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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关于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及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通知
2018-11-08 16:09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文体新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局属文博单位: 

  为了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切实做好我市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及提高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营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切实保障守法合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文化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古建筑保养维护规程》、《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检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文物建筑保护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相关工作的通知》、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负起责任提高文保工程实施效率、加强监管力度 

  1.各县(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对文物修缮(含三防)工程设计方案已审批且国家文物局已明确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预算控制数或省文物局确定文物保护专项补助数的项目,在文物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数额明确后1个月内向我局报送《泉州市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前期准备责任分解情况表》,制定项目实施前期准备计划,明确责任人、责任单位,完成时间节点等。项目实施单位要即刻启动相关的开工前期准备工作(如项目预算、财政审核、确定招投标单位),准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项目建设资金到位后半个月内,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启动项目招投标工作。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经招投标确定的施工、监理中标单位后,须在合同签定后1个月内开工。 

  3.项目建设资金只有部分国家、省、市、县补助资金到位,自筹资金又未能到位的项目,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在资金到位1个月内,邀请文物点相对应保护等级的专家对已审批的方案进行分期修缮指导,确定分期修缮方案以确保文物本体得到有效的保护修缮。 

  4.《文物保护专项规划》编制资金到位的项目,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在资金到位2个月内落实编制单位;对已落实编制单位的要对编制单位合同履行情况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督促,规划编制成果形成后必须在1个月内完成相关的上报审批工作。 

  对上述工作未落实的单位,我局将发函进行催办,三次催办未落实的将向当地政府发函根据《福建省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条例》和《福建省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效能问责。 

  二、加强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过程监管工作,切实提高文物保护工程质量 

  1.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要通知实施单位按省文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六项规定的通知》,在开工前填报《福建省文物保护工程开工表》。对未落实此项工作的实施单位,我局将通报所在地政府,加强监管;对未提供相关材料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我局将在文物保护工程资质单位年检及资质升级初审时对其业绩不予以认定。 

  2.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将施工组织设计作为文物保护工程检查和验收的必要文件,加大执行情况检查力度,每10天应对施工工地进行一次检查,并对施工、监理的日记进行留档,确保施工质量和工地安全;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未能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要求,统筹协调施工现场安排和工序进度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中,因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不遵循文物修缮原则,不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而造成文物损坏的。 

  以上情况,我局将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把抽查和县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每月三检情况向省文物局报告,由省文物局对负有相应责任的文物保护工程项目业主、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负有相应责任的相关主管部门、监管单位予以相应的处罚或通报批评。  

  3.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应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特点,科学确定检查方式和检查组人员,可委托或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工程检查工作,也可组织专家参与工程检查工作。参与工程检查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应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并遵守回避制度。 

  三、规范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率 

  县级文物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文物维修保护和文物征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福建省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泉州市市级海上丝绸之路史迹和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加大对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能严格按照合同给予按时拨付资金,人为设置障碍,推诿扯皮,故意截留资金的要坚决予以查处;要切实提高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使用,确保文物保护修缮工程的顺利进行。 

  四、相关工作要求 

  1.各县(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充分认识到加强文物保护工程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考评通报机制。 

  2.各县(区、市)文物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2012年以来实施的项目进行自查自纠,对未能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的要及时给予纠正,对工作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督办,对已经竣工但未验收的项目要组织验收,并做好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的结算工作,确保文物保护专项资金不被挪用。 

  3.我局将结合“文物保护工作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督查,对发现的存在涉及慢作为、不作为或乱作为的,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并将建议当地政府予以效能告诫,涉及违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附件:泉州市文物保护工程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任务分解情况表

   

   

   

                     泉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2018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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