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泉州市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等两份文件的通知
来源: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05-27 01:12 阅读人数:1

  泉委人才〔202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党工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市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关于支持在泉科研平台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的意见》已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泉州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21年5月26日

 

  泉州市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建设管理规定(试行)

  为深化落实我市人才“港湾计划”,广纳天下英才,柔性引进重大项目、关键技术、“卡脖子”环节紧缺急需的自然科学类特级人才服务泉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的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以下简称创新实验室),是指由市委、市政府为柔性引进自然科学类特级人才及其创新团队而设立的创新平台,切实在聚集和培养科技人才、产业核心技术攻克、科研成果引进转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共建共享、创新创业创造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增强企事业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高端智力支撑。

  二、本规定所称特级人才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国家科学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奖项获得者(排名前3位完成人);

  (二)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负责人;

  (三)诺贝尔奖(自然科学类)、菲尔兹奖、沃尔夫奖、图灵奖、拉斯克奖、克拉福德奖等国际知名奖项获得者;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在有效任期内的海(境)外院士;

  (五)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负责人。

  我市重点支柱产业和科研、医疗领域急需紧缺且层次与前述对象相当的人才,经相关部门确认,也可作为特级人才人选。

  三、创新实验室的建设、服务和管理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日常工作由市院士专家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院士专家办)承担,具体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提出需要审定的重要事项和建议,以及开展对创新实验室的审核、考核管理、示范遴选等。

  四、创新实验室主要任务包括:

  (一)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聘请创新实验室主任,成立学术委员会,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确定研究方向,建立规范化的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着力引进高水平高校毕业生,稳定高水平科研队伍;

  (二)科技项目合作:围绕建设单位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特级人才及其创新团队指导和帮助建设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开展联合攻关和产业化项目,研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品种等,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科技成果转化:提高创新实验室技术创新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水平,做好特级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成果和先进技术转化;

  (四)共享科研资源:与建设单位共建创新研发平台、公共技术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

  (五)服务区域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创新实验室独立运行,构建高水平的开放创新平台,面向区域和行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和科技咨询服务,辐射、带动创新实验室所在区域和行业创新发展。

  五、创新实验室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成立时间满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规范健全,主动推行党建融入公司治理“1533”工作机制或者党建工作积极有效的单位;

  (二)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税收不低于100万元(事业单位、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企业)、非营利性研究机构,省级及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市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受此限);

  (三)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较合理的研发团队,能够为创新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管理、科学研究、人才引进和培养、开放交流提供必要的配套条件,研究开发经费有保证,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不低于50万元(农业类可适当放宽);

  (四)与至少1名特级人才签约建立较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签订明确的科研攻关项目或科技创新成果、科技专利转移转化合作项目作为创新实验室启动项目;

  (五)创新实验室的启动项目,必须是在申报创新实验室时形成的最新合作项目。在申报前已经签订的、正在申报或者曾申报过政府其他部门资助的项目,均不得作为申报创新实验室的项目。为确保启动项目在本行业、本领域、本专业的创新性,在申报创新实验室时,将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盲审;

  (六)建设单位及其负责人有犯罪史,或触犯法律法规涉嫌犯罪、涉黑涉恶,或在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等查询有失信记录的,不得申报;

  (七)同一投资主体控制的关联企业不支持重复建设创新实验室、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

  六、建设单位职责:

  (一)制定完善的管理规定,设立必要的办公场所,安排落实各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创新实验室经费须独立核算;

  (二)落实专门的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做好特级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保障,并配备至少3名本单位的优秀科研助手和1名服务人员;

  (三)完成引进的特级人才及创新团队科研成果的转化运用及产业化,最大限度提升合作项目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四)配合市、县两级院士专家办做好调研、评审、绩效考评等各项管理工作。每年年底前向市、县两级院士专家办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

  七、申报时建设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泉州市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申报表》;

  (二)与特级人才签订明确的、有实质内容的科技攻关项目或科技创新成果或科技专利转移转化的合作建设创新实验室协议及项目合作协议,累计合作时间一般不少于5年,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合作时间、合作方式、预期目标、收益分配、专利及成果分享等;

  (三)创新实验室工作细则和相关制度;

  (四)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党建工作、科协组织建设情况;

  (五)上年度科研经费投入情况,上年度营销收入、纳税情况;

  (六)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特级人才资格佐证材料复印件。

  八、创新实验室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至所在县(市、区)院士专家办初审,市直单位直接向市院士专家办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院士专家办组织相关专业和学科专家以盲审形式(即网络匿名评审)审核申报项目的创新性;

  (三)市院士专家办将通过审核的创新实验室择优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统一命名为“×××(建设单位全称)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

  九、创新实验室的考核管理:

  (一)管理年限不少于5年,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认定满2年后进行中期考核,认定满5年后进行成效成果考核验收。

  (二)中期考核着重考核人才队伍建设、资金投入、成效成果情况。中期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于次年再进行一次中期考核。

  (三)成效成果考核侧重考核人才队伍建设及合作项目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情况。创新实验室合作项目尚未完成的,经建设单位书面申请,可延期1年考核。

  考核由市院士专家办组织专家进行,内容包括材料审核和实地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以当年发布的工作通知为准。

  十、创新实验室管理期即将期满或期满后,如符合以下条件,需要再续建的,由原建设单位重新申请认定:

  (一)创新实验室技术合作项目仍在进行,尚未结题的;

  (二)创新实验室技术合作项目已完成,但建设单位与引进的特级人才有新的技术合作项目的。

  属第(一)项的,不再给予补助资金支持;属第(二)项的,视同新申报单位,享受新申报单位待遇。

  十一、存在以下情况的创新实验室予以取消资格并作摘牌处理,其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未使用或未完全使用的,应按相应渠道返还市财政。

  (一)与引进的特级人才因故无法继续合作的;

  (二)技术合作项目因故中止的;

  (三)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或者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

  (四)在申报及考核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五)建设单位被清算、破产或解体的;

  (六)建设单位或其负责人触犯法律法规涉嫌犯罪或涉黑涉恶或在各级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查询平台等有失信记录的;

  (七)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撤销的情况。

  十二、中期考核合格,且在管理期内的创新实验室,运行成效成果突出,在提升建设单位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培养创新人才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可申请参加示范创新实验室的遴选。

  十三、示范创新实验室考评遴选程序:

  (一)建设单位填写相关表格,并准备相关佐证材料,向县(市、区)院士专家办申报,市直建设单位直接向市院士专家办申报。

  (二)各县(市、区)院士专家办对参评单位进行初评,汇总申报材料后,报送市院士专家办。

  (三)市院士专家办组织专家评审,对申报示范创新实验室的单位进行专业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院士专家办按照综合成绩排名顺序选取1至2家,报领导小组批准认定并授予“泉州市特级人才示范创新实验室”称号及牌匾。已获同级或以上示范称号的不再参加遴选。

  十四、资金支持:

  (一)创新实验室的补助资金总额为80万元,分三期拨付:第一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于创新实验室认定后拨付;第二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于创新实验室中期考核合格后拨付;第三期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30%,于创新实验室成效成果考核验收合格后拨付。

  (二)给予每家经认定的示范创新实验室奖补资金15万元,于评审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创新实验室补助资金从市人才专项资金列支,示范创新实验室奖补资金从市科协科普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及奖补资金仅限于创新实验室的启动、运行和引进的特级人才及其创新团队的工作经费,不得用于与合作项目无关的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或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建设单位应对创新实验室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五、违反本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出台相应的配套政策及资金。

  十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泉州市科协负责解释。

  附件:泉州市特级人才创新实验室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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