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18-00091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8〕5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7-23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7-26 16:5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泉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23日

      

                                     泉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41 号)及《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福建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经信函石化〔2018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2025年,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企业安全和环境风险大幅降低。其中: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二)实施范围。全市现有城镇人口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即依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其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为不可接受和尽可能降低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三)工作安排。全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分 2个阶段实施。 

      1. 部署阶段。2018831前,各县(市、区)要结合《泉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见附件),进一步开展摸排评估和分类工作,逐一对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登记造册,在摸底评估的基础上,经科学周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特别是征求相关企业和承接园区意见后,制定本地具体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建设内容、承接园区、投资规模、资金保障、完成时限、推进措施、职工安置、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等具体内容,并在实施前向社会公示。对进一步摸排新发现需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一并列入本地搬迁改造实施方案加以落实。各搬迁改造企业要制定周密细致的实施方案,落实好搬迁园区、具体搬迁改造方式和实施进度安排等。 

      2. 组织搬迁改造。各县(市、区)要组织做好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加快搬迁改造项目审批进程,积极协调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确保承接园区周边安全、卫生和环境防护距离不受侵占挤压,因修改相关规划对化工园区内企业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督促企业落实好搬迁改造项目建设所需资金,提前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督促企业依法开展搬迁改造项目安全和环境影响评估,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三同时制度。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加强腾退土地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确保腾退土地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二、职责分工 

      (一)市经信委:牵头制订和组织实施搬迁改造工作方案,检查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各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协调搬迁改造的问题和困难,汇总上报搬迁改造工作和进度情况。 

      (二)市安监局:会同经信部门拟定搬迁改造企业名单,负责对拟搬迁改造企业进行定量风险评估,依照职责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安全监督工作。 

      (三)市发改委:支持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化工园区;协助申请国家、省级搬迁改造专项基金以及国家、省级预算内专项资金。 

      (四)市财政局:督促和指导属地政府根据搬迁改造具体方案制订相关资金支持方案,会同属地政府积极争取省及国家政策资金支持,会同相关部门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募集资金,用于搬迁改造。 

      (五)市税务局:按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权限,负责落实企业政策性搬迁有关所得税处理,支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六)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新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专业石化园区提供土地政策支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七)市环保局:负责加强环保执法,综合利用环保组合拳,配合当地政府有序推进实施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督促当地环保部门加强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的环保监督,要求搬迁改造企业按规范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并做好风险防范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八)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资金。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辖区内搬迁改造具体方案,明确搬迁改造方式,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加强组织协调,协助搬迁改造企业妥善解决好历史遗留问题,规划建设、扩容承接搬迁改造企业的专业化工园区,督促所属环保部门做好新建或扩建的化工园区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协调搬迁改造企业选址入园,解决搬迁改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搬迁改造企业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加大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符合安全、环保相关要求;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企业拆除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构筑物和防污染设施,事先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关停或搬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等所需费用列入企业搬迁成本、企业改制成本或土地整治成本,督促再开发利用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相关活动,未进行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督促企业做好就地改造工作,确保就地改造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等有关要求,对无法满足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的,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停产关闭。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政策资金,支持危化品企业搬迁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二)落实税收政策支持。对企业在搬迁改造期间发生的符合《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规定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三)拓宽资金筹措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商业可持续、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较好、守法经营、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搬迁改造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搬迁改造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方式募集搬迁改造资金。(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加大土地政策支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要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严格执行工业用地最低出让价标准,探索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和租赁制度。新设立化工园区要优先保障搬迁改造企业的土地需求。搬迁改造企业用地数量大、现有化工园区确实难以承接,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承接园区具备扩区扩容条件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和法定程序,适当扩大承接园区规模,以满足搬迁改造需求。在搬迁改造工作中,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省属企业土地处置的,依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属单位土地资产处置的通知》(闽政办〔2007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异地搬迁的,政府在收回原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为其安排同类用途土地;搬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原址技术改造的,凡符合规划和安全要求、不改变用途、在原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厂房加层增加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在原址增资扩建所需的扩大工业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退出原行业的,涉及的国有土地可交由政府收储,也可由企业利用原有土地和厂房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文化、仓储物流等新兴行业,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符合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收房产或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可按规定享受土地增值税有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省里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宣传工作,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合力推进城市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确保按时完成搬迁改造任务。 

      (二)明确主体责任。搬迁改造企业对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和环保、安全工作负有主体责任。搬迁企业应严格遵守安全、环保相关法律法规,按计划进行搬迁改造,加强旧厂房安全、环保管理工作,依法开展搬迁改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搬迁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满足安全、环保要求。 

      (三)落实属地责任。搬迁改造企业所在地政府对搬迁改造工作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社会可接受风险等级评估结果,明确搬迁改造企业和搬迁改造期限,制订具体的搬迁改造方案,分批分阶段落实好搬迁改造工作。 

      (四)强化监管力度。安监、环保等职能部门要严格法律法规,强化对搬迁改造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安全、环保的监管力度,防止突发安全、环境事件发生,确保周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五)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加强对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和群众正确认识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泉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 

        

      附件 

                                   泉州市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情况表

    地区

    企业名称

    企业

    性质

    现有产品、主要装置

    及产能

    职工

    人数

    现厂址

    需异地迁建、就地改造或关闭退出的原因

     

    泉州

    1

    福建湄洲湾氯碱工业有限公司

    地方国有控股企业

    1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4万吨/年环氧丙烷、5万吨/年聚醚、4万吨/1,4-丁二醇

    800

    泉州市泉港区南山北路1137

    安全环保距离不能满足要求

     

    2

    泉州金固胶业有限公司

    民营

    丙烯酸酯AB胶、环氧AB

    25

    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树兜北路178

    不符合相关规划

     

    3

    晋江市华福化工有限公司

    民营

    年产4万吨聚氨酯

    70

    晋江市池店镇梧潭村

    安全环保距离不能满足要求

     

    4

    福建省通用树脂化工有限公司

    民营

    氯丁接枝胶、聚氨酯粘合剂

    23

    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南埔工业区

    不符合相关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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