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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物价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市物价局 2018-04-27 15:17 阅读人数:1

泉价〔2018〕5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经济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国网泉州供电公司:

        现将《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价商〔2018〕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物价局 

2018年4月27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价商〔2018〕82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我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目录销售电价和输配电价,调整后价格详见附件1-16,从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二、推进工商业用电并价。永定、新罗、延平、德化和安溪5个趸售县电网“大工业用电价格”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归并为“工商业用电价格”,下设“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价格”、“315千伏以下用电价格”两个子类,其中“315千伏安及以上用电价格”实行两部制,“315千伏以下用电价格”实行单一制。大工业用户统一执行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或单一制电价,选定后12个月之内不允许调整。
  三、提高两部制电价的灵活性。两部制电力用户可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也可按照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
  四、清理规范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向转供电用户在国家规定销售电价之外收取的各项加价。产业园区经营的园区内电网,可自愿选择移交电网企业经营直接供电或改制成增量配电网。商业综合体等经营者应按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电费,相关共用设施用电和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者按照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电量公平分摊。
  五、我省2018-2019年两年内暂免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在此期间,全省非市场化用电(除居民、农业排灌外)价格在同时期目录销售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05分钱。
  六、各设区市物价局(发改委)要会同电网企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服务工作,同时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各地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1.福建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福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3.宁德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4.泉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5.漳州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6.龙岩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7.三明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8.南平市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表
  9.福建省电网输配电价表
   10.福州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
   11.宁德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
   12.泉州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
   13.漳州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
   14.龙岩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
   15.三明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
   16.南平市趸售县电网输配电价表[点击下载]
 
 
                福建省物价局
 
2018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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