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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18年上半年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商务局 2018-04-24 10:32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商务局,执法支队:

  为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营造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根据《泉州市商务局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泉商务政法〔20167号)及《泉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泉商务秩序〔20173号),我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于4月至7月启动2018年上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与对象 

  (一)时间:4月至 7月(具体检查时间安排届时提前通知)。 

  (二)对象: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拍卖企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汽车销售企业(具体名单详见附表)。 

  二、检查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1.具备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的批复文件,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书的企业应主动接受环保、消防部门的监管,手续完备(环评、消防验收)后方可开展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业务。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等。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当向注册地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等。 

  (三)拍卖企业拍卖企业资质;拍卖前应当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不得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不得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等情况。 

  (四)预付卡发卡企业:在开展单用途预付卡业务后30日内应当备案;应当告知购卡人协议情况,存留购卡人信息;应当落实大额购卡需银行转账并开发票情况,落实实名登记、非现金购卡、限额发行三项制度;退卡服务、预收资金存管及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等情况。 

  (五)汽车销售企业 

  1、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并及时开展信息报送工作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2、以适当形式明示价格和质量保证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规定,汽车经销商须在经营场所明示的内容包括: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售后服务的技术、质量和服务规范。并严格执行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的规定。 

  3、对相关事项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 

  根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经销商须向消费者做出提醒和说明的事项包括: 

  1)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2)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4、不得实施以下限定销售行为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健全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6、建立销售信息档案 

  依据《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三、其他事项 

  1.请有关县(市、区)商务局先行对辖区内受检企业进行摸排,并将情况汇总后于517日报我局。 

  2.请有关县(市、区)商务局届时派员参加检查。 

  3.联系人:赵文廷,22532965,传真:22532965 

    

  附件:2018年商务局上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对象名单                       

                                

       泉州市商务局 

                                   2018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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