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人社文〔2022〕36号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2022年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
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党群工作部、民生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根据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转发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通知》(泉人社文〔2019〕46号)精神,现将做好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资格
(一)基本条件
1.运营机构或管理单位应是在泉州市依法注册、合法经营3年以上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5名以上(含5名)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2.拥有一定规模的创业孵化场所、必要的附属设施及配套基础设施,通过消防安全验收。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创业孵化场所产权清晰,且场所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变相改变用途;
3.建立在孵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一般不超过3年;
4.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
5.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健全,具备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开业指导、管理咨询、风险考核、融资支持、跟踪扶持等专业创业服务的能力;
6.与入驻的创业主体签订协议,场地租金、物业费用不超过同类地区、同类型场地平均租金70%,或提供一年以上免租金服务;
7.不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二)认定标准
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分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标准如下: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不少于2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5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40%(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营业执照、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下同),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数与入孵创业实体到期应出园总数的比率,下同)总体不低于6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复评和第三批省级示范基地推荐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1〕122号)规定,指至少缴交3个月以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有3个月银行工资发放记录,下同)年均不少于80人;
2.一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5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4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5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60人;
3.二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2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4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40人;
4.三类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创业实体年均应不少于10户,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不少于3户,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30%,入驻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总体不低于30%;近3年吸纳就业的人数年均不少于20人。
二、推荐材料
(一)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的推荐函;
(二)《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见附件)及其相关佐证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三、工作流程
(一)宣传发动和申报(2月18日—3月18日)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根据通知广泛宣传,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基地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
申报基地应于3月18日前将纸质材料及电子文档提交到工商注册地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逾期不再受理,提交的信息和资料必须完整、真实有效,材料一经提交,不得更改。
(二)资格审核和推荐(3月31日前完成)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对其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指就业人数及社保缴纳)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择优推荐。
(三)评审和认定(5月31日前完成)
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形式,拟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四)结果公布(7月31日前完成)
对拟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的,在泉州人社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属实的,市人社局、财政局予以认定为“泉州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泉州市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并授牌。其中,获评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获评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照20万元(一类)、15万元(二类)、10万元(三类)三档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从各县(市、区)创业支持资金列支。
四、其他事项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有效期3年,期满后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重新参加申报认定并获得相应补助。
(二)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不设有效期、不得重复申报认定,且往年已获得市级资金扶持的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不得再申报认定市级创业大本营(创业孵化基地),但符合市级示范基地条件的可再申报认定示范基地。
(三)有效期内同时享受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联系人:何丽安,联系电话:28133660,电子邮箱:236004158@qq.com。
附件: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7日
附件
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
基地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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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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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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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公开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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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启用时间 |
年 月 日 |
被认定为创业孵化基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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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占地面积 |
平方米 |
基地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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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基地资产总值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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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资产性质 |
国有/集体/私有/混合 |
基地资产权属 |
(具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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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机构性质 |
事业/企业/非企业法人 |
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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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租优惠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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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通过消防验收 |
是□(附验收意见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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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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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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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运营方式 |
自营/委托/合作 |
基地运营机构 |
(具体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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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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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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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地
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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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5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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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 能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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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 度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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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 实 政 策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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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绩 概 述 |
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总数(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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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总体孵化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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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启用以来入孵创业实体总体到期出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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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年业绩 |
2019年2月-2020年1月 |
2020年2月-2021年1月 |
2021年2月-2022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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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新入驻创业实体数(户) (附入孵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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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场所利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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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实体数(户) (附入孵协议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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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孵实体提供就业岗位数(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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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成功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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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出园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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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业绩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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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 誉 概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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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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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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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区)财政部门推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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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章)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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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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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泉州市创业孵化基地推荐表》是推荐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重要基础性资料。对填报的所有信息,推荐单位对其真实性负有完全责任。
2.孵化基地基本信息应按要求据实填报。如有个别项目无法填报,须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一栏中作出说明。基地启用时间应当早于2019年1月1日。
3.基地简介主要用于对基地的宣传,包括基本情况、服务对象、服务特色、工作业绩等内容。
4.功能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所具有的主要服务功能。如:提供经营场所,提供创业辅导,提供融资担保,提供物业管理,代办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代理帐务、法务、人事、社保,组织行业交流、项目路演、投资对接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5.制度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业已建立的主要管理服务工作制度。如: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评选办法、孵化基地入孵创业项目考核办法、孵化基地服务项目与服务流程、孵化基地物业使用与管理章程、孵化基地工作人员守则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6.落实政策情况应填报孵化基地近三年来为孵化对象开展相关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宣传活动,指导、协助在孵创业实体享受人社部门鼓励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组织开展创业指导、创业培训、政策咨询、项目推介等基本就业创业服务。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7.业绩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启用以来和近三年的主要业绩。包括但不限于:孵化基地启用以来,累计入孵创业实体数,入孵创业实体总体孵化成功率,入孵创业实体总体到期出园率;近3年,每年孵化场所利用率,在孵创业实体数及其提供的就业岗位数,孵化成功率,到期出园率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8.荣誉概述应填报孵化基地获得的主要荣誉。如:某年获市政府授予的就业创业先进单位,某年被人社部门认定为创业大本营,某年被科技厅认定为级科技孵化器等。相关证明材料另附。
9.孵化成功率=孵化成功实体数/现入驻创业实体总数×100%(需提供具体项目名单)
孵化成功是指下列两种情形:
(1)入孵时未进行法定登记注册手续的入孵实体,在孵化协议期内完成法定登记注册。
(2)入孵时已完成法定登记注册的实体,在孵化协议到期时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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