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实施方案
2024-02-16 22:21 阅读人数:1
 

(泉金规〔20233号)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更好缓解民营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企业增产增效,加大金融助推乡村振兴力度,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泉州市中小微企业融资增信基金(以下简称增信基金)的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一)资金来源。增信基金总规模10亿元、首期规模5亿元。由市级、县级按照6:4的比例共同出资,其中市级首期出资3亿元,县级首期出资2亿元,县级出资部分由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按2022年末GDP占全市比例配套出资。

(二)使用范围。增信基金贷款对象为在泉州市辖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在市辖内税务部门依法纳税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乡村振兴领域企业,包含以中小微企业为经营主体的企业主个人经营性以及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所称中小微企业应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的划型标准。重点服务乡村振兴以及普惠小微、供应链、绿色低碳、科技创新、制造业等,增信基金优先服务两新客户,即纯新客户存量新增客户。其中纯新客户指的是最近一年内在合作银行未发生信贷关系的客户(含关联企业);存量新增客户指最近一年内在合作银行发生信贷关系(含关联企业),申请办理增信基金业务的客户,存量新增客户办理本业务,需新增授信额度,且该客户近三年内不得有逾期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已办理存量原助保贷”“科创贷、农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等政银担(保)产品的客户,以及本增信基金到期续贷客户,在新一轮授信办理增信基金业务的,不受两新要求的限制。

二、增信基金的存放和管理

(一)管理机构。增信基金委托泉州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融资担保公司)负责日常存放、管理等工作。增信基金产生的利息作为市融资担保公司期间管理费用。市融资担保公司应按要求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增信基金专户,专款专用。

(二)存放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融资担保公司提出合作申请及目标规模,市融资担保公司根据各银行申请进行比选及签约,并将首期资金按照签约银担合作业务目标规模的比例进行存放。增信资金存放金额实行季度动态调整,即在合作期限内,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根据上一季度末各合作银行机构贷款担保业务余额占全市增信基金所有合作银行贷款担保业务余额总和的比例分别予以调整基金存放金额。市融资担保公司建立账户资金收支台账,按季度报送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备案。

三、增信基金的实施

(一)业务模式。市融资担保公司参照总对总业务模式,实行见贷即保,代理开展增信基金业务负责与合作银行沟通洽谈、核实合作银行审批情况、确定借款企业、实施增信基金代偿等。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增信基金规模的15倍安排发放贷款额度,单户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单笔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贷款利率由借款企业和合作银行自行商定,实行优惠利率。贷款到期前,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前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农户优先办理转续贷,可继续纳入增信基金业务范围。提供增信服务时,由市融资担保公司统一收取担保费且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0.5%

(二)风险代偿。

1.增信基金业务只对贷款本金与正常利息承担代偿责任。增信基金业务出险,增信基金、市融资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5:3:2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市融资担保公司按约定比例向银行实施代偿,再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向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进行报备。

2.本金逾期或欠息的增信基金贷款业务,贷款银行根据约定先行启动贷款催收程序,在逾期30天后即通知市融资担保公司,经催收60天仍无法收回的,贷款银行可依据与市融资担保公司约定的代偿流程向市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对最终损失金额按比例代偿。

3.贷款银行违反国家法律、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相关规定发放贷款形成的损失或单户贷款投放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不属于增信基金范围,增信基金不进行代偿。

4.贷款银行应坚持风险审慎原则选择授信企业并制定授信方案,增信基金根据贷款银行业务放大倍数情况分档提高担保代偿率上限,单一合作金融机构增信基金业务放大倍数低于10倍时(不含)代偿率上限为5%,放大倍数高于10倍代偿率上限为10%,超出对应代偿率上限的风险贷款,增信基金及市融资担保公司不再继续参与代偿。

(三)风险追偿。增信基金代偿后,由市融资担保公司实施追偿,可委托贷款银行向代偿对象实施诉讼以及后续追偿工作。代偿发生两年后仍未能全部追偿的,由市融资担保公司报请市财政局、金融监管局批准后进行坏账核销,并建立相关台账备查。后期若有追回,应及时销案。

(四)尽职免责。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依法依规开展增信基金贷款担保业务的,在规定代偿率上限内产生风险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以及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相关机构及工作人员免予追责,在各类考核、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时不做负面评价。市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要针对增信基金业务进一步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强化激励考核机制。

四、增信基金的监督检查

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增信基金或截留、挪用增信基金,若出现上述及其他违反资金使用管理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审理,并将违规违法使用的资金全额收回。

本实施方案由市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实施方案自2023531起实施202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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