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市新建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9-02 15:12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泉州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人防办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充分调动各县(市、区)人防办的工作积极性,更直接、更主动、近距离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服务,促进各县(市、区)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新建人防工程的质量监督进行规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0月1日起,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再受理由各县(市、区)、泉州市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人防办(除本级人防主管部门外)批准建设的新开工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等相关监督事项。(注:以属地人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防护设计审核批复文件时间为准)

   二、10月1日前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已经登记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仍由其及属地委派的质监员继续履职,直至工程防护专项验收通过。上级部门未有新规前,监督办法仍照旧执行。

   三、各县(市、区)、泉州市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人防办应于2019年10月1日起承担相应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

   四、各县(市、区)、泉州市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人防办行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应参照《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9号)第四条要求,具备以下条件:

   (一)配备完备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测仪器。

   (二)有健全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包括:

     1、组织管理制度;

     2、岗位责任制度;

     3、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4、档案管理制度

     5、安全保密制度;

     6、廉政制度等;

    (三)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符合资格的人防质监员(师)不应少于2名。

    五、各县(市、区)、泉州市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人防办行使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机构委派的质监员应满足《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9号)第六条及《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注:相关条款详附件1)

    六、符合资格的质监员数量暂时不足的,可书面向市人防主管部门申请,由其委派符合资格的质监员暂时协助开展属地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过渡期拟为一年。

   

     附件1:《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国人防  

            2010289号)第六条

   

   

                                                  泉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9年9月2日

   

   

   

   

1: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资格管理办法》(国人防2010289号)第六条“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资格。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员自获得资格后,从事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经国家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培训结业证书,可获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需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岗位资格证书,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质量监督人员每年至少应参加一次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政策法规、工程管理文件和人防工程专业知识培训。同时应具备下列技术条件之一:

   (一)工程类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取得防护工程师、建造师、建筑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公用设备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

   (三)具有专业技能,熟悉人防工程管理业务,长期在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岗位工作的行政领导和业务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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