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服务经济稳定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2-06-15 16:45 阅读人数:1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泉州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关于稳经济保增长的决策部署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以更有力的服务和举措助企纾困,助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在延续《泉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岁末年初纾困暖企工作的通知》(泉环保〔2022〕15号)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以下措施:

一、全力服务重大项目落地。进一步提高重点项目环评审批效率,严格落实重点项目台账管理制度,实行“绿色通道”环评审批,全程指导,限时办结。加强与省上的沟通对接,争取尽快启用“三线一单”数据服务系统和移动端提前研判项目规划选址、区域污染源削减替代等难点问题,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前端,进一步缩短项目开工建设时间。(牵头科室:审批科,落实单位: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以下均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二、扩大环评豁免告知承诺范围。各局审批部门要通过微信公众号、服务窗口及其他群众易于知晓接受的方式,加强对疫情形势下环评豁免及告知承诺制的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和指导。同时,我局将提高“告知承诺”审批类型的环评文件抽查复核比例,按不低于50%的比例对“告知承诺”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随机抽查,对存在环评弄虚作假的负面典型及时曝光,正确引导实施告知承诺制。(牵头科室:审批科)

三、允许暂缓取得排污权。2022年12月31日前新投产的项目,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在申领排污许可证前,按下列规定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暂缓取得排污权指标申请:建设单位的申请报告,应明确所需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的种类、数量,承诺投产后1年内按彼时政策有偿取得,并附环评审批文件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购买函;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的项目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其他项目向项目所在地的市派驻县(市、区)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正式出具确认意见函,明确项目应有偿取得的排污权指标种类、数量、时限和不履行承诺的责任等事项。生态环境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后,发证部门可先行发放排污许可证、登载排污权等信息,企业可投产。未申请暂缓取得排污权指标的,继续按照闽环保综合〔2022〕3号和泉环保〔2022〕27号文件有关要求,享受平价出让、随买随办的优惠政策。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要及时关注排污权市场情况、保障项目需求。(牵头科室:监测与综合科、审批科、市排污权储备和技术中心)

四、大力谋划环境治理项目。聚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短板,主动对接发改、工信、住建、农业、水利、城管等部门精准谋划一批环境治理重大项目。会同城管强力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项目。指导安溪闽光钢铁、三元集发水泥等行业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中化泉州青兰山码头油气回收项目、联合石化储罐浮盘更换项目等挥发性有机物减排工程,在完成上级下达的减排任务的同时,腾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环境要素指标,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牵头科室:法规科财科、水科、大气科、土壤科、固化中心)

五、扩大环保领域有效投资。指导地方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鼓励金融机构、社会资本积极投入生态环保领域。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海漂垃圾综合治理为民办实事项目建设,力争完成年度投资3亿元。积极搭建政策法规、专家智库、技术转化、项目对接、金融支持、第三方服务六大平台,精准服务项目落地和环保产业发展,在拉动有效投资的同时,积极推动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牵头科室:法规科财科、土科、水科)

六、多措并举务实服务企业。结合日常执法工作,向企业发放各类普法宣传材料。对于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能现场解决的,指导企业立行立改现场整改完成;不能现场解决的,组织行业专家、环保系统业务骨干深入一线积极帮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问题台账,持续跟踪问题整改进展。同时,围绕企业关注的治污减排、节能降碳、提质增效等方面,提供针对性技术指导和治理方案,提升企业环境管理水平。(牵头科室:执法支队、环科所)

七、提升服务绿色发展能力。聚焦泉州产业、泉州制造,加强监管和服务引导并举,推动泉州实体经济重大重点项目落地建设,服务企业绿色发展、做大做强。在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检测、绿色认证等环境咨询类和固体废弃物处置等领域,着力培育一批技术能力强、服务水平高、规模效益好、社会信用高的社会服务机构,以健康、良性、有序生态环保服务市场助力企业绿色发展。(牵头科室:法规科财科、审批科、监测与综合科、固化中心)

八、助力园区标准化建设。充分发挥规划环评引领作用,推进产业园区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招商引资、企业项目入区入园的重要依据,合理引进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的企业项目,指导园区按要求配套完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推动园区规范发展。有序推进工业园区整治、清洁生产审核,常态化开展定点帮扶,支持和引导园区加快补齐环境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园区清洁生产水平,助力打造绿色园区。(牵头科室:审批科、法规科财科、环科所)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把服务稳增长放在更突出位置,主动加强与发改、工信等经济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落实具体政策措施,做好涉企政策解读,多渠道了解企业诉求,提升政策的有效性、精准性。要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推广各地服务经济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确保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常态长效、稳定持久。

 

附件:新增环评豁免或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暂行)

                                

 

泉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14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增环评豁免或告知承诺的实施范围(暂行)

