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9-00026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9〕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2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3-13 15: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各金融机构 

      《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已经201812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469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9225 

      

                                              泉州市民间融资管理规定 

      为规范有序发展民间融资,引导民间资本投入实体经济,维护区域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一)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民间融资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依规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的融资行为。 

      (三)本规定所称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设立的,从事民间融资公共服务和民间融资中介服务的各类企业、其他组织。 

      (四)民间融资应当遵循依法守信、平等自愿、风险自负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五)各级各部门要坚持规范发展、创新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以改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环境、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根本目的,有效引导合法融资,严厉打击非法集资,遏制高利放贷,切实防范潜在风险,确保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二、规范民间融资行为 

      (六)民间融资行为必须守住三条底线:一是确保民间融资中出借的资金是出借方的合法自有资金,不得以非法集资或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出借;二是借贷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胁迫等方式追债。对涉嫌违反上述三条底线的民间融资行为,各相关部门应根据监管职责依法予以查处。 

      (七)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及计算利息。 

      (八)地方金融主管部门和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参与非法民间融资活动。 

      (九)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络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手机短信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民间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对民间融资人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 

      (十)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省有关鼓励民间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积极拓宽民间资金投资渠道,合理引导民间资金流向。 

      三、培育民间融资服务机构 

      (十一)鼓励设立政府性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推进民间资金集约化管理,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通过股权、债权投资等方式有序进入实体经济。 

      (十二)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借贷双方提供法律咨询、会计、审计、资产评估、资讯信息、融资担保、借贷撮合等服务的企业、其他组织。 

      要加强对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探索和培育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降低民间融资成本。民间融资中介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应当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提示风险。 

      (十三)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是依法依规设立的,在核准区域内,从事民间融资见证、从业人员培训、理财咨询等综合服务的企业、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民间借贷登记服务公司。 

      鼓励和支持各县(市、区)设立公益性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可以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从事下列活动: 

      1.发布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等相关信息; 

      2.集、统计民间融资信息,对民间融资进行风险监测、评估; 

      3.建立民间融资信用档案,跟踪分析民间融资的资金使用和履约情况; 

      4.受理本规定的民间借贷登记; 

      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民间融资公共服务机构从事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委托的事项,由委托机构给予适当资金补贴,不得向民间融资当事人收取费用。 

      (十四)市、县两级金融监管部门应定期向市场监管部门了解各类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的工商设立、变更、注销信息,及时掌握、密切跟踪相关动态。市场监管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登记信息查询。 

      (十五)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应按照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情况、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及时报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停业、控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民间融资服务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我市相关政策规定。 

      (十六)民间融资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十七)民间融资服务机构法人资格的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后,应在10日之内向所在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四、建立健全民间融资监管制度 

      (十八)建立民间融资登记制度。将民间融资信用系统建设纳入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内容,加快建设全市民间融资登记系统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民间融资当事人应当保证其登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具有以下情形的,原则上应按照属地原则在所在县(市、区)指定的机构进行登记: 

      1.由市金融监管局批准业务经营资格的各类地方类金融机构,开展与民间融资有关的业务。 

      2.民间融资额度、借款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对当事人的利益有较大影响或社会影响面较大的,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单笔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企业单笔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借款50万元及以上且涉及人数10人及以上的借款;单次向10个及以上的人借款。 

      (十九)加强监测预警。加强对民间融资的监测、统计、分析、管理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民间借贷利率监测体系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规模和利率监测体系,加强民间融资动态跟踪和风险预警。 

      (二十)建立民间融资协同监管机制。市金融监管局总体负责对全市民间融资行业管理、规范运行以及风险处置。各级各部门按照依法规范、防控风险、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规范民间融资市场秩序,加强民间融资行为的监测分析,协调解决民间融资规范和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研究制订防范和化解民间融资领域金融风险的措施,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1.市金融监管局:牵头研究建立民间融资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与综合处理机制;研究制定民间融资规范管理相关制度和规定,推动建立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的监管机制;推动建立全市民间融资登记系统;分析全市民间融资发展势态,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承担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2.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应办理营业执照的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进行工商登记,依法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3.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国家利率政策和金融稳定政策宣传;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测民间融资市场利率;负责民间融资市场主体银行结算账户监管,加强对民间融资开户机构的反洗钱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认定等工作。 

      4.泉州银保监分局:负责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非法融资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配合相关部门建立民间融资风险处置应急预案。 

      5.市公安局:负责依法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转贷及黑恶势力参与的各类金融犯罪活动,维护金融环境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6.市资源规划局、知识产权局: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民间融资抵押、质押工作。 

      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的监管机制,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确保社会稳定。 

      五、强化风险防范和处置 

      (二十一)加强市、县两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队伍建设,配备相应的监管力量。 

      (二十二)各县(市、区)要制定民间融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体系、职责分工、预防预警、突发事件等级、应急响应和后续处置等内容。 

      (二十三)民间借贷监管及风险处置工作按照借贷当事人属地管理和谁先接受举报谁处理的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市、县(市、区)应当设立非法金融活动举报专线,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力量,共同防范融资风险。 

      (二十四)对以各种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违规套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民间借贷活动的坚决予以取缔,对约定利率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或费率上限的不予保护,对于涉及暴力催贷的予以严厉打击。 

      (二十五)民间融资服务机构违规经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处理重大民间融资纠纷和非法集资案件时,要做好资产保全、财产处置及主要责任人财产的持续追究工作,切实防止假破产等案件发生。对暴力讨债、逼债、哄抢财物等严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进行打击。 

      (二十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本辖区内民间融资当事人的行为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约谈、风险提示、责令纠正、公开企业名单等措施;发现本辖区内民间融资可能存在系统性、区域性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发出预警信息。  

      (二十七)各县(市、区)应将民间融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二十八)要加强民间融资宣传引导和风险提示,增强民间融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提高企业和群众对非法民间融资活动的识别能力。各级各相关部门应主动配合做好违法金融案件查处工作,及时调解民间融资纠纷,防止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滋生和蔓延。 

      六、其他 

      (二十九)本规定出台前,我市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规定的事项,执行已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国家、省里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十)本规定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规定实施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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