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1-0200-2023-00058
    • 备注/文号:泉政办规〔2023〕1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9-26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时间:2023-10-10 11:0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扶持政策

      为推进泉州市港口集装箱运输发展,打造迅捷便利的货物进出通道,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扶持政策措施如下:

      一、鼓励集装箱货源汇聚

      集装箱码头企业要主动对接,充分发挥平台优势和集聚效应,增开航线、拓展货源、发展中转,做大港口集装箱吞吐量,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为腹地经济构建更加经济高效的物流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码头企业,给予不高于如下标准奖励:

      (一)港口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对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集装箱,给予集装箱码头企业每标准重箱奖励12元。

      (二)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增量奖励。对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以2022年度或上一年度较高者为基数,对合并计算后的增量部分,给予集装箱码头企业内贸每标准重箱奖励150元、外贸每标准重箱奖励300元。按照中远海运集团和福建省港口集团旗下的集装箱码头企业各自合并计算本港非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即石湖和围头作业区合并计算,锦尚、后渚、肖厝和石井作业区合并计算。

      (三)中转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对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一程中转集装箱,给予集装箱码头企业每标准重箱奖励10元。

      (四)海铁联运集装箱重箱箱量奖励。对经由泉州市港口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含散改集),给予集装箱码头企业省内每标准重箱奖励400元、省外每标准重箱奖励800元。该项目单年度全市奖励总额上限1000万元。

      二、支持集装箱航线发展

      支持集装箱码头企业持续加快优化集装箱航线布局,拓展国际海运网络布局,鼓励运营航线的班轮公司或航运企业在泉州市港口增线上量,建设便捷高效的海上物流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码头企业,给予不高于如下标准奖励:

      (一)新增国际集装箱航线奖励。对每新增一条菲律宾或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个航班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奖励;不足36个航班的,每航班奖励2.5万元。对每新增一条其他国际集装箱航线且年度持续经营36个航班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奖励;不足36个航班的,每航班奖励5万元。

      (二)巩固国际集装箱航线运营。对除菲律宾和中国香港、澳门、台湾航线以外的国际集装箱航线,在持续经营满一年后的年度(需在政策期内)能够持续经营36个航班及以上且完成外贸集装箱吞吐量不少于4000标箱的,给予300万元奖励。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泉州市行政辖区港口。

      (二)本政策涉及的奖励资金实行总额控制。2023-2025年度,港口完成集装箱重箱箱量较2022年度未增长或增长未达到5%、10%、15%的,当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在3000万元以内;较2022年度增长达到5%、10%、15%,但未达到7%、14%、22%的,当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在4500万元以内;较2022年度增长达到7%、14%、22%的,当年度资金总额控制在6000万元以内。若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合计未超出总额,则按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奖励;若各企业的审核金额合计超出总额,则按比例降低各企业的审核金额至总额控制资金。奖励资金按属地原则由市、县两级共

      同承担,其中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与市级按5:5承担,其他县(市、区)与市级按7:3承担。

      (三)市、县两级其他奖补政策涉及的内容与本政策重复或类同的,按就高原则自愿申请,但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申请主体分别申请的视为重复申请)。

      (四)各集装箱码头企业必须统筹使用奖励资金,重点用于汇聚集装箱货源,推动集装箱箱量增长,拓展内外贸集装箱航线等业务,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提升港口综合服务能力,推动泉州市港口集装箱高质量发展。

      (五)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3年1月1日起至本政策印发之日符合本政策条件的补贴,按本政策执行。

      (六)本政策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配套的资金管理规定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会同省湄洲湾港口发展中心、泉州港口发展中心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印发。执行期间,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或需进一步完善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