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22-00011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22〕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1-26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时间:2022-01-29 10: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各你们,请遵照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一、为加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管理,确保机场军、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6364-2013)、《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在机场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设的一定空间范围。即以机场跑道中心线为基准,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各21.4公里组成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境;洛江区万安、双阳;石狮市湖滨、凤里、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南安市水头、官桥、丰州等。  

      三、为了强化净空保护,同时又便于日常管理,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划设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其范围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包含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A型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覆盖的区域,主要涵盖本市以下区域:丰泽区东海、城东;晋江市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陈埭、西滨、池店、安海、永和、东石;石狮市灵秀、宝盖;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等。  

      四、在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应成立净空保护领导小组,至少1年组织2次联席会议,通报本辖区机场净空保护区的管理状况,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应成立相应的净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五、各有关单位具体工作职责  

      (一)相关县(市、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工作;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净空限高和电磁环境要求向社会公布;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  

      (二)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负责对机场净空环境的核查和电磁环境状况的排查工作,发现影响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处理;参与推动建立健全机场净空管理长效机制;负责组织民航净空管理政策、文件的培训和宣贯工作。  

      (三)应急管理部门:协助相关县(市、区)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对机场净空环境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检查监督,会同各职能部门督促相关单位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资源规划、住建部门: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资源规划部门、住建部门按照民航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含高压线塔、通讯铁塔、天线、烟囱和施工塔吊等构筑物);资源规划部门将实际建设高度纳入规划条件核实。 

      (五)无线电管理部门:负责对无线电发射设备、无线电使用频率的管理;对机场周边区域无线电台站的审批;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六)公安部门:负责在净空保护区域内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运输、销售、储存和施放烟花爆竹行为;负责查处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等无线电业务正常运行构成犯罪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对违规行为,尚不构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七)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允许范围的违规建设行为;负责督促属地乡镇(街道)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的违规户外广告、招牌设施的行为;负责督促属地乡镇(街道)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焚烧落叶、桔杆等物质的行为;负责督促属地乡镇(街道)依法查处管辖范围内流动商贩经营气球、孔明灯、激光笔、无人机的行为。  

      (八)气象部门:负责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对升放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活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查处违规行为。  

      (九)广电部门:负责广电系统无线电发射和接收设备的管理,配合无线电管理部门处理可能产生干扰航空专用频率的有关事宜,配合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安全知识。  

      (十)高速公路、普通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除政府明确指定管理部门外)高速公路、普通公路两侧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和管理。  

      (十一)体育部门:负责审批、监督信鸽社团组织的净空安全管理。   

      (十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广告公司和个体工商户贩卖气球、孔明灯、低慢小空飘物(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对违规者给予处罚。  

      (十三)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工业企业和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排放达标情况的环境监管工作。  

      (十四)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超出净空限制面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负责机场8公里范围内影响机场飞行安全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 

      (十五)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学生的净空安全教育工作。  

      (十六)各乡镇(街道):协助所辖区域内净空环境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净空宣传、举报等制度,协调制止违反净空规定的行为。 

      公安、城市管理、气象、市场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和市、县、乡镇各级巡查队伍须积极主动制止辖区内非法经营和施放低慢小(含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等)、孔明灯、烟花、气球等升空物及非法经营和照射激光笔的行为。  

      六、机场管理机构应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主管部门批准后,送当地资源规划部门与相关部门备案。  

      七、凡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规划、修建各项工程的,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民航局的有关规定审核把关,把机场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加强监督管理。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八、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在审批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的允许建设高度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考虑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不超高,住建部门应督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建设期间的施工塔架/吊不超高。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焰火表演等,下同)必须按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各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资源规划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必须取得民航上级机关的净空审核意见:  

      (一)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位于端净空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进近坡度面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位于侧净空过渡面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以及其最高点在内水平面和锥形面以下15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二)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外、机场基准点为圆心半径55公里区域范围内拟建的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高度,超过《泉州晋江国际机场飞行程序保护区域范围及参考高度图》中参考高度,可能对机场仪表飞行程序超障高度存在影响的。 

      (三)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  

      (四)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设无线电台(站)、热电厂烟囱、11万伏及以上高压输电线路、风力发电机、核电厂、大型工科医设备、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海上钻井平台等设施设备的。 

      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范围内,除使用遮蔽原则的建设项目外,不得突破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不得通过调整飞行程序和机场运行最低标准放宽障碍物高度限制。 

      九、所有经过审批建设的超高建筑物(构筑物),项目业主应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MH5001-2021)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塔架不超获批的建(构)筑物高度,项目建成后,所在地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十、凡通过机场附近或进入机场的11万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距跑道端或跑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4公里,同时高压架空输电线距飞机下滑航道的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以上(含22万伏)的高压输电塔的,应当按照民航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保持其正常状态,并将有关资料送民航福建监管局和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十一、禁止在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孔明灯等),国家另有规定的(如:气象业务探测、科研试验)除外。  

