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9-00019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19〕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9-02-0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3-01 16:0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已经20181225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426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2月1日    

                                            

    泉州市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社会保险法》《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统筹的内容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是指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内,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及其人员,都同属一个统筹区,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计发办法、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制度。 

      二、缴费标准 

      市级统筹后的缴费标准仍统一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筹集,即:用人单位按职工月工资总额的2%、职工个人按本人月工资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 

      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标准及申请领取程序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在市本级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市本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在各县(市、区)参保缴费的失业人员,其失业保险待遇申请领取、审核、发放由所在县(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 

      属于本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的失业保险关系随劳动关系转移,但不办理失业保险基金转移。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四、基金征缴 

      全市失业保险年扩面、征缴任务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县(市、区)应参保人数、上年度市平均工资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提出计划,经市人社局征求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下达,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工作绩效评估指标考核。 

      失业保险基金由税务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缴入市级国库,并由市财政划入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对因未完成当年失业保险费征收任务而形成的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由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留存县级财政专户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同级财政资金弥补。 

      五、基金使用和管理 

      市本级、县(市、区)统筹前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是市级统筹基金的组成部分。市级统筹后,县级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按40%上解市级财政专户,其余基金暂留存县级财政专户,动用基金滚存结余需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批。 

      失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统一编制基金预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基金支出项目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等规定执行,实行季度预拨、年度结算的办法,由市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县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失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要根据支出项目、发放人数、发放标准等测算,于每年度12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经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后,送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和汇总,经市人社、财政部门审批,作为办理拨款依据。 

      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上解省级调剂金。 

      市、县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保险待遇支付,原则上县级失业保险支出户应预留不低于支付两个月失业保险待遇的周转金。 

      六、经办流程 

      市级统筹后,全市实行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具体经办流程按照《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七、信息系统 

      按照金保工程建设规范,结合劳动99”三版建设的要求,建立失业保险信息系统。要充分运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失业保险业务工作,逐步实现业务经办全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八、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及工作经费 

      失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体制不变,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 

      九、组织领导 

      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关系到全市广大参保职工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性,进一步解放思想,服从大局,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市级统筹机制。 

      (一)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方协调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实现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同时,要加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给予人员和经费保证。 

      (二)各级人社、财政、税务、审计部门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失业保险市级统筹顺利实施。 

      十、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实施至2023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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