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委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安委办〔2018〕10号)转发给你们, 抓好贯彻落实并从安全监管方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依法依规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做好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验收审查工作,从源头上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
泉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2月8日
闽安委办〔2018〕1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
现将《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委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产能办〔2018〕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办意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从源头上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的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要求,结合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设计、验收审查工作,严把熔炼“地条钢”所涉及的设备及工艺关。
二、从强化日常监管上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依法加强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熔炼“地条钢”所使用的中频炉等相关设备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按照属地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部署的职责要求,以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职业危害基本条件为标准,以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为重点,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好联合执法工作。
福建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发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委关于做好严防
“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产能办〔2018〕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省政府要求,现将国家发改委等23个部委《关于做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产业〔2017〕2306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化解钢铁过剩产能、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目标任务。“地条钢”具有生产工艺简单、关键设备转移快、隐蔽性强,中频炉熔炼废钢成本大大低于合规的电炉或转炉炼钢成本的特点,如监管不严“地条钢”随时有死灰复燃的可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对打击“地条钢”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建立打击“地条钢”长效工作机制,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巩固2017年以来我省全面取缔 “地条钢”来之不易的工作成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是打击“地条钢”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地区防止“地条钢”死灰复燃工作负总责。要明确监管责任,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并将责任落实到县(区、市)政府和相关部门,通过县(区、市)政府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本级有关部门、乡镇政府、园区管委会上,实现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网格化管理。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从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环境保护、企业注册、产品质量、安全生产、重点监管企业用电等环节加强监管,将违法建设生产销售“地条钢”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列入严重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切实把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重点企业监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按照《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取缔“地条钢”防止死灰复燃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7〕266号)、《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取缔“地条钢”长效监管工作机制的通知》(闽经信产业〔2017〕311号)要求,将辖区内涉钢企业及利用中频炉熔炼废钢铸造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县级政府对利用中频炉熔炼废钢铸造企业落实“双承诺”及在线监控措施,对重点监管企业落实生产台帐及生产用电监管,落实举报、响应和问责制度,完善打击“地条钢”长效和常态化监管机制。
四、全面开展复查工作。今年上半年国家将开展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专项检查,各地应对重点监管企业(即辖区内涉钢企业和利用中频炉熔炼废钢铸造企业)进行全面复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不漏网。各地对监管和复查发现的“地条钢”企业要坚决和从严从重查处,严厉追究有关方面及相关人员的责任。请各地于3月15日前将开展防范“地条钢”死灰复燃复查情况报送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个别设区市《中频炉炼废钢生产金属件企业摸底排查情况汇总表》仍未上报的,到时一并上报。
福建省工业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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