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300-2016-00208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6〕15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6-11-29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6-12-26 16:28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3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省政府《意见》),深入推进我市商事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统一规范、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创新、智造、海丝、美丽、幸福的现代化泉州建设,经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的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部署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工作部署,学习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精神和要求,坚持职责法定、信用约束、协同监管、社会共治四个基本原则,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着重从以下4个方面下功夫、见实效:一是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是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建设,实现涉及企业信用信息一网归集、双向服务,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和信息预警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市场监管机制,让失信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三是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制度,实现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配合顺畅、齐抓共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增强市场监管合力,提升市场监管效能。四是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

    1.规范前、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工商总局依法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详见国发〔201562号文)和省政府依法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详见闽政〔201634号文)。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以外的,一律不作为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一律不得设定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也不得通过备案、登记、年检、认定、认证、审定等方式实施变相工商登记前置审批。凡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省政府规章新增后置审批事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将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按程序报同级审改办和工商部门审核。(各级审改办、工商部门牵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2.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中事项的,应当依法报经相关审批部门审批后,凭行政许可证件向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以下统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申请人从事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外事项的,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部门依法核发营业执照。(各级工商部门负责)

    3.规范审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逐项制定审批标准、审批流程、审批时限,并向社会公布。取消重复性、形式化的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逐步形成网上审批大数据资源库,实现跨部门、跨层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统一受理、同步审查,推进审批受理、审查、批准等审批信息通过互联网依法向社会公示,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的行政审批行为。(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各级审改办负责)

    4.加强监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健全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制约机制,公布监督电话和投诉方式,适时开展明查暗访,严肃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各级效能办牵头,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

    (二)厘清部门市场监管职责
        1.
    明确监管职责和责任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厘清部门职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与市场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国务院、省政府《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有关部门要立足各自职能,按照省、市审改办公布的部门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等有关规定,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落实登记双告知制度。申请人在工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工商部门应当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如果从事须经审批的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应当提交由法定代表人(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承诺书,书面承诺在取得行政审批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各级工商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据省政府公布的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在申请人办理设立登记或者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后,由内部业务系统自动生成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将信息推送至同级相关审批部门的账号,并同时推送至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者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自动及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协同监管平台及数字福建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发布,相关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级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健全市场监管机制

    1.完善工作机制。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有利于综合执法、重心下沉、强化地方监管责任的原则,深化信息公示共享,强化信用约束监管,创新市场监管工作机制,增强监管合力,提高协同监管效能。(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推广双随机抽查制。推广实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依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逐项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实行动态调整。制定部门双随机抽查工作的规则和方案,建立各类市场主体名录库和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通过摇号等方式,从相应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从对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逐步推广运用电子化手段,对双随机抽查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市编办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推进落实失信联合惩戒。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等38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加大对违法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力度,依法实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市场主体的惩戒措施,推动形成依法诚信经营的社会氛围。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市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示在企业名下的信用信息,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行贿犯罪档案等失信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委、经信委、工商局和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牵头,各级各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协作。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依法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者执法力量不足的,审批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等相关部门协助查处,工商等相关部门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予以协助。各级政府要及时协调解决部门监管执法职责分工问题,避免推诿扯皮。(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加强监管风险监测研判。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抽查抽检、检验检测、网络市场定向监测、违法失信、投诉举报、消费维权等相关信息,建立行业风险监测指标体系,推进市场竞争秩序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监测分析和研判,掌握相关领域违法活动特征,及时发现市场主体经营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做到早发现、早预警。建立健全网络市场监管分工协作机制,开展部门网络监测联动,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测,强化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风险。通过信息公示、抽查抽检、检验检测、网络监测等方式,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辅导等手段,强化对市场主体及有关从业人员的事中监管,对发现的风险妥善应对,有效防范化解,促进市场和经济稳定安全运行。针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强化事后监管,依法及时认定违法违规行为的种类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共同参与处置。(各级行政审批、行业主管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稳步推进综合执法改革。探索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和综合执法模式,按照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的原则,合理配置执法力量。依法积极稳妥推行跨行业、跨部门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切实重视和加强新组建的县乡两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运行机制,加强执法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市编办和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完善监管信息管理机制

    1.推进建设全省一张网实现全覆盖。根据省上工作要求,由市工商局、经信委牵头,各县(市、区)和驻泉相关机构、市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按照国务院部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省政府和省工商局要求,及时推送企业信用信息,共同落实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的建设任务,推进实现省、市、县三级涉及企业信息归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注册号)为索引将信息记于企业名下,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各级工商、经信部门牵头,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建立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通过构建部门监管信息双向告知机制、监管数据比对机制,把握市场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落实执法信息抄告制度。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属于其他市场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监管职责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线索不属于本部门监管职责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市场监管协作。(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与司法机关信息共享。发挥网上行政执法平台作用,健全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推进两法衔接工作,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有效对接。(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市法制办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落实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已经建立综合执法机构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执法力量,整合优势,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级网上行政执法平台等网站公示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实现联合惩戒。(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发改、经信、工商部门、行政服务中心、法制办及其他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1.
    注重发挥社会力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的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以及市场专业化服务组织、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对事中事后监管中一些专业性、辅助性事项,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同时,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效率,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部门及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落实主体诚信经营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严格执行奖惩措施,促使市场主体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在安全生产、质量管理、营销宣传、售后服务、信息公示等方面履行法定义务。(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引导市场主体充分认识信用状况对自身发展的关键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高诚信自治水平。鼓励支持市场主体通过互联网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客观公正记录、公开交易评价和消费评价信息。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和落实企业信用承诺制度等活动,增强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各级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协会参与监管机制。高度重视并创造有利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对促进行业规范发展的重要作用。重视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将其作为制定法规规章、重大政策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建立政府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的各个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参与机制。(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4.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档案,发挥其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纠纷处理、失信惩戒等行业信用监管方面的作用。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咨询服务、法律培训、监管效果评估,推进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各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强化社会组织监督。大力依靠消费者协会等社会组织,及时了解市场监管领域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督检查,提高市场监管成效。积极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的监督作用。支持仲裁机构、调解组织通过裁决、调解等方式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争议。积极构建第三方评估机制,培育、发展社会信用评价机构,支持开展信用评级,提供客观公正的市场主体资信信息,支持探索开展社会化的信用信息公示服务。(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传统和新兴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形成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倒逼机制,创造条件鼓励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手段及时收集社会反映的问题,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形成全社会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各级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牵头,各级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政府《意见》明确的职责要求,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强化问责。要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的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和经费保障,将先照后证改革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把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落实;对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所需的经费,各级政府要列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县级人民政府牵头,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二)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推动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加大对设置许可项目、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等方面的审计力度,及时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顺利进行。(各级审计部门牵头,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对先照后证后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对落实不力、影响改革进展的要追究责任。及时掌握和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加强对基层指导,鼓励基层积极探索,及时总结推广各级各部门的经验做法。(各级效能办和有关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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