的管理 

  (一)处置单位要做好处置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证其正常、稳定和安全地运行。确保安全、及时地完成当天的污泥处置量。 

  (二)处置单位必须认真做好现场污泥运输和污泥处置的管理工作,确保工作场地的环境卫生、防止发生二次污染。 

  (三)处置单位必须认真做好污泥处置记录台帐:包括处置单位资质、委托处置协议、污泥检测报告、处置后的成品检测报告、记录每车污泥接收时间、运输车辆号码、污泥处置量、运输人签名、当班作业人员签名等,记录应清晰,真实,准确。 

  (四)处置单位应及时汇总月度污泥处置费和污泥运输费申报材料,包括污泥计量报表、处置设施运行记录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八、运行监管 

  (一)污水处理厂要做好运输单位、计量单位及处置单位的污泥转运处置协调工作,确保污泥处置工作正常、稳定和安全地开展。 

  (二)污水处理厂必须不定时对污泥转运、处置进行跟踪检查,做好污泥转运处置计量的监督、审查、核对工作,对处置单位上报的月度污泥处置费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合同约定先行支付污泥处置费用,在下一月度将已支付的污泥处置费用材料连同污水处理综合成本费一起上报。 

  (三)泉州市排水管理中心在泉州市城市管理局领导下对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反馈给各污水处理厂和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泉州市城市管理局不定期对各厂污泥处置全流程运行情况进行督查。 

  (四)污水处理厂、运输单位、计量单位、处置单位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的抽查及相关工作。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十、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附表一:泉州市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转运联单 

  附表二:  泉州市中心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监管情况考核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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