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2500-2012-00054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2〕7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3-23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进一步简政放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2〕20号)、《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服务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的意见》(泉政文〔2012〕16号),深入扎实推进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营造便捷、简单、规范的办事环境,努力助推民营企业“二次创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我市市级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含省部属驻泉单位)目前所行使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非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等)均纳入本轮审改范围。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理市级行政审批项目
按照“能减则减”的原则,认真对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政〔2011〕94号),开展市级行政审批项目全面清理工作。凡是国务院、省政府削减的项目,各部门一个不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部门自行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凡是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行业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如技术类的辅助审批事项、资格类的辅助审批事项、监管为目的的后续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设定行政审批。
(二)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简政强镇
按照“能放则放”原则,认真落实好省级行政审批事权下放的衔接工作,对省级下放授予我市的行政审批事权,理清项目清单,规范运作流程,深入研究论证。遵循“合法合理、重心下移、高效便民、权责一致”的基本原则,除国家明确规定或涉及环境保护、重要资源配置的项目须由设区市行使的外,按照直接下放、委托下放、内部调整权限、服务前移等下放方式,原则上下放县(市、区)行使;县(市、区)依法可以下放乡镇人民政府行使的,原则上下放乡镇人民政府,尤其是省、市小城镇建设试点镇(示范镇)。
(三)简化审批前置
要进一步简化审批前置。凡是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前置审批条件,原则上尽量予以取消转到后续监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逐步消除部门之间、法规之间互为前置、互相矛盾的现象。
(四)全面推进审批提速
按照“能快则快”原则,对保留的市级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精简申报材料、缩短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50%以内,窗口即办结率提高到50%以上,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1、精简申报材料。对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属于事后监管内容而变为前置材料的,坚决予以取消;对申请人需要出具中介机构或第三方提供的材料,凡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均予以取消。同时要进一步细化申报材料要求,针对不同申报对象、不同适用范围,明确需提交申报材料的详细要求,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等模糊表述,细化列举具体申报材料。
2、压缩审批时限。各部门要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将每个审批项目的承诺时限压缩至法定时限的50%以内。对不需要现场勘查、集体讨论、专家论证、技术检验检测的简易审批项目推行即办制,授权窗口即收即办,不断提高即办件比率,将窗口即办结率提高到50%以上。同时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要明确具体环节和时限。
3、深化流程再造。一是减少审批环节。科学合理地减少内部冗余审核流转环节,充分授权,实现“一审一核”、“即审即办”,逐项分类设定审批流程,将每个审批项目的权限、职责、时限分解到各审批节点,明确岗位职责,最大限度减少内部审批环节。二是简化企业用地审批程序,建立定期用地联席会议制度,简化用地报批前期手续,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建设。
(五)建立审批项目动态评估机制
各部门要定期对行政审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科学评估,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审批项目提出精简意见,动态进行调整,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各界公布。
三、实施步骤
本轮改革自2012年3月开始,至2012年5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审阶段(2012年3月至4月13日)。各部门要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的取消、调整、下放和保留的项目目录,特别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泉州市民营经济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的要求开展自查,梳理取消、调整、下放和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清单及提出审批前置简化、行政审批提速的意见,并对照填表要求(详见附件1)认真填写相关审改表格(详见附件2)。
(二)集中审核阶段(2012年4月13日至4月30日)。各部门将本部门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具体意见的纸质材料(包括相关审改表格)及电子文档于4月13日之前报送市审改办(挂靠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市审改办会同市效能办、法制办、编办组织进行集中审核。各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4月30日前完成修改工作。
(三)审定公布阶段(2012年4月30日至5月31日)。市审改办整理汇总形成我市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的情况汇报,同时编制取消、调整、下放和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上报市审改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政府研究后,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事关我市发展大局,在市审改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审改办牵头,市效能办、市法制办、市编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处配合组成审改工作组具体负责,各部门一把手要亲自抓,确定分管领导具体抓,主动配合,积极推进,务求工作取得实效。
(二)勇于改革创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以创新的理念、创新的思路高起点、高要求、高质量地推进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下放和提速,切实把此项改革作为得民心、惠企业、推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实事工程来抓。
(三)严肃工作纪律。对不认真清理、在改革工作中不配合、相互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改革进程的人和事,效能机关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确保我市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1、填表要求
2、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汇总表(表1)
3、承接省级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细表(表2)
4、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汇总表(表3)
5、拟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权汇总表(表4)
6、拟下放县(市、区)的行政审批事权明细表(表5)
7、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简化提速情况表(表6)
8、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改革情况汇总表(表7)
附件1
填表要求
1、所有表格可复印,当页填不完的内容可加页填写,表格的电子文档可从泉州市行政服务中心网站:http:// www.sg.fjqz.gov.cn/下载。表格报送时须同时将电子文档发至邮箱:sg22132220@yahoo.cn(联系电话:0595-22132220)。
2、审批项目名称: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表述,不得使用简称。
3、审批依据:指该审批项目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名称、颁布机关、颁布日期及具体条款。
4、审批类型:指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等行政审批项目,如许可、审批、核准、初审、登记、备案等行政行为。
5、审批前置:凡是可以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达到管理目的的前置审批条件,原则上尽量予以取消转到后续监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作为设定依据的前置审批条件,一律取消。
6、承诺时限:指本级部门从受理之日至审批办结的承诺工作日时限(不包括转报后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时限,也不包括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时间,但应明确这些所需具体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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