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20-00057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20〕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15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0-07-27 16:46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引导、激励我市企业或组织不断追求卓越绩效,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8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评选原则 

      泉州市人民政府设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用于表扬在我市经济领域中实行卓越绩效管理、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企业或组织。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遵循企业自愿申请,优中选优,公正、公开、公平,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企业或组织不超过5家。已获得中国质量奖及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称号的企业或组织不再重复参评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二、组织机构 

      (一)市政府成立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质评委),负责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管理,并协调相关工作。由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任副主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统计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数字办、税务局、泉州海关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并视当年度服务业申报企业或组织情况,相应增加市直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二)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评办),挂靠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主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委员会组成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任成员。市质评办负责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制修订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细则; 

      2.组建评审专家库; 

      3.受理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组织评选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4.向市质评委提出获奖建议名单并报告工作情况。 

      (三)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由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知名学者、质量专家、管理专家、行业知名人士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组成。省级以上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可直接聘任为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 

      三、评选标准 

      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评选标准采用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选标准将跟踪国家标准的制修订,适时进行修订。 

      四、申报条件 

      (一)在泉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连续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制造业及服务业领域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建立并实施卓越绩效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质量管理成效显著。 

      (三)主导产品或服务质量优于国家(行业)标准要求;在国家、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三年合格;出口产品的企业,其出口的主导产品安全、卫生、环保项目连续三年合格,三年内未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通报。 

      (四)经济效益指标居全市同行业前列,发展趋势向好。制造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以上且在泉州缴纳入库税额1千万元以上,服务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且在泉州缴纳入库税额500万元以上。企业或组织通过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能提供全国行业排名前三证明的,可不受主营业务收入和入库税额限制。 

      (五)连续三年无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环保事故,完成污染减排任务。 

      (六)依法诚信纳税,三年内年度纳税信用级别均达到B级以上,且无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达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所称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发生。 

      (七)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无涉黑涉恶行为。 

      (八)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无其他被相关部门认定为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评选程序 

      (一)市质评办向社会公开发布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条件和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广泛发动辖区内龙头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积极申报泉州市政府质量奖。 

      (二)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表》,按照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表、自我评价报告和必要的证实性材料一并报送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三)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征求当地生态环境、税务、应急管理和扫黑办等部门的意见后,会同当地工信部门或服务业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无异议后签署资格审查意见,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质评办。 

      市质评办将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并就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销售额、纳税和涉黑涉恶等情况是否符合申报条件书面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四)市质评办组织专家评审组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开展材料评审。材料评审组出具《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材料评审报告》,提出可否进行现场评审的建议。 

      市质评办组织对材料评审结果进行集体审议,按照优中选优原则确定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开展现场评审。 

      市质评办组织进入现场评审企业或组织的高管(管理层代表)进行高层答辩。答辩作为评奖的加分项,满分为50分。 

      (五)专家评审得分:材料评审得分(满分1000分)、现场评审得分(满分1000分)分别按20%80%折算计算该企业或组织的评审得分,加上高层答辩得分(满分为50分)为企业专家评审得分。 

      (六)市质评办再次对完成各项评审工作的申报企业或组织的质量、安全、环保、销售额、纳税和涉黑涉恶等情况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并合议提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获奖企业或组织候选名单。 

      (七)市质评委召开成员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投票数与评审最终得分各折算成50分制,按55计算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前五位且投票得票数超过二分之一的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且原则上拟获奖企业或组织不超过申报企业或组织的二分之一。 

      (八)市质评办向社会公示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市质评办核实后,报送市质评委再次进行评议,确定最终拟获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九)市政府批准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的最终获奖名单。 

      六、奖励及优惠政策 

      (一)市政府授予获奖企业或组织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我市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含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视同获得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且不占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名额指标,对新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福建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泉州市政府质量奖仅对企业或组织在获奖年度前的行为进行评价。企业或组织可在企业产品、宣传广告等有关方面使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但须注明获奖时间。 

      (三)获奖企业或组织将优先被推荐参加福建省政府质量奖、中国质量奖的评选。 

      七、监督管理 

      (一)申报企业或组织所在地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派2名人员担任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观察员,负责现场评审全过程的监督,观察员不参与现场评审活动。观察员发现评审活动违反相关规定,应立即提请市质评办终止现场评审。 

      (二)被评审企业或组织在现场评审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如实填写《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纪律情况反馈表》寄送市质评办。 

      (三)泉州市政府质量奖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证书和奖金,并向社会公告。 

      (四)泉州市政府质量奖实行动态监管机制。获奖企业或组织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环保事故和达到涉税犯罪立案追诉标准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标准的违法行为的,或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应立即停止宣传、使用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标志和称号,并在15日内向市质评办书面报告,市质评办报请市政府撤销其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荣誉称号,并予以公布。 

      (五)参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工作的人员,在推荐、评选、监督和其他有关工作中泄露企业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六)获奖企业或组织有义务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实施卓越经营管理的成功经验。 

      八、其他 

      (一)泉州市政府质量奖所需的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泉州市政府质量奖评选管理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12260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714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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