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6-00137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1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9-0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取消151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6〕19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取消市级行政权力34项、市级公共服务事项31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涉及县级权限的事项,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衔接。要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完善综合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涉及安全生产和维护公共安全的,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要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动“放、管、服”改革向纵深发展,更好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在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取消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并主动对接同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及时做好行政服务中心内外网和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有关事项具体信息更新工作。
附件:取消的市级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6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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