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20-00061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20〕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7-31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市教育局 时间:2020-08-25 16:19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的通知》(闽政〔20197号,以下简称省政府《通知》)、《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关于推进民办教育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委教育秘〔20191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教发〔201972号)、《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教发〔20197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支持与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 

      (一)落实分类管理 

      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也不得转设为营利性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学校均应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严格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制度,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全部过户到学校名下,不得将个人的债务转化为学校的债务。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民办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二)确保平稳过渡 

      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依法修订学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在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指导下,由学校组织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权属,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重新办理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手续,继续办学。以划拨方式取得的用地,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现行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后,按规定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对用地大、补缴出让金确有困难的,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可采取土地租赁方式约定租期,依市场变化调整租金。 

      1.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含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下同)要在20209月前落实分类登记具体办法,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开展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在20201231前,分别对20179 1日前和20179 1日(含)后设立的民办学校进行摸底,分类建立台账。 

      3.落实分类登记。2017 9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20221231前办理分类登记手续,未按期办理的原则上不得转设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根据省政府《通知》精神,特殊情况需转设的,须经主管部门批准。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前,原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按照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的按照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鼓励条件成熟的民办学校立即分类登记,各地教育、民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工作衔接,及时依法办理证照。 

      4.完善分类归档。各县(市、区)在分类归档时,对存在问题要严格落实相关部门职责、细化清单,并于20221231前,完成分类登记的档案归整。 

      (三)稳妥做好民办学校的分立 

      1.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多层次办学的现有民办学校,根据举办者的意愿,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营利性办学的,非义务教育阶段与义务教育阶段要进行分立。 

      2.学校应当先行对办学条件进行评估,确保分立后原有学校和新设立的学校均达到设置标准,方可启动分立。分立时,应优先保证原有非营利性学校的办学需要,依法保障教师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3.民办学校分立的,应在财务清算后进行资产剥离,明确资产权属,各自独立办学。不能明确资产权属、资产不能完全剥离的,不能分立。 

      4.因分立而存续的民办学校,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因分立而终止的民办学校,报登记机关依法注销。分立后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应重新办理证照。 

      (四)健全退出机制 

      民办学校终止时,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程序,提出清算和安置方案,保证有序退出,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维护社会稳定。终止办学的民办学校要妥善安置学生,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终止时,各地要制定应急预案,审批机关应当协助学校安排学生继续就学。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各县(市、区)应区别2016 117日前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财产处置方案。补偿或奖励原则上按省政府通知》执行,具体办法由学校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市属民办学校参照所在县(市、区)的规定执行。 

      二、落实民办教育激励政策 

      (一)落实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教育用地管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划拨等方式供应土地,政府如需要征用该地块,应给予适当补偿,如学校需继续办学,应依法依规重新供应土地。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国家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土地出让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政府应当将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收回,重新依法依规供地。 

      (二)落实分类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规定,由各地发改部门牵头,会同教育、人社部门研究制定本辖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并加强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范围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确定。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市场化改革,逐步实行市场调节价。民办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有关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等,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企业举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以及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资支出,按照省政府《通知》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落实财政扶持方式。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因地制宜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将其列入年度同级教育财政预算。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鼓励民办学校开发适应市场和社会需要的各类教育公共服务项目,提高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能力。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充分发挥基金会在筹集社会资源和资金、非营利性民办学校资金支持、民办学校终止办学剩余资产处置等方面的作用。引导营利性民办学校合作设立投资基金,用于学校创新发展,防范办学风险。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继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五)落实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根据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建立并完善对民办学校核拨生均公用经费等补助机制,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调整情况,以及我市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和相关政策措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省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按省定标准执行。 

      三、强化民办学校内部管理 

      (一)健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理)事会和监事(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监事)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应当优化董(理)事会人员构成,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二)健全民办学校财务管理。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要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每年由民办学校自主选择有资质、信誉好的社会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公布第三方审计结果。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 

      (三)保障师生权益。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和健康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健全教师社会保障制度。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实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档案免费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 

      (四)保障学校安全。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标准,校园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组织机构,配备内部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安全工作职责,配足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和安全标志标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 

      四、健全民办教育协调机制 

      (一)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成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编制、发改、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资源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城市管理、金融监管及人民银行、税务、银保监等部门参加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多部门协调机制,综合解决社会力量办学中的体制机制障碍,研究破解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民办学校教育督导。市、县两级教育督导机构要加强对同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民办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和民办学校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职责,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7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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