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3000-2017-00018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7〕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1-2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时间:2017-02-23 15:2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冬春火灾防控工作,确保春节、元宵两节期间消防安全稳定,坚决预防火灾事故,保障公共消防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重点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检查巡查,要落实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改措施。整改期间,严格落实临时防护措施。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要加强节日值班和防火检查巡查,提高火灾自防自救能力。禁止在公共娱乐场所室内燃放烟花爆竹(含冷焰火)、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堵塞、锁闭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停用、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禁止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三、乡镇、街道要实施分块划片火灾隐患排查,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责任。村庄、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节前组织开展四清一查重点检查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清理违规住人、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电缆井或管道井防火封堵不严或堆放可燃物等问题,及时消除堵塞安全通道、私拉乱接电线、违规用火等隐患。

    四、列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发布1份消防安全承诺书、维护保养1次消防设施、组织检测1次电气和燃气线路设施、全面清洗1次油烟道、集中培训1次全体员工。

    五、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深入开展火灾隐患自查整改,加强车间、库房等防火重点部位的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严禁违规住人、违规设置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

    六、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共用区域电动车停放、充电管理,严禁电动车停放在建筑物疏散通道,每日开展消防安全巡查检查,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有条件的,可设置固定集中的电动车充电点,或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供居民使用。

    七、各类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必须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并组织演练,确保消防安全。

    八、各县(市、区)要在当地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播放有针对性消防公益广告、烟花爆竹燃放安全公益广告和消防安全提示。要结合冬春季节火灾特点,充分利用互联网站、户外视频等媒介和微博、手机报等新媒体,广泛开展火灾预警信息提示,宣传冬春季节火灾防范常识,普及冬春季节安全用火电气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知识和逃生自救技能。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广大群众发现火灾应打“119”报警,发现火灾隐患可拨打“96119”进行举报投诉。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要群策群力、共同行动,特别要确保春节、元宵节期间全市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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