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1000-2018-00149
    • 备注/文号:泉政文〔2018〕14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18-12-29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
    时间:2019-01-17 17:0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1814号)同时废止。 

        

                                                                                                  泉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9日
       

      泉州市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规定 

      为更好地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营造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生产者和建设者,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力量。对外来务工人员要坚持平等对待、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原则,切实保障他们享有与本市居民相同的合法权益。 

      二、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可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党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推选,并可依法参与人大代表的选举,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认真清理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不合理规定和收费。严禁以各种名目向外来务工人员乱收费,增加外来务工人员的经济负担。 

      四、用人单位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抵押。对违反的,人社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 

      五、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等必备条款。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尚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检查。对不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签订合同,以及不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责令其纠正;对造成外来务工人员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进行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严肃处理。 

      六、用人单位应当明确规定每月发放工资的日期,并以货币形式足额发放工资。逾期或者未足额发放工资的,由人社部门责令其补发。对随意拖欠和克扣工资的用人单位,由有关机关依法严肃处理。 

      用人单位支付给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 

      七、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自由,不得扣押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份证、居住证、毕业证等证件,不得对外来务工人员搜身,严禁殴打、侮辱、虐待、体罚或变相体罚外来务工人员。 

      公安等部门应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扣押外来务工人员身份证等证件和侵犯人身自由的行为,依法惩处各种侮辱外来务工人员人格、侵害外来务工人员人身权利和民主权益的违法行为。各村(居)联防队应文明执勤,切实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八、外来务工人员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持,不得阻挠和限制。企业工会应建立女职工组织,依法维护女职工特殊权益。 

      九、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和职工参与管理等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双方达不成协议的,应当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工会协调解决。 

      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十一、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社会保险政策、法规,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无故不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人社和税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依法加收滞纳金。 

      十二、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用人单位提供的职工宿舍、饭堂和工场必须符合安全、卫生条件,具备防火、通风、采光和水电设施;职工宿舍不得与工场、仓库混合;宿舍、工场、仓库应当备有紧急出口,保证通道畅通。 

       人社、卫健、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工会应加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外来务工人员损失的,应当赔偿;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除赔偿外,应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三、外来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送往治疗。医疗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职业病人、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治,并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双方有争议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依法及时处理。 

      十四、用人单位必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投入经费用于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知识更新,设立职工文娱体育活动场所,组织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营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十五、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以及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政府确定的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指导个、私协会积极开展对个、私企业主的教育,做到自觉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六、矿山、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为外来务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十七、各级政府应把外来职工公寓建设纳入城乡发展规划,在外来务工人员居住较集中的地段,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改善公共交通和环境卫生状况。 

      十八、依法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外来务工人员的子女需在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在入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中小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就读。生活特别困难的可申请酌情减免费用。 

      十九、外来务工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工会、企业或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经济确有困难的,法律援助机构应提供帮助。 

      二十、本规定由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规定实施至202212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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