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800-2016-00035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3-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和《关于取消60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9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共119项(行政许可58项,公共服务事项61项)。其中:承接38项、下放4项、取消18项、增列10项、调整49项。调整后,市直47个部门共保留行政许可295项、公共服务事项359项。
各级各部门要抓紧做好调整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落实、衔接、承接工作,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下放和调整事项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对于取消的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不得变相保留;对于上级下放(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承接到位,编制新的运行流程图;对于下放下一级(含委托)的事项,要及时办理下放(委托)手续,制定配套措施,做好指导培训和事项办理的跟踪检查;对于调整的事项,要及时转变管理方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各部门要及时在本级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调整更新后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目录。保留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应纳入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运行。同时,根据审批提速的要求,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实行标准化的服务和管理。
附件:1.调整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58项)
2.调整的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目录(6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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