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5-24 15:28 阅读人数:1

各科(中心):

    修订完善的《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经办党组会研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1524

 

 

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办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根据[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规定》的通知](泉财行[2018]9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办机关各科室及下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坚持“政策标准统一、领导责任明晰、分级管理有序、责任落实到人、资产使用充分”的原则。

    第四条 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界定、配备、购建、登记、变动、使用、处置等方面。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办综合科负责机关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清产核资等项工作,负责制定固定资产的配备及使用标准,对纳入政策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负责闲置资产的调剂,对下属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指导下属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并对下属事业单位占用的固定资产实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单位应设有专人承担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对专用设备的管理和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管理制度;技术复杂、精密度高的专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八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房屋及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职工生产用房、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指各种具体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文体器材等。

    ()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文物和陈列品。指本办所属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图书。指阅览室的图书、资料等。

    ()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八)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九)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二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各单位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

    第十四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分清资金渠道,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单台设备和单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不属于基本建设投资范围的由行政经费、事业经费或其它经费解决。属于专项控制商品,必须按规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采购管理须遵循以下规定:

(一)采购申报

1、单位需要配置计算机类设备(含计算机、服务器、网络交换设备、打印机、扫描仪以及与之相关的备品配件、耗材等)的程序为:

1)机关由经办人提出申请并填制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单据,业务科室科长审核,会计审核,综合科科长审批,综合科分管领导审批,大于0.5万元的经办主任审批,而后由综合科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采购应报办党组会研究决定;

2)事业单位由经办人申请并填制拟订设备类别、购置数量、型号配置等购置需求单据,会计审核,法人签字, 0.5万元(不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应事先书面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2万元以上采购,报主任同意,大于5万元的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应报办党组会议研究。

2、采购非计算机类固定资产的程序:

1)机关由经办人提出申请,业务科室科长审核,会计审核,综合科科长审批,综合科分管领导审批,大于0.5万元的报办主任审批,而后由综合科统一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5万元以上采购应报办党组会研究决定;

2)事业单位由经办人申请,会计审核,法人签字, 0.5万元(不含)以上的政府采购,应事先书面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报采购计划。2万元以上采购,报主任同意,大于5万元的属于“三重一大”范围,应经过办党组研究;

3)需要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的项目,由采购需求单位、业务科室、综合科、财务人员以及分管领导等共同参与组织实施。

(二)验收备案

对采购固定资产,由各申请单位负责验收测试。填写《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1)。验收完成后,申请采购单位须将采购签收单复印件备案。对保修期内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供货商或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三)领用登记

    对已验收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领用手续,粘贴固定资产卡片,各单位负责登记固定资产实物账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四)财务报销

    新购固定资产报销时,财务人员根据经审核通过的实物资产审批单、政府采购单、《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附件1)、领导批件等有关附件,经实物管理人员验收确认后,办理付款或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购入、调入和自制、自建完工交付使用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各单位专门人员统一验收,属于技术设备的应会同技术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人员领用等手续。

    第十七条 接受捐赠或盘盈的固定资产,应由接受捐赠单位办理接收和交接,并据固定资产交接单、发票或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手续。

    第十八条 调出、变卖减少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有关规定的权限范围报批,由各单位持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单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上报市财政局,办理有关调出或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单位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据鉴定意见及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十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各单位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对非正常损失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据鉴定意见、对非正常损失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主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意见等,填制固定资产减少通知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占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从编制固定资产预算、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入账、领用发出到维修保养、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第二十二条 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中,机关综合科负责按固定资产的价值分类核算,审核固定资产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机关和下属各单位负责固定资产的预算编制、计划采购、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领用发出、维修保养、调拨处置等具体管理,并负责分类进行实物核算,机关和下属各单位负责合理、有效使用和日常维护管理,杜绝浪费。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预算及购置计划既要从实际需要出发又要注意节约,要根据各类资产的配备情况及使用标准合理配置,充分利用现有固定资产,防止积压浪费。对按规定实行统一采购的固定资产,要提供详细的使用目的并写明详尽的功能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必须完善固定资产账卡、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本单位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须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已入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位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国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或《固定资产调拨单》,据单入账;使用单位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固定资产领用单》,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卡并记入《固定资产卡片》。不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应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七条 坚持实施谁使用谁管理原则,机关和下属各单位应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管理权限报市财政局,调整固定资产账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

 

附件

 

                固定资产验收、领用(入库)登记表 

序号

资产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值(元)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领用(入库)资产总额合计:

 

 

 

 

 

 

 

    资产领用(入库)          资产验收人             经办人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