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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财政局 2019-10-21 09:36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开发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局,泉州台商投资区财政局、民生保障局:

    为充分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作用,切实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1012

 

泉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一、为落实好《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三、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易于操作、精准效能等原则。

四、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五、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地来泉务工人员、台港澳同胞在泉就业人员,下同)。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取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六、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一)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

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6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00元。

对参加《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职业培训人员,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9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3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950元;技师(二级)每人2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9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650元。

(二)对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200/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

(三)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不含已转入中职学校参加免费职业教育),按获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每学期每人18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培训时间在总课时数以下的,按实际就读时间,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按当地低保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七、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二)对企业组织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直补企业方式补助,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并扣除当年度个人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办法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统一部署适时完善。

(三)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低于4000元,其中中级工补贴标准不低于5000元,高级工补贴标准不低于6000元。

八、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200元的培训补贴。

九、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乡劳动者按每人15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每人100元的标准给予鉴定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五类人员,也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以上补贴标准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学校没有向学生收取鉴定费用的,可由学校申请鉴定补贴,但不得重复补贴。

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详见附件)和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具体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泉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下同)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发放服务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9106号)执行。

(五)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关于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闽财社〔201713)规定执行。

十一、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其他事项按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实施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人社〔2016407号)规定执行。

十二、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创业带动就业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0000元。

十三、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不高于200%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或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给予见习补贴。

十四、对市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低保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

十五、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综合性、行业性、区域性专场招聘会补贴标准:组织3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3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6万元;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4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2万元。组织用人单位每增加50家,同时就业岗位增加500个以上的,相应增加补贴0.5万元。

(二)校园招聘会补贴标准:组织2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2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5万元;组织10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10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1万元;组织50家以上单位进场招聘,提供500个以上就业岗位的,补贴0.5万元。每年对每所高校的一场公益性招聘会给予补贴,已获得省级资金补贴的招聘会不再补助。

(三)招工引才补贴标准: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省际招聘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的一次性省际劳务合作补助;对参加由市、县两级政府部门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企业赴省内市外(泉州地区以外、下同)招聘活动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合作补助;企业自行组织到省外、省内市外其它地区举行或参加招聘活动并经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劳务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多补助2次)。对为我市企业引进(不含各县、市、区间流动)取得大中专院校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力,或熟练工(由接收企业认定)等基础性人才(初次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每引进11000元的奖励补贴。行业协会、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搭建开台开展淡旺季用工调剂(用工),为企业年累计调剂用工(用工时间满2个月以上)30人以上(含30人)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补助调剂平台。相近行业企业吸纳因市场因素(以商务部门认定企业名单为准)造成失业的职工,每吸纳1人并稳定就业半年以上、按规定缴纳职工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大中专院校(含技校、下同)为企业成批(40人及以上)输送毕业生(初次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给予大中专院校每输送1500元的校企合作劳务补助。我市企业员工从泉州地区以外(不含各县、市、区间流动)介绍新引进熟练工(接收企业认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初次在我市企业稳定就业满1个月、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1个月以上的,按照每引进1名奖励500元的标准给予老员工引工奖励补贴(劳务补助)。

(四)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创业市级资助项目补贴标准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规模、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经评审后给予1—5万元的资金扶持。毕业生创业市级资助项目,由创业者个人申请,所在地人社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审批。市人社局委托市级以上专家组书面评审确立拟资助对象,经实地考察、网上公示后,会同财政部门确定资助对象正式公布,各地按照市人社、财政部门公布名单及资助金额拨付资金。

(五)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补助标准:示范基地一次性补助30万元,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分为三类:一类补助20万元、二类补助15万元、三类补助10万元,具体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46号)规定执行。

(六)各类企业设立扶贫加工点、扶贫车间、扶贫基地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实现脱贫的,按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每家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就业扶贫基地(典型企业)的,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达到30人以上的,可按每吸纳1人给予企业1000元的一次性奖补,最高奖补不超过20万元。

十六、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购买流程按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执行。购买范围:一般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包括创业培训与就业技能培训服务,创业大学生精准帮扶服务,为小微企业免费提供管理指导、技能培训、市场开拓标准咨询等服务,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辅助服务,职业供求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劳务合作,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等;社会管理性服务,包括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技能培训项目第三方监督服务,向基层(村、社区)平台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安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每个县、市、区每年购买岗位数不超过辖区乡镇街道总数的2倍,每个岗位最长期限2年,每个岗位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00%)等;技术服务,包括就业失业信息动态监测服务,企业用工调查,数据调查,数据处理,统计分析、审计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等;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包括就业创业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认证、政策培训和展览服务、评估绩效评价、项目评审等。

十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含产业实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用于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购置培训用品、技能交流推广等。

十八、在第四至第十七项规定项目之外,根据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厅、人社厅出台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现行有效具体措施继续执行。上级出台新政策规定的,按新政策执行。

十九、资金支出范围按中央及我省规定执行。如中央、省出台政策重复或同一事项适用于多项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晋级补差的原则予以支持。对于补助条件相近的项目,各县(市、区)应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实施。

二十、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二十一、人社、财政部门在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等现有资源,积极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

二十二、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二十三、市县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市县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二十四、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

二十五、各县(市、区)应按照国家和省、市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资金管理与监督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

二十六、人社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工作,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报表制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二十七、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向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人社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

二十八、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199号)的规定开展绩效评价。人社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二十九、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协作,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人社、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三十、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实施,《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5320号)、《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级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补贴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财社〔2016103号)同时废止。

 

附件: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附件

 

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

 

一、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大龄城镇居民; ②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③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其中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须已参加失业保险);城市规划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员人均耕地面积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二、具有本省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以下人员: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农村居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在本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实名制就业创业登记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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