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一封信
2020-04-02 15:26 阅读人数:1

 

文物所有人、使用人: 

您好!

感谢您对保护泉州文物作出的努力和贡献。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房屋结构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部署,我们再次开展全市文物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这项工作需要您的支持、配合及积极行动。

 文物承载着国家和民族的记忆,传承历史文化,是祖辈留给我们的珍贵遗产。文物彰显文化自信,也是所有人、使用人的身份象征。泉州是国务院确定的首批历史文化名城,文物精彩荟萃,多元交融,保护好这些宝贝,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文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负有重要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明确规定(详见部分法律条文摘要)。文物所有人、使用人要把好文物安全的第一关口,守住第一道防线,从细节做起,从日常管理的每一件小事抓起,不乱拉私接电线,杜绝明火进入文物建筑,使用明火和电器符合安全规范,积极开展文物隐患排查整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扎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用心当好文物的守护者。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历史文化是城市的灵魂,要像爱惜自己的生命一样保护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我们希望,在本次文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各位文物所有人、使用人能积极行动起来,与属地政府、文物部门协作,与文物专家、消防专家、技术人员携手,立竿见影地做好安全隐患地整改,确保文物安全。

 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责任担当。让我们勠力同心,携手并进,使泉州的宝贵遗产得到科学保护、永续传承。 

再次感谢您对泉州文物保护工作的支持!

 

泉州市文旅局

                     2020年3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七条  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使用不可移动文物,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负责保护建筑物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动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福建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有损文物安全的活动,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禁止用火、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用电。确需用火或者安装电器设备、设施的,应当制定防火安全措施,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公安机关在批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文物案例。据2016年9月27日法新社报道,海牙国际刑事法院于当地时间9月27日裁定一名为马蒂的马里“圣战”士,其攻击受保护地点廷巴克图历史神庙(世界遗产)的行为属战争罪,判处其9年徒刑。据贵州消防救援总队2019年11月20日通报,碧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文物保护单位陈公馆失火案,被告人杨胜刚因犯失火罪(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来源:古泉州刺桐史迹申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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