      十二、在机场净空保护核心区域内,禁止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禁止设置影响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以及其它设施(如:照射激光灯/笔);禁止种植影响机场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禁止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禁止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或其他升空物体(如:热气球、滑翔伞、无人机、孔明灯等);禁止向空中施放大型礼炮、烟花、焰火、信号弹、风筝以及其他飘浮物;禁止焚烧稻草、桔梗、工业废料、垃圾等物质;禁止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禁止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所;禁止进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十三、如因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在机场净空区域从事施放大型烟花活动时,举办单位应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提前20日向当地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经许可方可燃放。公安部门审批上述活动后,应提前3日将活动方案通报机场管理机构,若危及飞行安全,机场管理机构应及时与公安部门协商解决。  

      十四、在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设备,不得妨碍军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禁止在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天线中心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机场导航台半径50米内有高于3米的树木、建筑物(机房除外)以及公路;半径120米内修建高于6米的建筑物;半径50米以外,有超出天线中心底部为基准垂直张角的障碍物。  

      (二)在半径150米以内有铁路、架空低压电力线、通信线缆、110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300米内有山丘、堤坝。  

      (三)在半径500米内有110KV及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四)在半径700米内新建电气化铁路。  

      (五)在半径300米以内架设35KV以下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700米内架设60110KV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 1000米以内架设220330KV架空高压输电线,在半径 1500 米以内架设330KV以上架空高压输电线。  

      (六)在半径2000米以内修建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等。  

      (七)在半径2000米以内设置1KW广播电台;在半径5000米以内设置10KW及以上的广播电台。  

      十五、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干扰源的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迅速查找干扰源,排除干扰。  

      十六、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净空管理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通报所在地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进行核查。资源规划、住建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接到通报信息后,应立即对疑似新增障碍物进行测量测算。经核查确认属于超高障碍物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同时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若属未取得合法手续或虽取得合法手续但未按审批要求擅自违规超高建设的,照各自管辖区域分工,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依法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障碍物拆降前应要求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或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 

      因拆降超高建筑物、构筑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建筑物(构筑物)业主承担。  

      十七、净空保护区内各县(市、区)所辖的乡镇(街道)净空管理部门,在巡视过程中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时,应立即通知机场管理机构。机场净空管理人员应核实上述行为和现象,报告辖区主管部门及时处置,各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并将处理情况向机场净空管理部门反馈。  

      十八、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797号)同时废止。 

        

        

        

        

        

        

        

      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为推动我市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鼓励产业落地、市场开放,加快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云计算、大数据、5G等产业发展,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集聚化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 

      (一)支持软件企业拓展市场。鼓励我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参与市外项目公开招标,对参与市外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2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合同完成金额的2%给予奖励。如果已获得省软件产业专项资金奖励的,在省里按合同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的基础上,再叠加给予2%的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鼓励软件企业开展资质认证。对新取得国家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一、二级的软件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分别给予10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新通过CMM/CMMIPCMMISO27001/BS7799ISO20000SAS70(名词解释见附件)等国际质量和安全评估、认证或认证升级的企业,按照认证费用的5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重点支持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发展 

      (一)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集成电路设计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技术研发、检验测试、知识产权、展示交流等服务。对平台购买IP、设计工具软件、测试与分析仪器设备购置等费用(以完税发票为依据),给予不超过3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平台提供的服务(以技术合同和完税发票为依据),按照当年服务收入20%、不超过200万元给予资金补助,期限为3年。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对投资数额较大的重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补助。 

      (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采用多项目晶圆(MPW)进行产品研发,按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补助;企业参加工程流片项目,对同一流片项目工程流片费用给予50%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购买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给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购买直接费用50%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购买第三方IC设计平台提供的“IP复用、共享设计工具软件或测试与分析服务,给予实际购买服务费用55%的补助,单一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申请资助,享受与国内发明专利相同的奖励。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首次年度销售额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8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以企业上年度为基数,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将其年度新增财政贡献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50%40%30%20%的比例奖励企业,单一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五)支持芯片应用(包括整机/模块/方案公司等集成电路下游企业)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联动发展,按采购额的2%对采购方给予资金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额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单个型号芯片年度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继续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 