一、豁免类

序号

《名录》

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豁免类别

1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无发酵工艺且年加工1万吨以下的

2

植物油加工133*

单纯分装或调和的

3

制糖业134*

单纯分装的

4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单纯分装的

5

食品制造业14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方便食品制造143*;罐头食品制造145*

单纯分装的

6

乳制品制造144*

单纯混合、分装的

7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单纯混合、分装的

8

其他食品制造149*

单纯混合、分装的

9

酒、饮料制造业15

酒的制造151*

单纯勾兑的

10

饮料制造152*

不涉及发酵、原汁生产的

11

纺织服装、服饰业18

机织服装制造181*;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182*;服饰制造183*

不涉及染色、印花、洗水、砂洗工艺的

12

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19

皮革制品制造192

无鞣制、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造

13

羽毛(绒)加工及制品制造194*

不涉及水洗工艺的羽毛(绒)加工;仅羽毛(绒)制品制造

14

制鞋业195*

不涉及橡胶硫化、塑料注塑工艺,且年用溶剂型胶粘剂和溶剂型处理剂分别在10吨、3吨以下的项目

15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20

木材加工201;木质制品制造203

不涉及电镀或木片的烘干、水煮、染色等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16

竹、藤、棕、草制品制造204*

不涉及电镀或胶合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17

家具制造业21

木质家具制造211*;竹、藤家具制造212*;金属家具制造213*;塑料家具制造214*;其他家具制造219*

不涉及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仅分割、组装的项目

18

造纸和纸制品业22

纸制品制造223*

无涂布、浸渍、印刷或粘胶工艺的纸制品制造

19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印刷231*

激光印刷;不使用溶剂油墨且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的印刷

20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制造243*

不涉及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项目

21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

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

单纯混合、分装的

22

医药制造业27

中药饮片加工273*;中成药生产274*

单纯切片、制干或打包的

23

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277;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仅组装、分装的

24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9

塑料制品业292

无电镀工艺,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不使用溶剂型胶粘剂或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25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30

玻璃制品制造305

仅电加热的;仅切割、打磨、成型的

26

金属制品业33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332;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制造333;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制造335;搪瓷制品制造337;金属制日用品制造338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27

汽车制造业36

改装汽车制造363;汽车车身、挂车制造36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

不涉及汽车整车或车用发动机制造,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28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37

摩托车制造375

不涉及摩托车整车或发动机制造,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29

自行车和残疾人座车制造376;助动车制造377;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378;潜水救捞及其他未列明运输设备制造379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且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30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31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计算机制造391;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32

仪器仪表制造业40

通用仪器仪表制造401;专用仪器仪表制造402;钟表与计时仪器制造403*;光学仪器制造404;衡器制造405;其他仪器仪表制造业409

仅分割、焊接、组装的,且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33

其他制造业41

日用杂品制造411*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34

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

金属制品修理431;通用设备修理432;专用设备修理433;铁路、船舶、航空航天等运输设备修理434;电气设备修理435;仪器仪表修理436;其他机械和设备修理业439

无电镀工艺、不使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3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1

仅燃气供应工程

36

生物质燃气生产和供应业452

仅燃气供应工程

3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应急排危除险工程

38

核与辐射55

输变电工程161

100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输变电设施

39

核与辐射55

广播电台、差转台162;电视塔台163;卫星地球上行站164;雷达165;无线通讯166

频率在0.1-3MHz范围内,等效辐射功率小于300W的设施(设备);频率大于3-300000MHz,等效辐射功率小于100W的设施(设备)

40

核与辐射55

伴生放射性矿171

铀(钍)系单个核素含量小于1 Bq/g的原矿、中间产品、尾矿(渣)

41

核与辐射55

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172

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核素的活度或者活度浓度低于豁免标准的;射线装置表面0.1米处所引起的周围剂量当量率低于1μSv/h,且装置造成的辐射危险足够低

42

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的疫情防控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三类建设项目。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

序号

《名录》

项目类别号

项目类别

告知承诺审批的环评类别

1

农副食品加工业13

谷物磨制131*;饲料加工132*

报告表

2

植物油加工133*

报告表

3

制糖业134*

报告表

4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139*

报告表

5

食品制造业14

糖果、巧克力及蜜饯制造142*

报告表

6

罐头食品制造145*

报告表

7

方便食品制造143*

报告表

8

乳制品制造144*

报告表

9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146*

报告表

10

其他食品制造149*

报告表

11

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23

印刷231*

报告表

12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24

文教办公用品制造241*;乐器制造242*;体育用品制造244*;玩具制造245*;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246*

报告表

13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计算机制造391

报告表

14

智能消费设备制造396

报告表

15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395;其他电子设备制造399

报告表

16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工程461

报告表

17

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公园

报告表

18

学校、福利院、养老院

报告表

注:该清单暂行至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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