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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2017-12-19 11:48 阅读人数:1
 

 

 

 

 

 

泉州市财政局文件

泉财法〔2017869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规范权责清单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制度上防范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等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按照《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162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泉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泉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管理规定

 

泉州市财政局   

                               20171218

附件

 

泉州市财政局权责清单管理规定

 

一、为规范市财政局权责清单管理,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从制度上防范行政乱作为、不作为和庸政懒政等现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建设法治财政和服务型部门,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7162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权责清单是指将市财政局机关、局属事业单位实施的各项行政职权的名称、依据、类别、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追责情形等,以清单形式明确列示出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纳入权责清单的行政职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监督检查、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其他行政权力、公共服务事项、政府内部审批事项、其他权责事项。

  三、权责清单管理遵循坚持统一管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明确责任分工。建立由税政法制科统筹管理、相关承办科室(单位)分工协作、局效能办监督的权责清单监督管理机制。  

税政法制科负责权责清单的统筹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事项的梳理、定期清理、合法性审查、调整等动态管理工作。

  承办科室(单位)负责管理本科室(单位)承办实施的权责事项,配合税政法制科做好梳理、定期清理、调整等动态管理工作。

行政审核审批科负责管理进驻市行政服务中心事项,严格按照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求落实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标准化管理。

局办公室负责市财政局权责清单的对外公布。

局效能办加强与税政法制科的协调配合,对权责清单的建立、调整及实施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五、实行动态调整。权责清单动态调整包括部门权责事项的新增、取消、下放、变更等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新增:

  (一)因法定依据的颁布、修订应增加的;

  (二)上级财政部门下放,按要求应承接的;

  (三)机构和职能调整,相应增加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取消或下放:

  (一)上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取消或调整的,或者设定依据已经失效、废止或者修改的;

  (二)直接面向基层和群众、量大面广、由基层政府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三)其他应当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变更:

  (一)设定依据发生变化需变更的;

  (二)权责事项的名称、承办科室(单位)、设定依据、追责情形等要素需进行调整的;

  (三)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审批服务事项且该事项可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因实施部门职能变更调整由其他部门实施的;

  (四)事项(子项)合并或分设,需相应变更要素的。

  六、建立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清理并规范权责清单。

  对本规定所列需新增、取消、下放、变更权责事项的,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政法制科书面提出申请(其中,下放事项应先征求相关县级财政部门承接意见后再报送);税政法制科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并按程序报局领导审批,确保在规定时限内(自调整事由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市审改办批准调整部门权责清单。

税政法制科根据市审改办统一部署,定期开展权责清单的清理规范工作,该取消的取消、该下放的下放、该转移的转移、该调整的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七、及时公开发布。权责清单由局办公室按程序公布,在收到权责清单(公布稿)5个工作日内完成省网上办事大厅和本部门门户网站上相应内容的调整。

  八、建立考评机制。局效能办、税政法制科根据市审改办、市效能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统一部署,组织对承办科室(单位)权责清单执行情况进行考评。

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办科室(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监管原则,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原承办科室(单位)要制定具体可操作的衔接落实方案,明确具体承接对象、指导培训计划、工作时限、经费保障和技术支撑等。事项承接过程中,原承办科室(单位)要为相关县级财政部门实施审批提供完整、统一的审查工作细则、办事指南等审批必备材料。

十、严格投诉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市财政局权责清单及实施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对市财政局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局办公室牵头畅通信息公开渠道,完善信息平台,实现公众投诉信息、处置过程、处置结果全程在线共享,并接受社会监督。

对投诉、举报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部门,并及时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十一、承办科室(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权责清单规范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履行职责,避免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对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审改办

泉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7121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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