      (一)原创动画播出奖励。对于原创电视动画作品,在国家级电视台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在省级以上(含副省级)动漫频道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同一部作品在多个电视台多次播出只补贴1次,同一部作品在省级和国家级都有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只补贴1次。若该作品先在省级电视台播出,并按标准获得每分钟1500元的补贴,而后又在国家级电视台播出,可按照国家级电视台补贴标准申请每分钟1000元的差额;系列作品只补贴1次。系列作品的认定以取得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为标准,即取得1次国产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号即具备1次申报播出补贴的资格,一证一报,不得重复申请。每部作品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原创电影动画,在全国性院线和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2500元,在地区性院线首次播出的按每分钟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同一部作品多次重复播出的只补贴1次,按首次播出时长计算;同一部作品的系列作品可重复申报;同一部作品在地区性院线和全国性院线都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只奖励1次。每部作品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支持动漫游戏行业协会、企业在我市定期举办全国性的动漫游戏大型推介会、行业峰会、创业路演等活动,经市政府同意的,按其规模成效和支出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四、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建设 

      进一步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推进泉企上云数字化工程 

      推动企业基础设施、平台系统和业务应用上云,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六、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 

      (一)组织实施一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鼓励各行业龙头企业率先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支持互联网、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与纺织鞋服、建材、机械装备等传统产业合作,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对工业互联网示范项目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提供互联网+”解决方案或服务产品的本地企业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培育工业APP推进工业APP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应用,面向真实应用场景需求,培育工业技术软件化应用解决方案。对每个工业APP按不超过上年度实际服务支出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七、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软件、集成电路、动漫、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信息安全、区块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每个平台按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八、支持大数据产业应用 

      (一)大数据服务补助。鼓励企业使用大数据标杆园区提供的解决方案、IT服务,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使用标杆大数据园区提供的算力资源的租用服务(含资源服务、Saas服务等),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二)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支持大数据企业快速成长,对入驻省级认定的大数据重点园区的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鼓励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鼓励我市大数据相关企业围绕数据存储、处理、分析、建模、可视化、安全等大数据核心业态,以及大数据和产业的融合发展,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建设。每年竞争性评选1015个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九、扶持5G产业发展 

      (一)支持发展5G技术创新中心。鼓励信息技术企业或机构联合国家级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重点院校共同成立5G技术创新中心。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0万元资助。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技术创新中心,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50万元资助。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二)支持5G应用示范推广。鼓励我市企事业单位、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开展5G应用示范建设,打造省级以上5G应用示范区。每年竞争性评选10205G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 

      (三)培育引进5G专家人才。鼓励高校院所针对企业的技术需要和发展需要,结合企业技术攻关课题,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5G工程技术人才;建立泉州市5G专家库,为我市5G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按泉州市有关人才政策办理。 

      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资金总额超过本年度数字经济的补助资金总额时,实际的兑现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本措施的项目申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报条件与程序。措施中新入选”“新列入”“新引进”“新取得”“新通过”“新设立”“新迁入是指自本措施印发当年起开始计算。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1231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数字办负责解释。措施一、三、四、五、六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二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八、九由市数字办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七由市工信局、数字办按职责负责组织申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对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名词解释 

        

      附件 

        

      名词解释 

        

      1.CMM: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全称为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for Software,简称CMM,它是对于软件组织在定义、实施、度量、控制和改善其软件过程的实践中各个发展阶段的描述。 

      2.CMMI:指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全称是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 Integration,其目的是帮助软件企业对软件工程过程进行管理和改进,增强开发与改进能力,从而能按时地、不超预算地开发出高质量的软件。 

      3.PCMM:人力资本成熟度模型,全称是People Capability Maturity ModelPCMM,它是基于人力资本管理的相关流程域构成的一种分级提升的系统模型,是持续提高组织整体人力资源能力的指南。人力资本能力成熟度模型是由成熟度等级、与每个成熟度等级相对应的流程域以及每个流程域的目标和管理实践构成的。 

      4.ISO27001/BS7799:ISO27001是信息安全领域的管理体系标准,类似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 ISO9000标准。2005年国际标准化组织(简称:ISO)将BS 7799转化为ISO 27001 

      5.ISO20000ISO20000是世界上第一部针对信息技术服务管理IT Service Management)领域的国际标准,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标准代表了被广泛认可的评估IT服务管理流程的原则的基础。该标准定义了一套全面的、紧密相关的服务管理流程。 

      6.SAS70:指审计标准70,全称是Statement on Auditing Standard 70,它是由美国会计师协会(AICPA)制定,针对金融服务机构向客户提供服务的内部控制、安全保障、稽核监督措施的审计标准 

      7.晶圆:指硅半导体集成电路制作所用的硅晶片,由于其形状为圆形,故称为晶圆。  

      8.MPW:多项目晶圆,即多个项目共享某个晶圆,也即同一次制造流程可以承担多个IC设计的制造任务。 

      9.IP:知识产权。 

      10.流片:通过一系列步骤制造芯片。在集成电路设计领域,流片指的是设计生产集成电路设计完成以后,进行少量试生产,供测试用,如果测试通过,就照着这个样子开始大规模生产。 

      11.IC设计:集成电路设计,其主要内容是运用专业的逻辑和电路设计技术设计集成电路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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