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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2018-12-13 16:34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财政局,泉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公安分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深入开展,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扫黑除恶、提供黑恶势力犯罪线索的积极性,参照上级有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经研究通过,现将《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公安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8年1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为深入推进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参照上级有关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特制定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如下: 

一、举报线索范围 

根据我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等有关规定,本办法所指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是指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恶势力犯罪团伙等形式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犯罪。主要特点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较为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举报的重点黑恶势力犯罪是: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把持基层政权、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 

(三)破坏农村治安秩序,通过“霸选”“骗选”“贿选”等方式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经济资源、侵占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聚集地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破坏一方治安秩序的黑恶势力; 

(六)盘踞在商贸集市、农副产品批发、小商品零售、建筑材料等各类市场,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暴力收取保护费、看场费、进场费,破坏正常经营秩序的“市霸”“行霸”类黑恶势力; 

(七)在建筑工地、居民小区强行供应砂石、建材,强装强卸,随意殴打、威胁商户及业主的“沙霸”“搬霸”类黑恶势力; 

(八)在客运、货运、仓储物流场所控制运营路线、强拉客源、抢占客源、非法经营、暴力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类黑恶势力; 

(九)寄生在医疗机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场所强买强卖、敲诈勒索的黑恶势力; 

(十)在工程建设、交通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雇黑佣黑,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恶意竞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破坏生态环境、暴力拆迁、随意殴打群众的黑恶势力; 

(十一)以各种“套路贷”“校园贷”“裸贷”等方式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十二)专门受雇他人插手各类纠纷,采取威胁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破坏社会秩序的“讨债公司”“调查公司”“职业医闹”“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 

(十三)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十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存储、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黑恶势力; 

(十五)暴力传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强行拉人入伙、敲诈钱财的黑恶势力; 

(十六)与境外有组织犯罪团伙相互勾连,组织内地人员到境外赌博并在放贷后非法拘禁参赌人员,在边境口岸敲诈勒索出入境商户的黑恶势力; 

(十七)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十八)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九)有关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 

以上均应为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二、奖励标准 

对群众举报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由案件的主办地公安机关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一)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050000元。 

(二)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集团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1000020000元。 

(三)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涉恶类犯罪团伙移送起诉的,奖励人民币20005000元。 

(四)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并以常见涉恶罪名移送起诉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 

(五)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头目或主犯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20000元;抓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骨干成员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抓获在逃一般成员和涉恶分子的,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已按上述14项标准进行奖励的,不再按本项标准奖励。 

三、奖励范围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泉州市范围内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二)公安机关事先掌握的; 

(三)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当事人及近亲属反映所涉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线索的; 

(六)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四、举报方式 

群众可来电、来信或直接来人向公安机关举报线索,公安机关查实后将依照规定支付奖励金,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群众向公安机关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时,一般应以实名方式举报,也可采用匿名方式举报。 

举报受理电话:1100595-22180305。 

举报电子邮箱:qzshce@163.com。

来信或来人举报地址:泉州市鲤城区东街62号市公安局机关大楼三层“扫黑办”。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有效期截至20201231日,由泉州市公安局、财政局“扫黑办”负责解释。201831日泉州市公安局发布的《群众举报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泉公综〔2018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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