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2023-01-12 14:51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为统一规范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登记审批工作,简化环节,提升效率,进一步支持我市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主体市场竞争力,根据《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令第755号)、修订后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政文〔2019〕51号),制定本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转型登记的含义

  本意见所称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为适应自身发展的需要,遵循自愿的原则,依照《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申请登记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型企业),企业的类型可以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方式采取“一设立一注销”,即转型企业办理设立登记,原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转型登记的申请条件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型为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个体工商户系在我市各级登记机关登记注册且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机关(含委托登记)与原个体工商户相同;

  (二)转型后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人/股东)为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即:原个体工商户为个人经营的,原经营者为转型企业的投资人(股东);原个体工商户为家庭经营的,主持经营者及其他在登记机关备案的家庭成员均为转型企业的合伙人(股东)。

  (三)原个体工商户应当结清依法应缴纳的税款等,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转型登记及办理审批业务的申办流程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中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或有限公司;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转型登记及办理审批业务申请流程如下:

  (一)申报拟转型企业的名称

  申请人可以通过省市场监管局企业名称申报系统或向企业登记机关服务窗口提交有关信息和材料,自主申报转型企业的名称;也可在企业设立时合并申报名称。转型企业的名称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规范且与核准在先的企业名称不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形的,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与行业特点,其中,转型为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在原出资人、行业、登记机关不变及法律法规对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组织形式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允许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名称。涉及前置许可的,转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予以保留后,出具《市场主体名称变更保留通知书》及《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详见附件3),以方便申请人办理前置审批手续。

  (二)办理拟转型企业涉及的前置审批手续

  转型企业涉及前置许可的,在原出资人保留及前置许可项目未发生变动的前提下,原个体工商户的许可文件仍可作为拟转型企业的许可文件在有效期限内继续使用。但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应先办理许可文件变更或重新申请的,应持《市场主体名称变更保留通知书》《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及许可部门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先行向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文件的变更或重新审批手续。

  (三)办理拟转型企业设立及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手续

  申请人持本意见第四部分规定的企业设立登记及个体工商户注销所需的其他材料一并到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办理转型登记后企业涉及的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备案)事项变更

  转型登记后,原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许可(备案)证件在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但因登记事项变动,依法应办理许可(备案)证件变更或注销、重新申请的,应依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五)注意事项

  1.个体工商户因转型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注销登记通知书”中载明注销原因为“转型升级为企业”。

  2.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的,经营者为办理转型登记相关手续的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的,主持经营者及其他经备案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均为转型登记的申请人。

  3.转型企业类型为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的,应注意转型后企业的经营范围不应包含《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投资的领域。转型登记时,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无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的,按照原泉州市工商局《关于委托鲤城分局等六个单位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泉工商〔2018〕137号)规定,由受托登记机关以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名义行使登记权限,受托登记机关应提前与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业务衔接。

  四、转型登记及办理审批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到登记机关窗口申报转型企业名称提交材料规范

  1.转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保留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电子证照库或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用)。

  (二)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2.清税证明材料(登记机关和税务部门已共享清税信息的,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办理企业设立登记,除按拟转型的企业类型分别提供五级十五同规定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转型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电子证照库或福建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调用)。

  转型企业的住所(经营地址)与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一致且地址表述符合现有登记规范要求的,申请人无须提供住所使用文件,即《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

  (五)转型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备案)证件需依法变更的,除按五级十五同规定的各许可(备案)事项变更提交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个体工商户已转型为企业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登记与审批权限属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由窗口工作人员自行调用资料确认,无须申请人提供)。

  转型企业因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涉及市场监管领域的许可(备案)证件依法需要办理注销及重新申请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工作要求

  (一)积极引导,规范登记。各单位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转型企业在办理因主体转型导致的产权变动等手续时,如需登记机关证明其主体类型变动的,登记机关应予以出具主体转型证明材料(详见附件4)。各单位要认真组织登记审批服务窗口尤其是基层市场监管所有关工作人员熟悉个转企涉及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意见的内容,统一规范登记行为,确保登记流程顺畅,为个体工商户办理转型登记手续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二)专人服务,优先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各地注册登记窗口要开辟“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其转型提供专人指导服务,对于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要求的,应当场予以核准。

  (三)一窗受理,合并审批。对拟转型企业设立登记和原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人应同时提出申请,各单位应确定一个机构一个窗口统一受理。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同时核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及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不符合规范的,符合规范后一并登记。个转企登记涉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备案)证件事项需要同步变更或注销、重新申请的,各单位应实行“一次告知、证照合办”,符合条件的还应实行“免申即办”,为申请人办理登记及许可(备案)提供便利。

  (四)注意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要及时收集、掌握本单位开展个转企登记审批中的做法和典型事例,注意总结经验;要结合《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宣传活动,加大推广力度,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审批科反馈。

  六、其它事项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附件:1.个体工商户转型申请书(个人经营)

      2.个体工商户转型申请书(家庭经营)

      3.个体工商户拟转型为企业证明

      4.个体工商户已转型为企业证明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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